犯罪學
西方社會學之「標籤理論」
一位欲報考蘭陽佛光大學人文學院「生命教育研究所」考生自傳簡述
一位患有躁鬱症病患者──司法矯正人員的心路歷程
蘭陽子弟──游璧鍾自述
晚生:蘭陽子弟礁溪人,民國58年2月出生。
礁溪國民小學、省立宜蘭高級中學、中央警察大學正科62期犯罪防治系法學學士畢業。
父親從事教職,自幼嚮往家父教育研究工作。然10次大學聯考失利,名落孫山。服役前,父親引薦宜蘭縣礁溪國民小學、宜蘭縣同樂國民小學短期代課教師。役畢退伍後,再次投入大學聯考戰場,奈何無緣教育學院、師範大學,而榜落中興大學福利系、文化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系。
當時,父親鼓勵我,【努力不一定會成功,不去做絕對沒結果;人生要有回憶,就立定往前衝。】父親告訴我考了那麼多次,學費早就準備了!頓時我眼框充滿著淚水,衝向書房攜帶全部資料課本;銷毀葬於蘭陽壯圍永鎮海邊裡。我在永鎮海邊吶喊、哭泣。發洩後回家,母親交給我一封信,我無心無意撕開,望了一下。我傻了!發現我日後求學的另一條光明大道──中央警察大學筆試錄取通知單。基於公費及個人喜好,我選擇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從此,走向犯罪防治矯正不歸路,成為日後「司法矯正人員」一份子。
中央警官學校三年級假期,是我第一次真正接觸到司法矯正機關,實習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自強外役監、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以陶會友、以藝交流。我喜歡石頭、木頭、樹瘤、泥土、陶藝,曾於求學中成立中央警察大學陶藝社。
86年,通過警察乙等及三等監獄官特考,取得任用資格,為堅持所學與喜好,我放棄警官生涯,投入司法監所矯正工作。86年,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畢業後,分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戒護科當實習科員。實習科目:戒護外醫、奔喪、移監等其他戒護管理業務。曾於臺北監獄服務於戒護科、調查分類科、衛生科科員。
88年,離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之前。唉!我遇到人生旅程中最重大的轉淚點。一位默默在關心我的官校學長,引導我至桃園榮民總醫院精神科鑑定,這位精神科大醫師給予我診斷,與我晤談,我與大醫生對話,晤談之中,我對答如流。
奈何?最後判定「精神躁鬱症」。後轉,臺北市榮民總醫院精神療養院住院治療;接續曾於宜蘭縣羅東聖母醫院身心科;現就診於宜蘭縣榮民總醫院身心科,並接受宜蘭縣普門醫院臨床心理師、宜蘭縣地方法院羅東辦公室社工員,心理、諮商、輔導。
有關於,晚生這一段人生旅程上的回憶,都在私人日記裡。爲報考就讀佛光人文社會學院100學年度「生命教育研究所」碩士班之資料審查。目前,正在繕打字中,它的主題──「一位患有躁鬱症病患者──司法矯正人員的心路歷程」。
晚生自小受家父影響,欲促使教育研究工作,然六次大學聯考,依然與教育學院,師範大學無緣。唉呀!省立宜蘭高級中學畢業之前,對於中央警官學校毫無所悉,僅知台灣有警察學校。感激、感謝!當年在宜蘭文化中心遇見一位被軍校退學的宜中小學弟鼓勵報考。一考就命中,或許是運!也許是一種天命,亦是我應背負著更重大的使命。
憶起母校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所學之西方社會學之「標籤理論」,我成績雖不好,卻親身領悟到。然而,司法矯正機關受刑人在社會違法犯紀入監服刑,矯正人員在人力不足下,調查分類科展開受刑人各方面調查,研擬處遇計劃,製作個別處遇計劃表,提供各科室參酌,及未來更生保護等工作;戒護管理人員堅守戒護崗位;教誨師教化、教誨、輔導;作業導師施以技訓教導。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服刑期滿獲假釋出監,司法矯正人員之用心付出,然社會治安依然不好,犯罪率之高,受刑人回籠率之高;我想,其中或許是西方社會學之「標籤理論」,以深植國人。
憶起!當年那位精神科大醫師,斷然判定我為「精神躁鬱症病患者」。從此,我似乎就背著「躁鬱症標籤」之名,留於矯正機關各監所。我孤獨、封閉、自卑、墮落。每一有假期,我必定回家—宜蘭,開著我的「小墨綠」游走於蘭陽平原;海邊喊、山邊叫,為什麼!為什麼!我學過、唸過西方社會學之「標籤理論」,但如今我亦被標籤。
今日,「躁鬱症、憂鬱症」漸漸被認定為社會文明病,為社會大眾所接受。然試想,社會大眾是否亦放棄「標籤理論」,讓受刑人有機會,重新新民,重返社會生活。
「獄政管理歷史生命教育」乃是一們博大精深的學問,未來獄政歷史生命教育之研究乃是我日後學習方向,更期許自我,將來能在佛光人文學院歷史系有所鑽研,爲「獄政歷史管理生命教育」付出一己之心力。
感恩的心!感謝疼愛我的長官、朋友,更感謝我的父母及家人;我的已故恩師【監所界教父】丁道源教授;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已退休院長;法務部矯正署已退休人事主任,若沒有您們的了解、鼓勵、支持。今日,或許我因「躁鬱症標籤」之名,離開了!也因為妳們時時刻刻,不斷鼓勵;人生之路程,我會「堅持勇敢」走下去!未來若有餘力,貢獻所學於矯正機關各監所,服務教化教誨受刑同學。
犯罪學目錄
犯罪學
第一章 犯罪與犯罪學之概念(命題率:☆☆☆)
第一節 犯罪的定義【重要!】
第二節 犯罪學之意義
第三節 犯罪的測量與統計【重要!】
第四節 犯罪學之研究範圍【92員】
第五節 犯罪學觀點【重要!】
第二章 犯罪現象分析及相關因素(命題率:☆☆)
第一節 台灣地區犯罪趨勢【重要!】
第二節 犯罪之個人因素
第三節 犯罪的自然環境因素
第四節 犯罪的社會環境因素
第三章 犯罪學理論之起源與發展(命題率:☆☆☆☆)
第一節 早期犯罪學的起源與發展
第二節 古典犯罪學理論內涵與基本主張:
☆☆☆☆☆【極重要!】
第三節 古典犯罪學派代表學者及其影響
【88委、93警、95原、97員】
第四節 古典犯罪學派之貢獻與影響【91員、95原】
第五節 實證犯罪學理論內涵及基本主張【重要!】
第六節 實證犯罪學派代表人物與主張
第七節 早期犯罪實證學派貢獻與評論【89Ⅰ員、90北大、
97警官】
第四章 犯罪生物學理論(命題率:☆不重要!)
第一節 特徵理論(Trait Theory)
第二節 早期犯罪生物學看法
第三節 現代犯罪生物學
第四節 犯罪生物學的貢獻與缺點【96Ⅱ員】
第五章 犯罪心理學理論(命題率:☆☆普通!)
第一節 心理分析理論【89原、90觀、94檢】
第二節 人格特質理論
第三節 認知發展理論【94檢】
第四節 行為主義與社會學習理論【94檢】【重要!】
第五節 生物心理學理論
第六節 生物個體理論與刑事政策
第六章 犯罪社會學派──社會結構理論(命題率:☆☆☆☆☆極重要!)
第一節 犯罪社會學的興起
第二節 社會結學派的介紹與支派
第三節 社會解組理論【極重要!!】
第四節 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極重要!!】
第五節 犯罪副(次)文化【極重要!!】
第七章 社會過程學派(命題率:☆☆☆☆☆極重要!!)
第一節 社會過程學派的介紹與支派
第二節 社會學習理論【重要!!】
第三節 控制理論【極重要!!】
第四節 社會反應理論
第八章 社會衝突理論(命題率:☆不重要!!)
第一節 社會衝突學派的介紹與支派
第二節 衝突犯罪學【95警】
第三節 批判犯罪學理論
第四節 社會衝突理論的意涵──修復式正義/復歸式正義
/修復式司法【94、96交通、97員】【超級重要!】
第九章 理性選擇理論(命題率:☆☆☆重要!!)
第一節 新古典犯罪學派
第二節 理性選擇理論【92交、93檢】
第三節 理性選擇理論支派【極重要!!】
第十章 發展性理論(命題率:☆☆☆☆極重要!!)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潛伏特質理論→人不會變,只有犯罪機會會改變。【極重要!!】
第三節 生活週期理論→犯罪生涯是戲劇化的過程,隨年紀環及境而改變。【極重要!!】
第十一章 犯罪整合理論(命題率:☆☆普通!)
第一節 犯罪理論整合之發展
第二節 犯罪整合理論
第十二章 被害者學及環境犯罪理論(命題率五顆星,極重要!!)
第一節 被害者
第二節 被害者學意義及其發展
第三節 犯罪被害補償制度與理論
第四節 被害者學理論【93原、95官】→人生促對坊重暴【極重要!!】
第五節 環境犯罪學理論【93原、94交、95官、97檢】 →強調機會【極重要!!】
第十三章 白領犯罪(命題率:☆☆☆☆重要!!)
第一節 白領犯罪(White Collar Crime)【重要!!】
第二節 經濟(金融)犯罪【87警、88政、95檢】【重要!!】
第三節 電腦犯罪→極少考!
第四節 職務犯罪【94薦】
第十四章 暴力犯罪行為(命題率:☆☆☆重要!)
第一節 暴力犯罪行為總說
第二節 暴力犯罪之類型──強制性交犯罪行為
【今年超級重要!!】
第三節 暴力犯罪行為──殺人犯罪行為【88委、89警、
94員】【重要!!】
第四節 暴力犯罪行為──強盜搶奪犯罪行為(沒考過!)
第五節 家庭暴力
第六節 縱火犯罪【88員;不易再考】
第七節 擄人勒贖(與恐嚇取財)
第八節 恐怖主義與犯罪(94薦;不易再考)
第九節 暴力犯罪之防治對策【重要!】
第十五章 財產犯罪(命題率:☆☆☆普通!)
第一節 竊盜犯罪【91;93警、91檢、92;93員】
【重要!!】
第二節 詐欺犯罪
第三節 信用卡犯罪【略】
第四節 洗錢犯罪(可參考前──經濟犯罪)【重要!!】
第十六章 成人幫派及組織犯罪(命題率:☆☆☆普通!)
第一節 成人幫派及組織犯罪
第二節 青少年幫派與組織犯罪
第十七章 少年犯罪(命題率:☆重要性極低,僅供參考。)
第一節 少年犯罪總論
第二節 少年竊盜犯罪
第三節 少年濫用藥物行為
第四節 校園暴行【今年極重要!!】
第五節 飆車問題
第六節 整體少年犯罪防治對策:公共衛生犯罪預防模式
第十八章 女性犯罪(略)
第十九章 無被害者犯罪=非道德犯罪行為
(命題率:☆☆不重要!!)
第一節 無被害者犯罪總說【93;96觀、94警薦、95原】
第二節 無被害者犯罪化與除罪化→法律介入道德行為的爭議【有可考性!!】
第三節 性交易行為(娼妓Prostitution)
第四節 毒品犯罪與藥物濫用
第五節 賭博
第二十章 犯罪防治對策
(命題率:☆☆☆☆☆本章極重要!)
第一節 刑事司法體系之組成
第二節 刑事司法體系的實際運作
第三節 犯罪預防策略
第四節 犯罪矯治(處遇)策略
第五節 整體犯罪防治對策
第二十一章 犯罪預測(林著P187-P196)
第一節 犯罪預測之基本概念
第二節 再犯預測的方法
第三節 犯罪預測與刑事政策的關係
第四節 對於犯罪預測所受之質疑
參考書目:
第一章 犯罪與犯罪學之概念(命題率:☆☆☆)
Q. 何謂犯罪行為?何謂偏差行為,兩者之間有何關係?[88警特三等]
第一節 犯罪的定義【重要!】
壹、犯罪(行為)之定義
一、犯罪因不同之觀點有不同的定義,包括因時間、空間、政治社會結構、倫理道德等因素而產生不同之意義。
二、常見分類為從刑事法、社會及心理三個層面區分:
(一)刑事法層面(形式意義):
犯罪乃違反刑事法且必須加以刑罰制裁之不法行為。古典學派著重刑事法改革,所以贊同法律定義,但刑事法常因地制宜,定義可能各地不同。
(二)社會層面(實質意義):
犯罪是「社會偏差行為」,與社會之行為規範衝突,並侵害社會公益,是為社會所否定並加以制裁的反社會行為。
(三)心理層面:
指個體因外在環境或內在疾病、遺傳缺陷等導致表現於外的異常行為,且不為社會接受者。Ex:異常心理病態、精神病態行為。
(四)綜上,犯罪行為是指個體基於泝自由意志或沴生心理缺陷而表現於外顯之行為(反社會行為),違反當時一致認同之公意。而犯罪定義常因時間(刑法185-3於88年4月立法)、空間(刑法239通姦,德國不罰)而不同。故有學者稱犯罪行為如「阿米巴(變型蟲)」般隨時變動。
(五)林東茂老師認為有以下四點原因,犯罪學研究者不應忽略刑事法之規定:
1. 研究者以法律定義為研究基礎,始能與實務的刑事司法體系工作者有清楚對話。
2. 可有一個明確清楚的研究對象。
3. 可全面性理解犯罪類型。
4. 較可理解「無被害者犯罪」之意義。
貳、犯罪與偏差行為關係
一、偏差行為是偏離正常之行為,而犯罪學者李瑪特認為偏差行為是一種統計數字。
例如:智商高於150分可能是偏差,因大多數都介於95~115間。
二、偏差行為定義為「和一個社會裡大多數人的期待行為相違背,且會引起社會反應之行為」,隨空間、時間及社會反應而有所不同。
(一)空間差異:回教國家婦女只要露出臉部就是偏差行為,在其他國家這是正常行為。
(二)時間差異:早期公開談論性話題是偏差行為,但今日卻是性方面的電視節目林立。
(三)社會反應之差異:同樣穿著火辣,可是檳榔西施就被定義成偏差行為。
三、犯罪行為未必為偏差行為;偏差行為不必然會受到刑事制裁;二者的差異在於「犯罪化」與「除罪化」:
(一)犯罪化:將某些較為嚴重的偏差行為予以國家刑事追訴,並使用刑罰制裁。
(二)除罪化:由於社會變遷及價值觀念改變,將某些犯罪不加以處罰,如通姦罪除罪化。
四、偏差行為之漏斗效應:
美國社會學家J. Douglas認偏差行為可寬可窄,若以漏斗比喻,偏差行為不等於犯罪行為,司法體系最後僅留下最嚴重的、核心的犯罪行為於體系中,而大部份的偏差行為均被排除於司法體系外。
參、犯罪現象之特性→遍雜變相低流感
一、普遍性:犯罪現象的存在,不會因時空不同而有差異,唯一不同僅在於犯罪現象的嚴重程度。→泝涂爾幹:犯罪是社會的正常現象。沴費利:犯罪飽和原則。
二、複雜性:犯罪行為之發生,其原因具有多元性,非單一因素即可導致犯罪行為發生。
三、變異性:犯罪現象隨時空背景而異其內涵,或犯罪化或除罪化而產生新型態,無一而足,如毒品犯罪。
四、相對性:犯罪現象常因時間(刑法185-3於88年4月立法處罰)、空間(刑法239通姦,德國不罰)而有不同概念。
五、低感嚇性:指透過刑罰制裁後,仍無法將其消弭於無形,與刑罰越嚴厲、迅速及確定越能嚇阻犯罪之理論相違。
六、流動性:某種犯罪發生後若能馬上壓制,則該種犯罪會減少,但其他犯罪類型卻會增加。Ex:76年間警方成立反綁架與恐嚇小組壓制是類案件,但竊盜、搶奪強盜卻大為增加。
七、感染性:若某種犯罪案件經久不能偵破,則容易滋生更多是類案件。Ex:千面人症候群。
第二節 犯罪學之意義
壹、犯罪學之意義
一、犯罪學之定義(P8)【89原、92員】
(一)蘇哲蘭(1950不同接觸理論)與克雷西於1970:「犯罪學是以犯罪為社會現象的集體知識,包含泝立法過程沴違法過程及沊對違法的回應措施。」
(二)許春金教授認為,犯罪學是以科學方法研究犯罪現象和犯罪處理方式,包括立法、違法、執法與其他社會反應等過程之一門學科(似採蘇哲蘭的看法)。
(三)綜上犯罪學的內涵有四大重要領域:
1. 刑事法立法問題(法律社會學)。
2. 犯罪原因論。
3. 犯罪預防。
4. 犯罪矯治(處遇)。
●犯罪學研究的基本目的及犯罪學的定義各為何?並說明犯罪學研究面臨之困難?[89員]
二、犯罪學之目的→自從事犯罪防治實務工作者的角度觀之:
(一)瞭解犯罪原因(犯罪原因論、犯罪預測):
了解犯罪發生之性質、根本原因,犯罪原因之瞭解與犯罪預測有密切之關係。
(二)衡量犯罪行為(犯罪測量):
統計犯罪的相關資料,以提供有關當局制定犯罪防治策;也可提供犯罪學界研究。
(三)控制犯罪行為(犯罪矯治、犯罪預防):
即提出犯罪防制之對策,以控制犯罪行為至最低程度。
Q. 犯罪學研究對犯罪人的行為矯正提供哪些可能性?有哪些限制?【93原】
三、犯罪學之研究價值
(一)對犯罪預防提出適當建議。
(二)對現行法律及社會制度研究,提出改革建議。
(三)從事犯罪預測研究達到犯罪預防實益。
(四)從事被害者學研究,提出減少被害傾向之預防犯罪建議。
(五)從事犯罪處遇之研究,提出經濟、有效且合乎人道處遇之建議。
(六)以其實證研究成果,期能對各種犯罪現象及類型作理論上的解釋說明。
(七)以積極態度負起改進刑罰之責任,提供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界之參考。
四、犯罪學之研究限制【93原】
(一)資料搜集方面:
1、犯罪當事人:遭遇涉及個人感情、隱私或會科以刑罰之犯罪時,受訪者容易掩飾而造成犯罪黑數。
2、政府機關:作風保守或自身利益考量,而不願提供,免受外界質疑、批評。
3、一般民眾:民眾認為研究結果並未形成政策或改革,導致消極、不願意接受調查訪談的態度,亦致研究受限。
(二)犯罪研究員方面:
1、研究員受到政府指導及經費補助而選擇題材。EX:毒品、性侵競相研究。
2、研究員過於主觀或心中已有定見。EX:藥物濫用研究,常有「好奇」為選項。
3、研究員不具科學精神,常將自己「偏見」視為研究結果,發表於媒體造成恐慌。
第三節 犯罪的測量與統計【重要!】
一、犯罪測量的目的:【91員】
(一)提高犯罪學的科學性。
(二)作為犯罪原因探討依據。
(三)促成犯罪預防對策革新。
(四)協助政府作政策決定。EX:警察巡邏勤務是否應依「犯罪熱點」作調整。
(五)評估犯罪預防政策成效。
二、犯罪測量之困難
社會科學具有高度的不穩定性,同時犯罪行為具有泝稀少性、沴不平均性、沊隱密性等特性,故犯罪測量與客觀事實有誤差,需以不同的測量方法來交叉驗證。
三、犯罪測量之方法:【91原、96Ⅱ員、96原】
對於犯罪測量的種類,可依其資料來源方式之不同,而將其分為三類分別為:
(一)官方統計資料(Official Statistics):
1、意義:官方統計資料是指由各級刑事司法機構包括──警察、法院、矯治機構等所作之有關犯罪紀錄資料,我國政府所作之官方統計資料,主要有:
泝刑事局所出版之「台閩刑案統計」(移送)。
沴法務部所出版之「犯罪狀況及其分析」(起訴)。
沊司法院所出版之「司法統計概要」(判決)。
2、優點:
泝來源穩定、資料豐富、分析詳細,使其成為使用最廣的犯罪統計資料。
沴就犯罪嚴重性而言仍是甚好之指標,因可自犯罪總量得知何犯罪最多、比率最高。
沊有助於對犯罪趨勢及不同類型犯罪消長之了解。
3、缺點:
泝犯罪黑數的問題。
沴警察執法和紀錄的方式會因政策而有改變。EX:92年之「三個月內犯罪零成長」政策。
沊警察機關為爭取績效而扭曲官方統計紀錄。
(二)自陳報告犯罪測量(Self-report Crime Surveys):
1、意義:讓受訪者自我陳述過去某特定期間,違反法律或社會規範的情況,此乃因官方統計對於較嚴重的理論性問題(如人格、特徵)無法提供有效益的資料而應運而生的統計方法。通常受訪對象包括:受刑人、在學青少年,並未擴及一般犯罪態樣。
2、方式:郵寄問卷、現場訪談、電話訪問等。
3、優點:
泝解決官方統計犯罪黑數,彌補其不足。
沴估量受訪者的犯罪類型及次數,得知其價值觀、人格特徵。
沊得知犯罪行為在上中下階層是否有差異。
4、缺點:
泝信度(可靠性)受質疑:亦即其結果的真實性不夠穩定。解決信度的問題,可實施再測,或者以官方統計資料相互比較。
沴效度(正確性)有問題:檢驗之內容多是青少年的輕微犯罪或偏差行為,能否推論到成年或較嚴重的犯罪,有其侷限性。
沊調查對象偏誤:失學或輟學之青少年或犯罪後失蹤之犯罪人,無法接受調查。
(三)被害調查犯罪測量(Victim Surveys):
1、意義:被害調查不需仰賴刑事司法機關提供犯罪資料,乃透過被害人的抽樣調查來衡量犯罪行為的本質及數量,並藉以了解被害者的特性與被害情境。最著名為美國「國家犯罪被害調查(NCVS)」,國內曾於民國73年由法務部犯罪問題研究中心從事「竊盜被害之研究」。
2、優點:獲得犯罪數量遠超過警方受理數量,彌補犯罪黑數問題。
3、缺點:
泝被害調查可測量犯罪類型有限。如無被害者犯罪(賭博、吸毒)、被害者死亡、被害者不知有犯罪行為存在。
沴被害者記憶的不可靠性,這是各種社會科學調查法包括自陳報告皆可能發生,但被害調查較為容易出現。→導致信度受爭議。
沊對被害現象的認知錯誤,如誤以為天災所造成的門窗損壞為人為力量使然。
(四)三大犯罪測量比較☆☆☆→考了N次,詳記優缺點!
犯罪測量 |
優點 |
缺點 |
官方統計
|
1.來源穩定。2.資料豐富。 3.分析詳細。4.利於重罪。 |
1.犯罪黑數之產生。 2.較少測量犯罪者的人格特性、態度等等。 |
自陳報告
|
1.較能測得輕微犯罪。 2.發掘部分犯罪黑數。 3.研究對象方便取得。(在學學生、在監服刑受刑人) |
1.信度問題(實施再測克服)。 2.效度問題(無法推論到較嚴重犯罪)。 3.調查對象偏誤(有問題學生輟學)。 |
被害調查
|
1.可測得一些未報案的案件。 2.發掘犯罪黑數。
|
1.可測犯罪類型有限。 2.被害者記憶不可靠。 3.對被害現象的認知錯誤。 |
四、犯罪黑數
Q. 何謂犯罪黑數?又犯罪黑數形成之因素為何?試說明之。【91官】
(一)意義:
1、犯罪黑數(Dark Figure of Crime):
是指實際已經發生,但卻因泝未被發現,沴已發現卻未報案或沊已報案而未為登錄而未出現在官方統計資料的案件數之謂。(僅止於官方統計未測量到的數目,不包含自陳報告及被害調查未發現的數字)
2、犯罪灰數:
已為官方所登錄但尚未破案的犯罪件數。EX:彭婉如、劉邦友命案。有關國內外各學者對於犯罪黑數研究之相關論點,茲作以下統整性的介紹:
(二)特性:學者Skogn史考根指出下列特性:
1、犯罪行為較不嚴重。
2、犯罪結果財物損失較輕。
3、犯罪過程僅有輕微身體傷害。
4、犯罪過程沒有使用武器。
(三)發生原因:
1、行為人或被害人不知有犯罪發生。
2、當事人為疪護加害人而不願報案。
3、被害人擔心遭到報復而不敢報案。
4、被害人對警察或司法機關缺乏信心。→不信
5、大眾缺乏正義感,而不敢舉發犯罪。→不義
6、警察機關吃案,雖受理報案卻未加以登錄。→不記
(四)發掘方法:
犯罪黑數可能隨犯罪類型的差異有所不一,輕微的犯罪可能為官方統計資料所忽略,換言之,官方統計資料在重大犯罪仍有其精確性。事實上泝自陳報告、沴被害調查,都是為解決官方統計資料的犯罪黑數問題而發展出來的。
第四節 犯罪學之研究範圍【92員】
口訣:刑事司法→測量被害因素類型→比較→預防理論。
範疇 |
重要論點 |
1.刑事司法體系研究 |
研究刑事司法體系對於犯罪人如何處理與運作的機制與方式,進一步控制犯罪、預防犯罪。 |
2.犯罪測量研究 |
1、獲得有效統計方法。2、設計新的研究方法。3、測量統計犯罪的類型與趨勢。 |
3.犯罪被害者學 |
1、研究被害者被害之基本原因。2、協助被害者在刑事司法體系的地位與權益。 |
4.犯罪相關因素研究 |
1、探究促使犯罪發生的相關因素。2、分為社會的經濟的(巨觀)及個人的(微觀)因素探討。 |
5.犯罪類型研究 |
1、了解犯罪預防的理論與對策。2、進一步針對各類型提出預防對策。 |
6.比較犯罪學研究 |
追求跨越時空限制的犯罪學之普通性原理原則,以達國際犯罪控制與預防之目的。 |
7.犯罪預防研究 |
1、了解犯罪預防的理論與對策。2、進一步運用於個體日常生活中以預防犯罪。 |
8.犯罪理論研究 |
1、了解犯罪、犯罪率及犯罪趨勢的原因。2、預測個體從事犯罪行為的能力。 |
●試比較分析一致觀犯罪論與互動觀犯罪論在「犯罪本質與定義」、「理論基礎」和「犯罪處理與預防對策等之差異,並舉例說明此二犯罪觀點論分別影響那些犯罪學理論。[95員]
第五節 犯罪學觀點【重要!】
一、一致性(共識性)犯罪學觀點
1. 犯罪本質:犯罪行為異常說(偏差說),既然大眾的看法都一致,則犯罪者就是不同於一般人的「異常者」或「偏差者」。
2. 犯罪定義:採法律觀點的犯罪定義,由於一致觀假設「大家的看法都相同」,故可論證經大多數的人民代表所制定的法律,即是正義的化身。
3. 理論基礎:大眾的看法皆一致,表示社會大眾的價值觀、信仰、文化、道德等都是一致的。
4. 犯罪處遇預防:採非正式社會控制,應加強家庭、社會、學校之控制力,強化道德感,淨化媒體等。
5. 影響理論:如社會學習理論與社會控制理論(古典學派及大部份實證學派)。
二、衝突性犯罪學觀點:
1. 犯罪本質:是有權和有錢者為維護自己利益而犯罪化低階層者行為,並非全民共通一致的信仰或價值觀。
2. 犯罪定義:法律是權貴階級所制定,是統治階級控制下層人民的工具,犯罪是不同利益團體互相衝突的結果,但這種論點無法解釋白領犯罪。
3. 理論基礎:社會衝突理論,認為社會是由許多權力和利益團體所組成的。
4. 犯罪處遇預防:強調政治與經濟的改變,犯罪防治應從變造階級、貧民區著手,必要時同時進行國家體制改變以達階級平等。
5. 犯罪理論:犯罪副文化理論、緊張理論、衝突理論。
三、互動性犯罪學觀點:
1. 犯罪本質:犯罪是司法過度干預;互動觀不在意犯罪是「正常」或「異常」,它只關心社會對犯罪如何處置(如何反應)。互動觀認為對初次犯罪者給予較適當的處置,可避免累犯之發生。
2. 犯罪定義:法律是「道德企業家」所制定;互動觀與衝突觀最大不同在於衝突觀認為「法律是權貴階級所制定」,而互動觀認為「法律是道德企業家所制定」,然後以其特有的影響力將犯罪定義強加於其餘的人身上。互動觀認為有些偏差行為,並不須以高道德標準動輒「繩之以法」而留下司法「烙印」不利更生。
3. 理論基礎:源於社會學形象互動理論;所謂看法是互動的,是指行為必須受到別人評價後(互動反應後),才產生意義。所以行為是互動後(反應後、標籤後)才產生意義。
4. 犯罪處遇預防:司法不干預理念,即4D:除罪化(De-criminalize)、除刑化(De-penalty)、除機構化(De-institute)、轉向處遇(Diversion)。(青少年→轉除非法;非機構化)
5. 犯罪理論:標籤理論。
第二章 犯罪現象分析及相關因素(命題率:☆☆)
第一節 台灣地區犯罪趨勢【重要!】
●分析最近十年台灣官方犯罪統計所呈現出的犯罪現象,說明其特性及變遷趨勢?[98官]
壹、近年來整體犯罪發展趨勢【90員】
一、犯罪區域的分布:
(一)工商發達、人口密集之縣市,呈現高度犯罪率現象。其中台中市犯罪率高居全台,嘉義市及新竹市分居二、三。
(二)經濟較不繁榮、人口較不密集縣市,呈現低犯罪率現象。如台東縣、嘉義縣、金門縣全台犯罪率最低。
二、犯罪發生率方面:
(一)總犯罪率長期趨勢是增加現象。
(二)就犯罪數類型而言;在汽車竊盜、一般竊盜、毒品犯罪與財產性犯罪上,呈現明顯增加。
(三)機車竊盜佔所有犯罪總數30%,而竊盜犯罪佔所有犯罪總數65%,與歐美以毒品為主有異。
(四)毒品犯罪及新型態犯罪(如酒後駕車)逐年成長,均與法律修定有關。
(五)結論:自80年代後台灣社會結構變遷、犯罪與刑事政策改變,不僅原有犯罪型態增加,犯罪案件及類型也呈現大幅成長。
三、犯罪人口比率:
(一)青年犯罪自89年開始下降,成年犯罪則再度呈現上升至92年。
(二)女性犯罪逐年增加,此與社會風氣開放、脫離家庭與人競爭、接觸有關。
(三)90年起邁入老年化社會,70歲以上犯罪人數超低,僅佔十萬分之一,但為20年的一倍。
四、監禁率變化:
(一)監禁率係指當年每十萬人口中執行自由刑之人數。
(二)近年受刑法修正刑罰趨嚴影響,監禁率持續上升,至95年底,監獄已超收18%,已超過10%臨界點,並持續增加中。
(三)監禁率深受刑事政策影響。
貳、重要犯罪類型發展趨勢
●根據我國的官方統計,近年來竊盜犯罪分布有那些特性?應如何預防竊盜犯罪?[91檢事官]
一、我國竊盜犯罪之趨勢(特性):(以1997年台閩刑案統計為例)
(一)少年竊盜犯偏高,約四成。→經濟不景氣、偏差價值觀念。
(二)男性達多於女性,約9:1。
(三)竊盜犯罪有集中於大都會地區之傾向,集中於台北、台中及高雄。→行竊目標多。
(四)多為無固定職業或在學學生。(三成無工作,二成是學生是工礦業)
(五)汽機車竊盜案件日益增加,信用卡竊盜及網路資料盜拷亦值重視。
(六)竊盜犯教育程偏低,教育程度國中以下者占七成。
(七)累犯及慣犯比率偏高,因其犯罪認同感高且偏差價值觀難以改變。僅次於毒品犯。
口訣:少男大都無機車…低累→delay
二、毒品犯罪的趨勢:→可能考點。
(一)79年10月公告安非他命為管制藥物後,雖經政府大力(83年)緝毒、拒毒及戒毒,但近15年仍呈增加趨勢。
(二)87年5月「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通過,毒品犯佔監獄50%以上,毒品結合其他犯罪如泝竊盜、沴強盜、沊搶奪及沝擄人勒贖日益嚴重。
(三)89年以來,新興毒品竄起,如FM2(強姦藥片)、MDMA(搖頭丸)、LSD(搖腳丸)、GHB(笑氣)及K他命(俱樂部藥丸)等成為毒販發展新目標,加上具有泝公開性、沴(快速)流通性、沊助興性及沝便宜性,成為當前警方查緝重點。
第二節 犯罪之個人因素
壹、精神障礙與犯罪
一、智能不足與犯罪【89原】
(一)意義:指個體先天性或幼少期之腦損而導致智能停止發達而言。即智能缺陷,與性格缺陷之精神病態不同。
(二)與犯罪之關係:
1、非常有關係:科達德認為龍布羅梭所說「生來犯罪人」即是天生性智能不足之人。
2、無重大關係:蘇哲蘭認為智能與犯罪關係遠較年齡或性別小。
3、折衷說:智能低下者積極危害社會可能性小,但若與病態性格相結合,則其社會危害性大。
(三)智能不足陷於犯罪之原因:
1、不能對自己行為結果作合理判斷而致犯罪。
2、不能對自己瞬間衝動作制止而犯罪。
3、不能抵抗誘惑或生存競爭失敗而犯罪。
(四)相關犯罪行為:縱火犯、風俗犯尤以輕微智能不足較嚴重。
二、酒精中毒與犯罪【88警官】
貳、社經地位與犯罪
一、社經地位指標:泝教育程度。沴收入。沊職業狀況。傳統上認為犯罪與社經地位有高度關連。
二、犯罪統計資料資料顯示:
(一)官方統計方面:
顯示犯罪與社經地位有關連,呈現負相關,低社經地位犯罪比率較高。貧窮者可藉非法活動謀生,從事所謂──工具性犯罪,如販毒。(以犯罪為工具)貧窮者可藉暴力犯罪表達對社會之不滿──表達性犯罪。(以犯罪為表達情緒)
(二)自陳報告方面:
自陳報告認為對低下階層執法較嚴,所以易生偏見。一些自陳報告發現犯罪行為與社經地位呈現弱相關或不相關。
(三)綜上所述:
泝造成差異乃因所測到之犯罪行為領域不同,官方統計測重罪,自陳報告測輕微犯罪。但一般相信「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所導致的社經地位差異與壓力,將會導致犯罪現象越趨嚴重。」
參、性別與犯罪
一、官方統計方面:
a. 不論犯罪人或受刑人,將近90%是男性。
b. 但近來女性犯罪比率要比70、80年代增加,犯罪嫌疑人及受刑人均成長50%,型態以泝毒品、沴詐欺、沊偽造文書及沝竊盜罪等較多。
※ 必須有特殊社會環境或個人原因,女性才會犯暴力犯罪。
二、自陳報告方面:
隨犯行之嚴重性增加,男女犯罪比率也會增大,暴力性犯罪男性較多(殺人、強盜等)、不需暴力則男女差距較小(如毒品、詐欺、贓物等)。自陳報告較易顯現輕微犯罪,所以男女比率也會縮小。
三、綜上所述:
犯罪行為基本上是男性的現象,女性僅以相當低比率參與。
犯罪及偏差行為的性別差異是相當明確,不因年代、年齡、犯罪型態或國度而有不同。
※ 未來男女犯罪比率有朝向8:2的趨勢。
四、女性犯罪學理論:
1. 龍布羅梭(1895):女性犯罪者一書提出「男性氣概」之假設,認為女性犯罪人,都有較類似男性外表、感情及氣概。
2. 波拉克(1950)俠義精神假設(冰山理論):女性犯罪者利用刑事司法機構較不會對他們採取行動,而掩蓋他們的犯罪行為。亦即男性有一種敬重女性、濟弱扶貧的俠義精神。無意間鼓勵他們(女性)去從事犯罪行為。
肆、年齡與犯罪【96Ⅰ員】
一、年齡是預測犯罪重要指標:
人的年齡與犯罪率及犯罪類型具明顯關連,故年齡是從事犯罪研究最重要指標。
二、犯罪曲線圖(犯罪行為及偏差行為):→三特點,記起來!!
(一)在少年中期(15歲前後)達到頂點,然後急遽下降,亦即單峰現象。
(二)年齡分布不會因泝性別、沴種族及沊國度而有不同。
(三)年齡與犯罪類型之關係在於:青少年以暴力、街頭犯罪為主要型態;隨年齡增加,體力漸衰,類型轉變為不需力氣之無被害者犯罪或詐欺型犯罪。
Q.許多犯罪學家相當關注年齡與犯罪的關係,例如:赫胥和高佛森曾探討年齡、犯罪與犯罪性的關係,進而提出犯罪的一般性理論。請先說明以上學者對犯罪(crime)及犯罪性(criminality)的區分,再描述其如何解釋年齡、犯罪及犯罪性的闢係。(25分) |
☆:犯罪行為循環週期:美國學者赫胥及蓋佛森認為,犯罪者的年齡分布並不因性別、種族或國度等而有所不同。主張下述三點;
1、犯罪及偏差行為在青少年中期(約十六~十八歲)達到高峰,只有「低自我控制理論」能解釋這種現象。
2、犯罪及偏差行為在少年中期後急劇下降,但「低自我控制」並沒有改變,即犯罪是人與環境機會互動後的產物。低自我控制一旦在幼年至少年形成後,一生將很難改變。
3、只有融合犯罪機會與低自我控制的「一般化犯罪理論」才可以解釋上述現象。即少年中期後,人體器官(如衰老)和生活型態的變化,讓犯罪機會降低,但自我控制並未有大變化。
力量
☆ 犯罪性 + 機會 → 犯罪
(低自我控制) 詐欺
伍、種族與犯罪
一、犯罪學研究上,種族一直是很重要的變項。
二、以美國而言:全美州立監獄中,黑人佔45.4%,而白人佔35.1%,但黑人佔全美人口比率僅約12%。另根據渥夫幹、雪林及費格利歐之同生群少年偏差行為研究,種族是決定少年從事犯罪行為與否的重要因素,也是預測成人犯罪的重要因子。
三、以我國而言:原住民青少年涉入犯罪及偏差行為比率較閩南及客家族群為高,值得政府單位重視。
陸、小結
變項 |
官方犯罪統計 |
自陳報告犯罪統計 |
社經地位 |
顯著相關。 |
不相關或弱相關 |
性別 |
顯著相關。1、男性遠高於女性。2、須暴力→男性明顯較高。3、不須暴力→男女比例降低。 |
女性參與程度高於一般人想像,但其餘分布統計同官方。 |
年齡 |
無論性別、種族、國度,均自少年中期呈現犯罪高峰,然後急齡下降而呈現常態分布。 |
相同。 |
種族 |
有恆常數,均佔犯罪總數或犯罪人口一定比率。 |
相同。 |
第三節 犯罪的自然環境因素
壹、季節與溫度
一、暴力犯罪與季節:夏天為最高鋒。
二、財產犯罪與季節:冬天為最高鋒。
三、性的犯罪與季節:春天為最高鋒。
另外:
1. 夜間犯罪較多。
2. 特殊節日多(周末、發薪日)。
3. 夏天多(溫度特殊、較接近赤道,暴力犯罪愈多)。
貳、地域與犯罪
一、都市與鄉村的比較:
(一)量的方面:犯罪數量依泝人與人接觸機會及沴生存競爭之程度成正比,因此都市犯罪率較高可能原因:
1、生存競爭激烈。
2、房屋密集,具隱密性而成為治安死角。→現代建築四特色:立體、隱密、地下、無人→犯罪死角增多。
3、社區流動性大→結合力量薄弱。
4、人口變動性大→缺乏固定的風俗習慣與道德觀念。
5、貧富差距大→相對剝奪感。
6、聲色場所林立→誘惑而犯罪。
(二)質的方面:
1、鄉村地區暴力犯罪較財產犯罪多。→行動粗俗、頭腦單純、飲酒作樂。
2、都市地區泝財產犯、沴風俗犯及沊性犯罪較多。→商業經濟繁雜、聲色場所林立。
二、都市與鄉村犯罪現象趨勢:
(一)鄉村逐年增加、差距漸小。
(二)原因:
1、交通發達→相對距離縮短。
2、媒體發達→資訊傳播迅速。
3、鄉村現代化→造成兩者文化平均化。
三、特殊地區與犯罪:都市工商業中心周圍的貧民住宅地區犯罪率最高,離此中心愈遠愈低。原因:
1、移民多、流動性大、社區控制力量薄弱。
2、芝加哥學派同心圓理論可說明。
3、娛樂場所林立、不良份子聚集,易習得犯罪技巧,可以社會學習理論說明。
四、人口密度:
1、都市犯罪率高(台北、台中、高雄總犯罪率占全國一半)。
2、觀光旅遊區犯罪率高(人口流動性高)。
第四節 犯罪的社會環境因素
壹、家庭狀況與犯罪【87官】→管破非關貧
一、管教不當的家庭:
對於子女管教1.過於嚴格(→神經質、閉鎖)。2.過於寬縱(→自我中心、依賴)。3.差別待遇(→敵對性格)。4.缺乏一致性(→無法養成規律)。
二、破碎家庭:
因死亡、分居、離婚、入獄等因素,缺損父母一方或雙方之家庭。→父母的愛及物質為青少年身心發展重要條件,若缺乏易因無親情或適當管教而犯罪。
三、非行家庭:
有犯罪或偏差行為的家庭,易受耳濡目染而無罪惡感及違法意識而犯罪。
四、親子關係不良(缺陷家庭):
指父母在身體或精神上有缺陷,因無法善盡管教責任,或以此為恥而自卑,進而結交壞朋友而犯罪。
五、貧窮家庭:
父母追求生活所需而疏於照顧,在家庭與學校教育均缺乏下,易結交不良朋友而犯罪。
貳、學校與犯罪行為
參、社區與犯罪行為
肆、大眾傳播與犯罪行為【93員】
一、大眾傳播意義:
指利用傳播工具,如電視、報紙、廣播等媒介,將一定意識內容傳遞給大眾的活動。
二、主要特性:
1、能廣泛接觸大眾。
2、對大眾作持久性、深入性影響。
3、不但報導社會動態,也影響大眾的生活型態。
三、大眾傳播報導之內容:
1、報導犯罪新聞佔10%至20%的時段。
2、為求讀者感官剌激,以誇大、煽情方式處理。
3、強調犯罪嚴重性,常作不客觀、不完整之報導。
四、對犯罪之影響:
(一)潛在犯罪者:
有誘發犯罪可能,也可能獲得靈感。
(二)犯罪者:
1. 使其有所預防,無異幫助犯罪。
2. 宣揚犯罪人,提高其於團體聲望。
(三)傳播媒體內容:
充滿暴力、色情,無意中在青少年內心傳播歪曲觀念。
五、結論:
傳播媒體對大眾行為有鉅大影響,如果濫用可能導致可怕之反教育,其反效果足以摧毀任何正面教育之功能。
Q.試以大眾傳播媒體與犯罪行為學習的三項說法:一、促進說:二抑制說:以及三無關說,分別闡述少年暴力行為的成因。(25分) |
一、大眾傳播可促進說:
大眾傳播媒介的不良內容,會減少受訊者對侵略性表現的抑制力,理論有二:
1、差別接觸理論:美國蘇哲蘭提出,認為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大眾傳播媒介的犯罪情節,使受訊者學習到犯罪的動機、技巧、態度。
2、社會學習理輪:以學者班都拉為代表,認為行為之觀察學習(包括犯罪行為)主要是從泝家庭成員、沴友伴團體、沊大眾傳播媒體學習而來。
二、大眾傳播媒介抑制說:
宣洩理論認為大眾傳播媒介之犯罪行為對受訊者具宣洩作用。受訊者經由觀賞媒體的犯罪情節,而幻想自己已打擊了目標,因而抑制犯罪行為之發生。
三、大眾傳播媒介無關說:
此派認為侵略行為源於多種因素,以「社會氣氛」影嚮最大。例如父母譴責暴行,雖子女與父母觀賞暴力影片,但所受影響極少。但若父母讚賞,則子女亦學習到暴力行為。
重點記要
第三章 犯罪學理論之起源與發展(命題率:☆☆☆☆)
第一節 早期犯罪學的起源與發展
壹、古典犯罪學誕生前的犯罪學思想
一、神學說:
二、魔鬼說:犯罪乃因邪魔力量控制人類靈魂的結果,只有將犯罪人燒死,才能驅魔。
三、世俗說:
貳、古典犯罪學誕生之時代背景
一、背景:十八世紀,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前,社會充滿無程序的正義、私審、私刑、刑求等狀況,古典學派開始主張合理公平的法律制度並從事刑法改革。
二、君權神授的時代:統治者罪刑專擅、罪刑失衡,學者從功利主義出發,提倡刑罰不應殘忍且應具比例性。
三、啟蒙運動的來臨:受啟蒙運動影響,創造古典犯罪學,但初衷仍在刑法體系之政革。
(一)洛克:性善論及白板說→影響日後模仿理論及差別接觸理論。
(二)孟德斯鳩:罪刑法定與罪刑均衝→主張預防勝於處罰,刑法目的是恢復社會秩序。
(三)伏爾泰:反對秘密控告、刑求拷問及濫用死刑。→不打人!
(四)盧梭:民約論強調犯罪因破壞社會契約而受懲罰,主張法治教育的重要。
四、犯罪學第一個古典犯罪學派誕生:
(一)以貝加利亞為首,強調功利主義的基本精神—人類行為總求趨利避苦,其犯罪後所受的懲罰,應等同於其所得到的快樂。
(二)當犯罪人認為犯罪能得到較大快樂便可能犯罪,稱之為「非決定論」,亦即可由犯罪行為人內在決定為與不為犯罪行為。
五、近年來緊縮或強硬刑事策的理論依據,大多源於十八世紀的古典犯罪學派。
第二節 古典犯罪學理論內涵與基本主張:☆☆☆☆☆【極重要!】
●敘述古典犯罪理論之主要內容[90員]、代表人物及其與實證犯罪學區別。[90北大犯研所]
壹、對人性基本假設
一、人類具有自由意志(Free Will→新古典學派有所限制)及理性思考(辨別是非能力→故負道義責任),並具有追求最大快樂和最少痛苦(趨利避苦)的特性。
二、犯罪是個人衡量利害後選擇的結果,所以古典犯罪學理論可謂是最早「理性選擇理論」的型式。
三、基於上述,古典犯罪學派主張,政府應興建一套有效率的社會控制系統,以嚇阻犯罪者(增加其犯罪成本)。故刑罰之功能,在於讓行為人認知犯罪是不符成本的。
貳、對犯罪原因看法:→根據三大概念來解釋犯罪:自由意志、理性計算、享樂主義
一、理性選擇:人有理性,犯罪係經理性的考量,評估其具有較大的投資報酬率。
二、享樂主義:追求快樂逃避痛苦,犯罪行為可能因為制裁而有所限制。
三、自由意志:人有自由意志選擇守法或犯罪。
四、足夠的懲罰抵銷犯罪所得之快樂是犯罪預防最有效的方式;同時制裁愈嚴厲、迅速、確定對犯罪越有抑制。
參、理論要義(基礎)→要記!!
一、功利主義、自由意志:能自行決定為善為惡,追求最大快樂與最少痛苦。
二、罪刑法定→刑法應嚴格解釋,每一種犯罪行為應有固定刑罰,採絕對定期刑制。
三、法律觀點→法律來定義犯罪,故本派又稱「法律犯罪學派」。
四、刑罰威嚇→刑罰給予犯罪人痛苦,以抵銷其犯罪所得到的快樂。
五、反對嚴峻刑罰→廢除死刑、反對流放刑與身體刑,並改革監獄。
六、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因犯罪人的背景而有差別。
七、罪刑均衡刑罰與犯罪輕重成正比。
八、強調法治教治→刑罰的目的在預防犯罪,最好的防制對策即是教育。
肆、刑罰重點
一、以犯罪的結果為量刑的基礎,不考慮犯罪原因、動機及其他因素,重罪重罰。
二、行為人因有自由意志而理性選擇犯罪,故須負道義的責任。
伍、理論目的
一、抵制罪刑擅斷→以防受到嚴厲或任意之處罰。
二、興建現代監獄→1816英國米爾班克millbank成立第一個監獄。
三、革新司法制度→內涵如參。
陸、嚇阻犯罪三大要素【95檢】
一、刑罰之嚴厲性:
(一)足夠刑罰,以確保威嚇效果。
(二)適當刑罰,以讓其體認犯罪並不值回票價。
(三)比例原則。
二、刑罰之迅速性:
(一)犯罪發生後,刑罰短時間回應,使犯罪人立即接受法律制裁。
(二)犯罪與刑罰間時間縮短,更可達到一般預防的效果。
三、刑罰之確定性:
(一)確定性指觸法者犯罪遭逮捕與懲罰之機率。
(二)若執法者泝執法不力或沴差別執行,將使刑罰大打折扣,故確保犯罪者遭受刑罰制裁乃成為維持刑罰威嚇力之重要關鍵。
第三節 古典犯罪學派代表學者及其影響【88委、93警、95原、97員】
壹、代表人物
泝義大利──貝加利亞Beccarea。沴英國--邊沁Bentham。→雙B
貳、貝加利亞→泝刑法學之父。沴法律觀點犯罪學家。
一、著作:1764年著「論犯罪與刑罰」闡述其學說如下。
二、理論:立基於功利主義,認為懲罰的確定性比嚴厲性更具嚇阻作用,也強調罪刑的比例性,於書中指出:
(一)僅國家有權力懲罰犯罪人。
(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三)法官僅判斷是否有罪,刑罰的輕重應由法律明定。
(四)痛苦與快樂是人類行為動機。
(五)社會契約論:社會藉由契約組成,每人犧牲部分自由,構成國家的主體。
(六)法律的來源是議會,不是法官。
(七)罪刑成比例。
(八)預防犯罪比懲罰犯罪有用。
(九)懲罰必須迅速而有效。
(十)應該廢除死刑和刑求。
三、貢獻:
(一)使中古世紀由人治轉變為法治。
(二)建立犯罪與刑罰的比例關係。
(三)近代刑法學的鼻祖。
●試依英儒邊沁之主張,說明防止犯罪企圖之各項間接方法。[86升等]
參、邊沁
一、著作:1789 ──「道德與立法原理概念」。→功利法學
二、理論:→人在計算從事某種行為之結果為快樂或痛苦後,來決定是否從事特定行為。
(一)英儒邊沁乃功利主義創始者,提出「道德微積分」,人計算某種行為的快樂或痛苦後,來決定是否從事特定行為。
(二)主張法律是為社會產生最大幸福而存在,如懲罰不能預防更大的危害,則不應被使用,懲罰的目的有四:
1. 預防所有犯罪。
2. 使行為人犯損害較輕的犯罪行為。
3. 確保行為人不使用過度的力量。
4. 以最便宜的方法來預防犯罪。
(三)邊沁認為懲罰的原則有六項,影響後來刑罰制度,其內容如下:重要!!
1. 懲罰須高於犯罪所帶來的快樂與利益。
2. 犯罪危害愈大,懲罰應愈嚴厲。
3. 嚴懲嚴重犯罪行為,使犯罪者選擇較輕的犯罪行為。→兩罪取輕
4. 懲罰須與所犯之罪成比例,使其失去犯罪的動機。→罪刑均衡
5. 懲罰不應超過使人守法的需要。→罪刑均衡
6. 犯相類似犯罪,應有相似懲罰,並且重視環境因素。→古典學派就已重視環境因素。
三、古典制約體系四大來源:即指防止行為一直往自我利益或個人快樂的傾斜力量。
(一)物理制約(自然制約):自然產生,無須法律或司法人員介入,即天道酬償觀念。
(二)道德制約(社會制約):以道德或相約成俗的力量來約束犯罪。
(三)政治制約(法律制約):以國家懲罰的嚴厲、迅速與確定來抑制犯罪。
(四)宗教制約:即宗教信仰的教條約束。
四、司法改革主張:【91員:古典學派對犯罪矯治的影響?】
(一)罪刑均衡(比例)。
(二)建議獄中應教導受刑人謀生技能及對受刑人作簡單分類(男女分監)。
(三)提倡「圓形監獄」,又稱「環形監獄」、「全景敞視監獄」,成幅射狀,中央為控制台,為日後美國「賓州制(嚴正獨居制)」之藍本。
五、對現代獄政影響:
(一)調查分類:行8、9。
(二)重視作業:行27以下。
(三)強調教化:行37以下。
(四)衛生改善(醫療):行51以下。
(五)不定期刑(假釋):行81以下。
(六)更生保護:行84-87。
第四節 古典犯罪學派之貢獻與影響【91員、95原】
壹、成就與貢獻→六點重要!!
從理論目的來思考,再想理論要義:
一、抵制罪刑擅斷→泝罪刑法定及罪刑均衡沴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二、興建現代監獄→沊提倡「圓形監獄」,又稱「環形監獄」、「全景敞視監獄」。
三、革新司法制度→沝強調法治教育,最好的防制對策即是教育。沀主張建立證據制度,反對不人道刑罰。
結果造成:自由意志論及道義責任論漸受重視,使日後對無責任能力人排除於刑罰之外。
貳、古典犯罪學派的影響→要記!
一、許多概念影響各國憲法或法律的精神或具體條文。
二、推動一套易於執行的司法程序,形成所謂的「司法犯罪學」(=法律犯罪學,Legal Criminology),重新定義法官的角色。
三、強調人類的自由意志及犯罪意圖,因此主張消除報仇之動機,而罪刑法定主義及罪刑相當之原則。
四、古典學派所產生的問題(缺點)給予客觀等量的懲罰,忽略個人主觀的差異(個別差異)如忽略初犯與累犯的差異、忽略未成年人、精神喪失、低智力犯罪人等與正常犯差異,後期之古典學派在此問題上有加以修正。
第五節 實證犯罪學理論內涵及基本主張【重要!】
壹、時代背景
一、年代:十九世紀
二、人類科學文明大躍進的年代:→以理性、科學精神來觀察世界。
(一)實證時期(Positive Age)由法國社會學者孔德所創,首將科學實證方法應用於社會科學。
(二)英國達爾文提出「進化論」,認為人有優勝劣敗的機制;亦認為人如其他生物不具自由意志,人類行為是受到生理及文化等因素影響。
(三)人相學之拉法特。
(四)骨相學之歌爾(Gall)及史樸漢(Spurzheim)。
貳、興起背景
一、古典犯罪學派不能有效抑止犯罪。
二、科學方法為研究的主要工具。
三、社會結構改變,人們開始關心社會問題。
參、批評古典犯罪學派
一、古典犯罪學派無法解釋為何有人犯罪、有人守法。
二、實證學派認為於相似環境卻選擇犯罪,乃因與常人間有特殊差異。
三、否定古典犯罪學派以哲學的玄思來推論犯罪行為與刑罰效果。
肆、對犯罪原因的看法☆☆
一、主張以科學方法來解決問題,因此稱為犯罪實證學派。
二、提倡犯罪原因的研究、人道處遇及非刑罰治療。
三、行為的多元性:人類行為由內在因素(生理結構、心理狀況)及外在因素(家庭、環境、社會經濟)所決定,非個人所能控制,即所謂「決定論」(Determinism)。
四、犯罪飽和原則。
伍、基本論點☆☆☆
一、實證觀點:首將科學實證方法應用於社會科學,以理性、科學精神來觀察世界。
二、由社會觀點探討犯罪定義,排斥法律觀點定義。
三、首將犯罪人分類再予適當處遇,以矯治處遇取代消極監禁。→調查分類制度。
四、反對自由意志:人類行為由內在因素及外在因素所決定,即所謂「決定論」。
五、著重犯罪人的研究:由醫學、心理學、社會學等觀點來研究犯罪行為。→古典:強調法律、刑罰的研究。
第六節 實證犯罪學派代表人物與主張
壹、代表人物
早期實證學派由龍氏及其門生所創,龍氏重人類學分析,費利重社會學分析,蓋洛法羅重法律分析,三人又稱「犯罪學三聖」、「義大利三聖」。
Q. 試述義大利學者龍布羅梭在犯罪學發展上之主要貢獻。[88觀護人、92交通事業升等]
貳、龍布羅梭(犯罪學之父)→首位以科學方法研究犯罪問題之學者。
一、著作:「犯罪人」、「犯罪原因與其治療」。
二、理論要點:
三方向:特徵、社會、不自由
(一)犯罪人的身體特徵是一種回復到原始之祖型再現(隔代遺傳,Atavistic)的結果。
(二)除了遺傳因素外,社會環境如泝酗酒、沴缺乏教育或沊模仿犯罪亦可能犯罪。
(三)反對自由意志,認為犯罪人對熟悉的人缺乏情感,但卻對陌生人有情感,因此產生病態的情緒,如幻想、報復、強迫症行為。
三、犯罪生物因素—將犯罪人加以分類,分為四大類:
(一)生來犯罪人(Born Criminals):
指在其體內遺傳含犯罪與無道德的基因,亦即具祖型再現的特徵。
(二)激情性犯罪人(Criminals by Passion):
自認具高度情操、有情感且利他主義,女性多於男性,如妻殺外遇的夫、宗教狂熱。
(三)心神喪失犯罪人(Insane Criminals):
頭腦無法區分是非,如癡呆、低能,對自己行為沒有責任能力,如偷竊狂、色情狂。
(四)偶發性犯罪人(Occasional Criminal):
因環境不良影響,而掉進犯罪漩渦中。又可分為四類:
1、準犯罪人:因自衛而犯罪。
2、傾向型犯罪人(具犯罪因子):犯罪與否取決於環境,應4.5字元以罰金取代徒刑以免惡性感染。
3、習慣型犯:以犯罪為常業,如竊盜犯、縱火犯,可安置精神病院或驅逐出境。
4、癲癇症的犯罪人:在任何時都可能出現潛在癲癇的犯罪人。
(五)女性犯罪人:女性可能因為某此生心理因素而致從事賣淫、墮胎或殺嬰等犯罪。
四、犯罪的社會與自然因素:
龍氏早年僅以生物因素解釋犯罪,其晚年著作「犯罪原因及其治療」主張犯罪原因亦應擴及於社會因素(人口密度、貧富差距)及自然因素(氣溫、季節)。
五、批評:
(一)無控制組來比較實驗結果。→取材均來自軍監而無社會民眾。
(二)實務發現許多遺傳特性非真正遺傳而來。
(三)犯罪人生理特性可能因特殊環境所致,如監獄中的生活環境。
六、貢獻:
(一)創立「犯罪人類學派」,首先以科學方法來研究犯罪人。
(二)開啟「犯罪人」犯罪原因之研究。→古典學派著重研究犯罪人之「犯罪行為」。
(三)指示了科學化、個別化的犯罪對策:科學化個別處遇,而非僅科以應報性的刑罰。
(四)強調監中教誨矯治的重要性,否則監獄僅為惡性感染場所。
參、費利(Ferri 1856~1929)→曾將自己的大學論文自薦給龍布羅梭。
一、理論要點:
(一)提出犯罪定律概念:
犯罪情狀受到物理環境、社會環境、個人先天與後天的各種衝動影響而形成一種定律,這樣的定律如同化學定律一樣,可稱為犯罪定律。
(二)提出犯罪原因有三種(犯罪的多元理論):
1、個人因素,如性別、年齡、種族、身體構造,以及生理、心理健康條件等等。
2、物理因素,如氣溫、土壤肥沃度、大氣情況等等。
3、社會因素,如經濟條件、社會地位、人口密度、風俗習慣等等。
4、費利稱之為人類學、物理學和社會學三類犯罪原因論。
二、犯罪飽和原則(Law of Criminal Saturation):【86司法特考、93警大犯防】
(一)社會的犯罪問題會有飽和點。亦即一個社會具有一定之泝人的因素、沴社會因素、沊自然因素,則會產生一定數量之犯罪。如同某種溫度溶解一定之糖,必須加高溫度才能溶解更多:也只有社會環境急遽變化才會產生更多之犯罪。
(二)對犯罪學研究之啟示:
可知若統計之犯罪數量與犯罪飽和點有距離,則顯示「犯罪黑數」很高,有關單位應加強追訴能力、強化警察效率、普及法治教育、培養大眾正義感、鼓勵報案,以減低犯罪黑數,縮短與犯罪飽和點之差距,以維持社會安寧。
(三)根據此一原則,衍生出預防犯罪的觀念,應從改善下列著手:
1、社會環境:增設街燈、減少死角、增建社區娛樂場所。→防衛空間理論。
2、社會福利:改變稅收、設立儲存銀行、興建平價住宅。
3、刑罰法令制度:改進婚姻制度、妥善規範娼妓、控制武器制造。
☆環境犯罪學
1、情境犯罪預防理論(克拉克)。
2、防衛空間理論(紐曼):
泝領域感。沴自然監控。沊建物外觀。沝鄰接區安全性。
肆、加洛法羅(Garofalo,1856~1929)
一、代表著作:1885出版「犯罪學」,首先使用犯罪學一詞。
二、理論要點:
(一)社會防禦概念:
刑罰須考慮是否有助於維護社區安全?如果有必要性,是永久性,還是暫時性的?
(二)自然犯罪概念:☆☆☆
認為犯罪具共通性,是種違反社會所具有的誠實(Honesty)和同情(Pity)之行為,故犯罪不能侷限於法律定義;自然犯罪在任何時空都是犯罪行為,其判斷標準是:
1、必須明顯地有害於社會。
2、必須侵害了人類基本的同情心和道德感。
(三)依犯罪人是否有同情心與道德感,將犯罪人加四大類(1885)
1、殺人罪:缺乏同情心及道德感。
2、暴力犯罪:缺乏同情心,行為深受環境影響。如政治刺殺、丈夫報復外遇妻子。
3、竊盜犯罪:同情心與常人無異,但缺乏道德感不尊重他人財產。
4、姦淫犯罪:缺乏道德感導致犯罪,而非同情心,具有明顯的色情意味。
(四)反對陪審制度:
審判應由法官為之,陪審團只是代表一般大眾的無知與偏見,且可能成為反對政府的工具。
三、主張淘汰犯罪人的方法:
(一)死刑:無矯治可能性之犯罪人。
(二)部分淘汰:無期、有期徒刑或流放刑。
(三)強迫短期隔離:針對在泝特殊情況犯罪,同時沴缺乏利他的道德感且沊無再犯之虞之犯罪人。
第七節 早期犯罪實證學派貢獻與評論【89Ⅰ員、90北大、97警官】
壹、貢獻
一、主張以科學方法來研究問題,因此稱為犯罪實證學派。
二、提倡犯罪原因的研究(由無法控制之內外在因素所致)、人道處遇及非刑罰治療。→古典:自由意志、非決定論。
三、開啟現代實證犯罪學的兩大支派,由古典學派研究司法體系轉而研究犯罪人:
(一)生物決定論(生物個體理論):犯罪生物罪、犯罪心理學。
(二)文化決定論(社會團體理論):社會控制理論、緊張犯罪理論、犯罪副文化理論。
四、從社會觀點探討犯罪定義,具開創性。→古典:法律觀點。
五、首將犯罪人分類再予適當處遇,強調個別化處遇,以矯治處遇取代消極監禁,使監獄推行教育刑。→調查分類制度
六、刑事司法強調之更生復健模式/醫療模式,是實證研究學派之產物。
→影響今日調查分類、假釋制度、保護管束制度。
貳、評論
一、對犯罪原因的推論,缺乏常人的對照組與犯罪人做比較。
二、分類缺乏科學根據、類別本身沒有同質性、準確性和互斥性。
參、實證犯罪學派對犯罪矯治工作之影響(89員)
一、調查分類(行8、9):
實證學派強調以科學方法研究犯罪者,始得針對其犯罪原因予以適當之處遇,影響現制包含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及心理測驗。
二、強調作業(行27以下):
訓練受刑人一技之長,使其出獄後得自力更生。
三、重視教化(行37以下):
對各類型受刑人施以不同程度、需求的教化矯治課程,並引進各種諮商輔導技術。
四、醫療衛生(行51):
五、不定期刑(假釋、縮刑):
對表現良好、化除惡性之受刑人,給予假釋縮刑以為鼓勵。
六、更生復健(行84-87):
刑事司法界之更生處遇模式,如中途之家、就業訓練及社區處遇等,亦是實證犯罪學派之產物。
肆、古典犯罪學派與實證犯罪學派之比較(必讀考題)→考了n次【超級重要!】
各項差異 |
古典 |
實證 |
歷史背景 |
十八世紀、源於啟蒙運動 |
十九世紀、科學實證 |
刑罰之目的 |
等價的懲罰──應報思想。 |
矯治犯罪人──特別預防思想。 |
刑事裁量重點
|
以客觀損害為主,無關行為人之惡性。不以未來危險性為基礎。 |
以未來危險性決定是否釋放犯罪者。 |
犯罪原因論 |
非決定論(人是理性,能對 自身行為負責)。 |
決定論(生理結構、外在環境、決定人之行為取向)。 |
刑事責任
|
犯罪人對其違反理性之行為應負責,乃因犯罪人自由意志所致(道義責任論) |
犯罪人對其違反理性之行為應負責,乃因犯罪人已對社會造成危險或破壞(社會責任論) |
理論基礎 |
犯罪行為 |
犯罪人 |
犯罪定義看法 |
法律定義 |
社會定義 |
對死刑看法 |
廢除死刑 |
有條件適用 |
Siegel西格爾──犯罪六大學派
理論派別 |
犯罪原因 |
基本主張 |
古典學派→理性選擇觀點 |
情境驅使犯罪 |
犯罪是一種自由意志和理性選擇的結果,懲罰可嚇阻犯罪發生。 |
實證學派(生物學派+心理學派)→特徵觀點 |
內因性驅使犯罪 |
犯罪是生化的、神經系統的、基因的、人格特質的、智力的或心理特質異常的結果。 |
社會結構觀點 |
區位性驅使犯罪 |
犯罪機率與身處的生活、條件、文化與主流規範衝突有關。 |
社會過程觀點 |
社會化驅使犯罪 |
犯罪是一個人教養、學習與控制的結果,同儕、父母、師長會影響他們的行為。 |
社會發展觀點 |
經濟與政治驅使犯罪 |
犯罪是一種在有限資源與權力下競爭的結果。另外,階層衝突也會產生犯罪。 |
發展性觀點 |
多因性驅使犯罪 |
生化的、社會的、心理的、經濟的、政治的驅力,可能整合在一起產生犯罪行為。 |
第四章 犯罪生物學理論(命題率:☆不重要!)
☆犯罪生物學理論體系:
壹、早期犯罪生物學
一、身體外觀特徵:龍布羅梭˙哥林→否定龍氏˙胡登→肯定龍氏、提倡體型與犯罪之關係。
二、體型論:泝克雷池姆沴雪爾頓沊葛魯克夫婦。
三、基因、遺傳缺陷:泝犯罪家庭(朱克)→杜代爾沴雙胞胎和領養者:
蘭基肯定、克莉絲汀納森否定沊XYY染色體:傑科布肯定、普萊斯否定內分泌失衡:伯曼肯定、瓦特斯否定學習障礙。
貳、現代犯罪生物學
一、生化因素:低血醣症、大腦敏感和神經敏感、睪丸激酮沝維他命。
二、環境污染:食品添加物、血液鉛含量、環境污染。
三、神經生理因素:MBD、EEG、ADHD、腦瘤:傑佛利認為與犯罪行為有絕對的關連。
四、智商與犯罪:赫胥與辛得廉認為關係密切。
五、演化理論:戴里和威爾森→「優勝劣敗、適者生存」的進化原則。
●請依犯罪學發展史之順序,敘述犯罪生物學理論發展過程的主要學派、代表人物、其主張要旨和他們對犯罪學的貢獻。[89員]
第一節 特徵理論(Trait Theory)
壹、興起背景
十九世紀龍氏提出「犯罪定型論」,以生物學為導向,而使古典犯罪理論式微。嗣後龍氏因缺乏好的控制組而遭批評,導致在二十世紀初犯罪的社會因素如學校、家庭、同儕等因素,又漸受犯罪學家青睞。
貳、基本主張
一、特徵理論不認為單一的生理特性可以解釋所有的犯罪行為,主張每個犯罪人的特徵都是獨特的,所以對行為之解釋亦獨一無二。(多因論)
二、特徵無法單獨造成犯罪行為,特徵和環境因素結合,才會促使犯罪行為發生。
三、特徵理論奠基於結構功能論,亦身體有如何的結構,行為就應有對等的表現。特徵理論認為,犯罪人因有某些不同於常人的生理結構,決定了他們犯罪的傾向。
第二節 早期犯罪生物學看法
犯罪生物學不同分支,包含:身體外表特徵、體型、基因與遺傳缺陷及現代犯罪生物學派。
壹、身體外觀特徵與犯罪
一、代表人物:龍布羅梭、哥林、胡登。
二、犯罪人具有異於常人的身體及腦部構造。
三、龍布羅梭認為犯罪人為退化的人類,是祖型再現的結果;同時發現幾種犯罪人特徵:如頭部大小異於常人、臉部未對稱等。
四、反對與支持龍布羅梭的研究:
(一)龍身晚年承認犯罪的原因,環境大於生物特徵。哥林檢驗其研究後,認為受刑人與非受刑人之生理特徵並不具有顯著差異。
(二)胡登檢驗哥林的研究,並肯定龍氏的看法,同時胡氏開始提倡體型與犯罪之關係。
貳、體型與犯罪(體型論)
一、代表人物:克雷池姆、雪爾頓、葛魯克夫婦。
二、雪爾頓基於胚胎學的體型研究,認為人的體型與三種胚胎原型有關:泝矮小粗壯的內胚葉型(即圓胖型)、沴肌肉發達的中胚葉型(即鬥士型)、沊瘦弱的外胚葉型(細長型),犯罪人中以中胚葉型最多,最具攻擊性、缺乏同理心、情感不穩定。
三、蘇哲蘭及葛魯克夫婦(麻州輔育院500位青少年研究,後成為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之素材)的研究皆支持雪爾頓的結論,寇特斯則進一步發現中胚葉型(鬥士型)喜追求成就與權力。
☆鬥士型(犯罪少年)特徵:不成熟、自我中心、侵略性高、敵意、外向、叛逆、逃避+不當管教→犯罪。
參、基因、遺傳缺陷與犯罪【87員】
一、犯罪家庭研究:美國杜代爾在「犯罪、貧窮、疾病與遺傳」中,描述朱克家庭之後代成員高犯罪率及偏差行為的犯罪史。
二、雙胞胎和領養者的研究:
(一)德國蘭基認為同卵雙胞胎其中一人被監禁則另一人被監禁率高達77%,故推論遺傳因素為個人未來是否犯罪關鍵。
(二)丹麥克莉絲汀納森否定蘭基說法,其研究犯罪率僅35.8%,故除遺傳因素,亦不得忽略環境因素。
三、XYY染色體研究:
(一)傑科布研究發現暴力犯罪人具有高比例的XYY染色體異常。
(二)但普萊斯研究發現反而是精神病院病人XYY染色體異常之比例高於常人。
(三)結論:染色體須與其他因素相配合方會發生犯罪。
四、內分泌失衡與犯罪:
(一)伯曼研究發現受刑人的內分泌腺缺陷或失常,是常人的二到三倍。
(二)瓦特斯研究內分泌失衡與犯罪並無顯著關聯。
(三)有關內分泌與犯罪之關係尚有許多爭議。
五、學習障礙與犯罪:
(一)學習障礙係指聽力、思考、說話、閱讀、寫作、語文、數理上的功能不正常。
(二)持生物學觀點者,認為學習障礙者較衝動,不能接收社會經驗,無法接收社會規範,容易產生偏差行為。
(三)持社會學觀點者,認為學習障礙者學習力較差,功課較差,不易管教,易自卑或從人群中退縮,因此會對學校產生敵意,成為問題學生。
第三節 現代犯罪生物學
前言、基本論點:
一、此派學者認為傳統的犯罪學過分忽略人類行為的生物性因素。
二、他們認為每個人學習本能、潛力不同,因此無法受同樣社會力量的控制。
三、同時他也主張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並認為學習不會受到社會互動所限制,而是受到分子和生化作用所控制。
壹、生化因素與犯罪
一、低血醣症:易造成易怒、焦慮、沮喪,影響腦的正常發展。
二、大腦敏感和神經敏感:過敏是指身體對外來物質過度反應。大腦敏感導致腦腫脹,產生過度感情化、攻擊、暴力行為等現象。
三、睪丸激酮:研究指出暴力犯罪者睪丸激酮較多,因此主張使用化學去勢(EX美國梅根法案)注射於犯罪者,以降低其性能力。
四、缺乏維他命:維他命B、C缺乏與反社會行為有關,可能導致憂鬱、恐懼或記憶不佳。
貳、環境污染與犯罪
一、食品添加物:如人工色素和香料會引起青少年敵對態度或反社會行為。
二、血液鉛含量:兒童血液鉛含量對偏差行為之形成扮演重要角色。
三、環境污染(致毒物質):吸食過多有毒物質(如鉛、或燈光的輻射線),可能導致行為和感情上的困擾。
參、神經生理因素與犯罪
一、輕微腦功能異常(MBD):輕微腦功能異常會引發不適應行為,擾亂生活方式,嚴重腦功能異常會導致反社會行為或自殺行為,最特殊是間歇性發怒,易產生家庭暴力犯罪。
二、腦波(EEG)異常:暴力殺人犯的腦波與一般人犯罪人及普通人有顯著差異。
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過動兒會衍生出攻擊及反社會行為,甚至會持績至成年。
四、腦瘤或其他腦部功能異常問題:
(一)腦瘤與其他腦部傷害可能改變個人人格,進而產生暴力和反社會行為。
(二)傑佛利認為腦瘤與犯罪行為有絕對的關連性。
☆傑佛利:泝腦瘤研究。沴生物社會學習理論。沊社會疏離理論。沝PTED環境設計預防犯罪。
肆、智商與犯罪
一、赫胥與辛得廉(生活型態曝露理論)指出,智商和社會階級、種族都是造成犯罪的重要變項。
二、此一論點恐有民族優越、民族歧視之虞。
伍、進化(演化)理論
一、代表人物:戴里和威爾
二、具體主張:
(一)造成暴力與攻擊行為的生理特徵,是一種長期演化的結果,故稱為「演化理論」。
(二)例如:強盜犯罪即是一種演化過程,許多強盜犯罪希望藉由犯罪行為來表現其英勇、征服對手及吸引異性眼光。
(三)此即「優勝劣敗、適者生存」的進化原則,能生存下來表示其具有衝動、冒險的遺傳因子,因此將一代一代傳承下去。惟本理論仍有諸多疑問待釐清。
第四節 犯罪生物學的貢獻與缺點【96Ⅱ員】
壹、貢獻
一、倡導科學方法研究犯罪人。
二、瞭解犯罪的多因性,生物因素是造成犯罪行為之潛伏因子,受到環境刺激而表現於外。(如古典學派所無法說明:有些人從來無犯罪紀錄,卻偶爾從事犯罪或反社會行為)。
三、奠定犯罪學科學化地位,進而建立犯罪學理論及犯罪學體系。
貳、批評(缺點、限制)
一、研究方法不夠嚴謹,如未排除其他干擾因素、樣本不具代表性等問題。
二、忽略或降低環境因素對人類行為的影響。
三、「結構決定功能」的觀點具有種族歧視與種族優越感。
四、難以說明犯罪的地區和時間分布態樣。
五、忽略社會文化因素,忽略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曾犯罪的事實。
●試由社會學習論簡要說明暴力行為的產生原因。[89監所管理員]
●何謂「犯罪生物學」?何謂「犯罪心理學」此兩派有何重大貢獻或缺失?[88政風]
●試由精神分析學觀點,說明個人陷於犯罪的心理過程,並評論之。[90觀護人] [89管理員]
●反社會人格(Anti-social Personality)具有那些心理與行為特徵?[89監所管理員]
第五章 犯罪心理學理論(命題率:☆☆普通!)
體系
一、精神分析理論:佛洛依德所創。
二、人格特質理論:
三、認知與思考理論:研究追溯至葛魯克夫婦,其認為思考的凝固(concrete)或衝動性(impulsive)為犯罪人族群的重要特性。瓦特斯提出八類犯罪人思考型態。
四、行為主義:泝19C末美──桑代克(貓與迷宮)沴20C初俄──巴普洛夫(狗與唾液)沊20C中美──史基納(雞與飼料)沝20C中美──傑佛利。
五、社會學習理論:美──班都拉1977提出。
六、生物心理學理論:泝克列萊與韋史尼提出心理病態人格五大特徵。沴性心理病態人格。
第一節 心理分析理論【89原、90觀、94檢】
壹、代表人物
心理分析理論由佛洛依德所創,認為人生而不適應社會,均有從事犯罪與偏差行為之本能,但尚需加上個人獨特的人格特質,才會真正犯罪。
貳、人格動力:佛氏以三種人格動力來說明人類行為的形成。
一、意識(Conscious):每個人皆可感覺到的經驗,如飢餓、口渴。
二、下意識(Subconscious):指個人當下無法立刻察覺的過去經驗,卻可能突然浮出成為意識,如記憶、經驗。
三、潛意識(Unconscious):指潛隱在意識層面之下的感情、慾望、恐懼等複雜經驗,因受意識的控制與壓抑,致使個人不自覺,如性、仇恨等。潛意識是心理分析中重要概念。
四、佛氏認為人的行為雖然由意識主導,但也常受到下意識與潛意識的影響。
參、人格結構→人格結構有三部分☆☆☆
一、本我(Id):
(一)每個人都有從事犯罪與偏差行為的本能,佛氏將之稱為「本我」。
(二)本我是與生俱來的,是人最原始、野蠻和邪惡的衝動,壓抑存在個人心裡。
(三)本我代表潛意識的生命驅力,如性、食物、攻擊等基本的需求,並遵循快樂原則,追求自我滿足,不在乎別人的感受。
(四)佛氏認為可透過父母對子女的社會化,產生內在控制,來抑制本我的發展。
二、自我(社會我,ego):
(一)是人格中最理性、實際的部份,會隨著現實社會發展而成長,服從於現實原則。
(二)嬰兒時期學習到許多基本欲望不能即刻受到滿足,自我便開始發展。
(三)藉由外在道德規範的指示,自我開始協調本我與超我的衝突。
三、超我(道德我,superego)
(一)超我是指個人的良心與道德感,反應出社會規範及父母教育而內化的價值。
(二)超我可以告訴本我何者為錯,故可控制本我,使反社會的趨力抑制在潛意識下。
(三)人自六歲開始,人格結構即已決定,自我及超我能否控制本我,須視其在每個階段的社會化程度而定。
肆、人格發展階段
人會歷經口腔期、肛門期、性器期、潛伏期、兩性期等五個時期的發展階段,以前三個時期最為重要。佛氏認為性器期會發展出戀父情結或戀母情結。
伍、犯罪行為原因【88政風,極重要!!】
一、佛洛伊德並未明確指出心理分析論對犯罪與偏差行為的觀點。
二、其後繼者指出三種不健全社會化及犯罪行為的原因:
(一)犯罪行為是一種神經性行為:
本我的驅力過強(如戀父、戀母情結)產生罪惡感,雖然超我已提出此種驅力是錯誤的,但無法處理本我問題,故藉犯罪行為獲得懲罰,以減輕罪惡感。
(二)犯罪行為是超我缺陷的結果:
超我發展有缺陷,沒有發展出遵守社會規範的習慣,致使自我沒有遵循準則,無法控制本我。
(三)犯罪行為是尋找替代性補償:
偏差或犯罪行為是尋找如口腔期等各階段不滿足之替代滿足象徵。
(四)以人格成長過程預測人類行為:
若成長時各期均能獲得滿足,則人格正常發展,反之則否,但應注意犯罪行為基礎約在6歲前生根,犯罪預防應及早。
(五)以人類潛意識說明犯罪原因:
人類潛意識會成為行為動力,給無法理解的犯罪行為找到發生原因。
(六)以人格結構解釋犯罪行為:
如自我與超我不能壓抑本我,會形成「暴力性犯罪人」;超我過度將本我壓抑,會導致「精神病態之犯罪人」。
第二節 人格特質理論
一、歐波特提出,認為每一個人的人格結構中,均含有二種特質:
(一)個人特質:是遺傳與環境下所形成。
(二)共同特質:同一種族、文化、生活方式之人均有。
二、犯罪少年特質:→鬥士型(犯罪少年)特徵:
不成熟、自我中心、侵略性高、敵意、外向、叛逆、逃避+不當管教→犯罪。
第三節 認知發展理論【94檢】
壹、早期學者
對犯罪人認知發展理論研究,可追溯至葛魯克夫婦,其認為思考的凝固(concrete)或衝動性(impulsive)為犯罪人族群的重要特性。
貳、瓦特斯(waters)八類犯罪人思考型態:【97警官】自斬特權怠過廢虛
一、自我安慰:犯罪者企圖將犯罪責任歸責於外在不公平環境或條件。如大家都在飆車。
二、切除斬斷:犯罪者常用各種方法來消除阻礙其從事犯罪行為的制止力,如藉酒精、藥物來減少恐懼而從事犯罪。
三、自恃特權:犯罪者具有孩童時期自我中心思想,認為自己較優越、聰明與強壯,即可享有特權,進而操控他人、掠奪他人財物。
四、權力取向:犯罪者對世物採取簡單的強弱二分法,而運用此原則去面對周遭人事,透過身體攻擊、口頭羞辱來達到犯罪目的。
五、認知怠惰:係指犯罪者在思考上呈現怠惰現象,在犯罪時因利之所趨,而惰於思考周延的犯罪內容與計畫。
六、過度樂觀:指犯罪者對於自己犯罪之不利後果往往過度樂觀,認為犯罪被捕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七、半途而廢:犯罪者常忽略長遠目標,只會追求立即可滿足的機會,對合於社會規範的目標缺乏恆心毅力。
八、虛情假意:犯罪者常強調正面或軟性的一面來替自己行為辯護。
●何謂正面增強作用?何謂反面增強作用?兩者與犯罪之關連性為何?試扼要說明之。[87郵政]
●犯罪心理學如何運用「增強作用」來解釋犯罪產生之原因?試申論之。[86高考三等]
第四節 行為主義與社會學習理論【94檢】【重要!】
壹、行為主義(制約學習理論)概說【94交通】
一、代表人物:
(一)19C末美──桑代克(貓與迷宮)
(二)20C初俄──巴普洛夫(狗與唾液)
(三)20C中美──史基納(雞與飼料)
(四)20C中美──傑佛利。
二、基本論點:
(一)人類行為是對外界剌激的一種反應,是環境或剌激下的產物,故主張「人性白紙論」。
(二)若有機體與環境互動,造成其行為增加,此過程稱為「增強」或「補償」,會強化其行為動機。
(三)反之,與環境互動後反造成其行為減少,此過程稱為「懲罰」,會使個體削弱其行為,使特定行為不在發生。
(四)故犯罪行為是對生活環境的一種直接學習反應,不一定是不正常或不道德的表徵,亦即個體的犯罪行為是靠直接經驗及獎懲學習而來。
三、增強作用【97官】
(一)定義:
有機體與環境互動,造成其行為增加,此過程稱為「增強或「補償」,會強化其繼續出現此一行為之意願。又可分為正面增強與反面增強。
(二)正面增強:
此為獲得報酬所為的增強行為(食髓知味)。如鼓勵小孩寫完作業後給糖吃,用於犯罪行為的解釋上,最符合即為財產性犯罪或白領犯罪,因犯罪後未為警方查獲,在食髓知味下而續繼為之,直到為警查獲時均已造成巨大損害。
(三)反面增強:
個體與環境互動後,可以減輕其焦躁、緊張及不安等負面情緒反應,故個體願意重複為之。最明顯的犯罪型態即為泝藥物濫用沴暴力行為沊性侵行為。
四、對犯罪預防啟示:
(一)對少年行為應多給予鼓勵、獎賞,以收正面增強。
(二)另方面應減少其反面增強,而阻止其認同次級文化團體,杜絕接觸不良幫派的機會。
(三)對少年有不當行為態樣時,應適時導正與懲罰,並儘量藉由正面增強取代懲罰。
貳、社會學習理論【89Ⅱ員】
一、代表人物:美──班都拉1977提出。
二、主張:
(一)班都拉認為個體行為發生主要是向環境學習而來,來源有三:【89Ⅱ員】
1、家庭成員:家庭研究發現,使用暴力行為小孩,其父母常有相同的行為模式。
2、立即環境:住在常有暴力行為發生的區域較居住在傳統地區的人易有暴力行為。
3、大眾媒體:將暴力誤導為可被接受或英雄,造成少年學習以暴力處理日常事務。
(二)班都拉認為個體在學習的過程中,受到下列體系的影響與支配:
1、認知控制:指個體透過經驗,有能力在出現某行為前,即抑制該行為的出現。
2、賞罰控制:指個體行為結果受到物質、精神酬賞,則重複出現該行為,反之則否。
3、抗拒誘惑:指在具誘惑的情境中,個體透過自我控制而避免出現違犯社會規範行為。
4、模範學習:個體看到他人行為受到酬賞或懲罰,而學習增強合乎社會規範的行為,而抑制自己違反道德的行為。
(三)暴力行為/犯罪行為的形成:【重要!】
班氏認為生理或心理可能使人具從事犯罪之傾向,但犯罪行為的發生主要仍是向環境學習。暴力行為取得來源包括下列三種因素:
1、生物因素:暴力行為係受神經生理因素影響,此影響包括反應的型態、學習之速度。
2、控制因素:前述四大控制。
3、直接經驗學習:暴力行為亦可透過自身經驗而形成,主要是透過認知的過程,而決定何種行為(含暴力行為)為恰當。
4、觀察學習:透過觀察學習可獲得大量綜合的行為型態。
(四)班都拉認為暴力節目對觀眾至少產生四類影響:
1、電視暴力直接傳授攻擊行為類型。
2、暴力鏡頭造成人們誤認現實意向,認為暴力是生活常態。
3、使人們對暴力的行為失去抵制。
4、使人對暴力行為失去敏感反應而習以為常。
補充:媒體影響理論:
1、魔彈理論:像子彈般直接產生刺激。
2、皮下注射:像藥物般作用迅速。
3、社會學習理論:制約改變行為模式及價值觀。
第五節 生物心理學理論
●何謂精神病態人格(或稱心理病態人格),精神病態人格犯罪危險性為何? [86司法特考]
壹、心理病態人格【89Ⅱ員、96Ⅰ員】
一、意義:
1968美國精神醫學會以「反社會人格」稱之,但實務上仍多用「心理病態人格」。其義係指個體因性格異常,而自我煩擾並擾亂社會秩序而言。
二、克列萊與韋史尼將心理病態人格整特徵歸納如下:
(一)虛偽多詐,易剝削他人。
(二)欠缺愛人與被愛的能力,無法與他人建立忠誠而持久的關係。
(三)反抗權威、不安於規範、不願意受拘束。
(四)欠缺道德良知與罪惡感,不能由錯誤中記取教訓。
(五)超我功能不張,對於他人痛苦沒有感受性。
三、類型:
(一)情緒高昂型:常陷異常爽快,實際上是活潑卻不負責任。
(二)欠缺自信型:易缺乏自信心,與犯罪較少關連。
(三)抑鬱型:心情沉悶而有自卑感,這種人不易犯罪但易自殺。
(四)誇張型:好為大言而虛榮心過強,易犯詐欺罪。
(五)狂信型:思想固執、奮不顧身,多政治犯或宗教狂熱者。
(六)暴發型:平時溫和但易因小事而陷於暴怒,易犯傷害、侮辱或縱火。
(七)心情易變型:經常時發時消之抑鬱性格,常與縱火、傷害或竊盜有關。
(八)無情型:最危險類型,缺乏同情、憐憫,與暴力、性侵及財產犯罪有關。
(九)意志薄弱型:缺乏持續性與獨立性為特色,無法抑制內在衝動,多為少年犯。
(十)無力型:神經敏感、心情纖弱,與犯罪較無關。
四、原因:【96Ⅰ員】
(一)生物因素:
包含:
1、染色體→如XYY或XXY,與心理病態人格有關。
2、遺傳→異於常人的腦波反應。
3、腦部器質性障礙→指胎兒至幼兒期腦部發展異常而腦障礙。
(二)家庭因素:
1、父母管教不良。
2、情感剝奪。
3、被拒絕而發展出病態性格有關。
(三)社會文化因素:
在競爭激烈的資本社會,心理病態人格更易產生,間接鼓勵其行為發生。
五、心理病態人格處遇方法:
(一)建立互信關係:
由於幼兒時期之拒絕感,造成無法與他人建立良好互動關係,故應先與其建立互信,進而為輔導、教化。
(二)灌輸道德觀念:
由於不具罪惡感,犯後不易產生悔悟之心,故灌輸道德觀念係唯一矯治方法。
(三)採用社區處遇:
對於心理病態之青少年,應採用轉向計畫,透過環境療法,在家進行心理治療,以解決其變態性格。
●何謂性病態人格?有何類型?與犯罪有如何關聯?試分述之。[86中興法研]
貳、性心理病態人格(性變態人格)
一、意義:
性變態人格係然個人的性行為不採社會文化所認可的方式去滿足其性動機,而以異常的方式尋求性快感。
二、類型:
(一)暴露狂:在公開場合於異性面前暴露其性器官,從其驚慌失措中獲得快感。
(二)戀物狂:個人對沒有生命的物品產生畸戀(如內衣),可能以竊盜方式獲取這些物品。
(三)窺視狂:未經允許觀賞他人裸體、性交,以滿足自身性慾。
(四)戀童狂:指加害人大於16歲且比幼童大5歲以上,不包括近親相姦。
(五)觸摸癖:未經他人同意而觸碰他人身體部份,以尋求性剌激。
三、防治對策:
(一)初級預防:應灌輸兩性平等觀念,尊重女性,消除物化女性之錯誤觀念。
(二)鑑定出性變態犯罪的病徵,施以不同治療與輔導計畫。例如採用行為治療法導正性變態人格者的錯誤認知。
(三)由於性變態者其產生原因與家庭結構有密切關係,必要時可採取家庭治療。
(四)對釋放後應由觀護人施以密集觀護,必要時進行測謊,以了解是否還有是類行為。
第六節 生物個體理論與刑事政策
一、生理心理因素與刑事政策:
(一)犯罪如由生理或心理缺陷引起,有些犯罪預防及矯正政策是否應走向「醫療模式」,亦即刑事司法體系成為「治療國家」,是受到質疑的。
(二)醫療模式的優點:對症下藥、具人道精神的個別處遇、減少司法與矯正單位的成本。
(三)醫療模式的缺點:效果有限、成本過大,且醫療機構不願配合。未來醫療模式應與司法模式合作、互補。
二、具體矯正措施:
(一)設立「調查分類中心」
(二)施以「心理治療」:包括集體與個別治療。
(三)安排「職訓課程」。
(四)配合「縮刑假釋」。
補充:斯德哥爾摩症侯群【92檢事官】
(一)人質挾持事件心理因素之探討:
1. 挾持者多為初犯、談判者多為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
2. 建立一套應對的行為模式,以增加談判的成功率,達到傷亡。
(二)發生過程:
1. 1973年瑞典一家銀行,被兩名搶匪搶劫,因警方包圍致使他們挾持四名女行員作為人質,對峙130小時。
2. 異常現象:人質對挾持者產生同情與好感,甚至對警方產生敵意。事件結束後,人質不但拒絕出庭作證,且公開替這兩名挾持者辯護,甚至為挾持者籌錢打官司。七個月後,有一名人質竟然嫁給了挾持者之一。
(三)形成原因:
1. 創傷羈絆現象:
泝約會強暴與熟識者強暴及婚姻暴力個案研究發現,被害者產生一種既愛且恨或愛恨難明的矛盾情感。甚至會維護加害人而與相關處理人員產生敵對。
沴強姦既遂案發生後,有39%會繼續來往,未遂者只有12%,Akers稱此現象為「創傷羈絆依賴」。人質劫持事件中也會發生這種現象,人在孤獨無助時,尤其生命受脅時,特別會激起生命共同體的體認。
2. 人質對挾持者產生正面情感:
泝人質情緒鼓躁,受到安撫,認為挾持者是個講理的「好人」。
沴一開始的暴力相向與後來的不殺之恩,產生強烈對比的報恩情結。
3. 人質對警方人員產生反感:
泝人質會認為警方在拖延時間,只要警方撤離,他們就可以安全離開。
沴人質認為警方的出現才造成挾持者做出衝動或暴力的行為。
4. 挾持者對於人質產生正面感情:
長時間相處下,挾持者會對人質傾吐自己的處境及犯罪之原因,以希望獲得人質的諒解,同時瞭解人質背景後,也對人質產生感情。
(四)負面影響:
1. 人質在現場時故意提供不實情報。
2. 影響救援過程。
3. 事後偵查或審判過程的不配合。
(五)對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之誤解:
1. 1998研究指出只有2%會有此症候群。
2. 挾持者不一定會產生此現象,如心理醫生對病人不會產生依賴關係。
第六章 犯罪社會學派──社會結構理論(命題率:☆☆☆☆☆
極重要!)
一、社會結構論:→巨觀:強調低社經地位、鄰里、社區之獨特文化、風俗及規範對犯罪的影響
(一)社會解組理論(犯罪生態學理論):
1. 芝加哥學派(犯罪區位學):蕭、馬凱。
2. 社會生態學派:辛普森的「集體效能理論」。
(二)緊張理論:→變化快,產生亂迷。
1. 無規範理論:涂爾幹。
2. 古典緊張理論:墨爾頓。
3. 一般緊張理論:安格紐。
(三)犯罪副文化理論(文化偏差理論):→次文化產生:緊張、挫折。
1. 文化衝突理論:雪林(血淋淋的文化衝突)。
2. 下階層文化理論:米勒(下階層為米勒褲帶)。
3. 次級文化理論/幫派副文化理論:科恩(苛薄寡恩次文化/副文化)。
4. 不同機會理論:克勞渥、奧林(得到奧林獎牌機會人人不同)。
5. 暴力次文化理論:費洛庫提、渥夫幹(用了費洛蒙,渥夫幹人很暴力)。
二、社會過程論→微觀:主張犯罪乃社會化失敗、偏差行為學習與社會關係不良之結果。
(一)學習理論:→學習「犯罪技巧」及處理「羞恥心」。
1. 不同接觸理論:蘇哲蘭(素蘭不同意接觸)。
2. 不同增強理論:艾克斯。(克斯case增強)。
3. 中立化技術理論(漂浮理論):馬札、西克斯(馬西中立)。
(二)控制理論:→內外在控制而不犯罪。
1. 抑制理論:雷克利斯(雷克抑制螞蟻)。
2. 社會鍵理論:赫胥(嚇死色賤)。
3. 社會疏離理論:傑弗利、屬整合理論。
(三)社會反應理論:
1. 標籤理論。
2. 形象互動理論。
三、社會衝突理論:
(一)衝突學派:
1. 馬克思衝突學派。
2. 衝突犯罪學派。
(二)批判犯罪學:
1. 女性主義。
2. 權利控制。
3. 工具與結構。
4. 和平創建。
5. 左派現實主義。
註:犯罪社會學三大系統(以上為蔡德輝教授的分類方式)。
四、許春金分類:控論理論、緊張理論、犯罪副文化理論。
(一)控制理論:
1. 涂爾幹──無規範理論。
2. 雷克利斯──抑制理論。
3. 赫胥──社會鍵。
4. 赫胥、傑弗森──一般化犯罪理論。
5. 辛普森、勞伯──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
6. 格魯克夫婦──發展性理論。
(二)緊張理論:(1-3為古典緊張、4為修正古典緊張而來)。
1. 莫爾頓──緊張理論。
2. 柯恩──下階層犯罪理論。
3. 克勞渥、奧林──差別機會理論。
4. 安格紐──一般化緊張理論。
(三)犯罪副文化理論:
1. 蕭及馬凱──芝加哥學派。
2. 雪林──文化衝突理論。
3. 蘇哲蘭──差別接觸理論。
4. 艾克斯──差別強化理論。
5. 米勒──關心焦點。
6. 渥夫幹──暴力副文化理論。
五、許春金的控制理論:【重要!!95員】
(一)四大控制:
1. 強調刑罰控制的古典犯罪理論:
人是有自由意志的動物,有能力決定選擇為善為惡之行為,若選擇為惡之行為,應該接受刑罰,故刑罰乃給予犯罪人痛苦以抵銷其犯罪行為所得到之快樂。
2. 強調社會控制的社會控制理論:
根據學者赫胥主張,一個人與家庭學校及社會的連結鍵將是防止其從事犯罪偏差行為的主要原因。如果這個連結鍵薄弱,則其從犯罪行為的機會大增。
3. 強調自我控制的自我控制理論:
根據學者高佛森與赫胥主張,人們會從事犯罪行為是因為缺乏自我控制之能力。人們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時將會緊抓犯罪機會不放。
4. 強調情境控制或機會控制的日常活動理論:
根據學者科恩與費爾遜主張,犯罪的發生是因為具有適合的標的物、監控者的不在場以及具有動機之犯罪人的出現所致。
(二)控制理論的共同特徵:
1. 人性觀:人類之行為是趨樂避苦的,而犯罪也是人類趨樂避苦的選擇之一,所以控制理論也是犯罪一般性或共通性理論,主張犯罪行為彼此之間可以互換,否定犯罪學習或犯罪專精化的觀念。
2. 犯罪本質:人是有自由意志及理性的動物,人有能力自決為善為惡之行為,當其選擇為惡行為時,社會應建立控制機制,以避免社會產生混亂之現象。
3 .控制犯罪:控制理論主張人類具有犯罪的自然傾向與特質,所以犯罪原因並不需要解釋,相反的,人類的守法行為產生之原因才是控制理論所欲解釋的對象。
4. 犯罪機會:控制理論亦指出,社會控制機制健全,人類仍有犯罪的可能。因為犯罪是容易唾手可得的,更重要的是,犯罪的機會總是充斥於日常,將永存於人類社會中。
第一節 犯罪社會學的興起
壹、犯罪社會學之根源
一、奠基者:奎特略與涂爾幹。
二、比利時數學家奎特略(1796~1874)以統計技術探討許多社會因素(年齡、性別、氣候、貧窮等)對犯罪的影響,被後世稱為犯罪地圖學派。
三、涂爾幹(1858~1917)的社會迷亂理論:(詳後緊張理論)。
貳、成為20世紀主流原因
犯罪社會學探討是以「團體」為主,而1.犯罪生物學、2.犯罪心理學及3.古典理論是以探討「個體」為主,兩者分析單位與取向不同,各自發展。
參、三大主流學派【89檢、98警官】
第二節 社會結學派的介紹與支派
第三節 社會解組理論【極重要!!】
概說:又稱「犯罪生態理論」,強調都市環境的生活條件如何影響犯罪率的發生,其重要指標包含:泝高流動性;沴低經濟條件;沊混合不同種族;沝破碎家庭等,與少年犯罪息息相關。
壹、芝加哥學派(犯罪區位學研究、文化傳遞理論)【89Ⅱ監獄官、99員、90觀護人、91檢事】
●說明蕭氏及馬凱犯罪區位研究之主要發現,並說明芝加哥區域計畫之主要內容。
一、代表人物:蕭、馬凱於1920(經濟大恐慌)年代提出。
二、都市同心圓理論:
運用芝加哥大學派克、柏格斯的都市同心圓理論來探討犯罪問題。城市由內而外分為五區:商業區、過渡區、工人住宅區、中產階級住宅區、通勤區,犯罪率則由內而外遞減。
三、犯罪在區位分布上的相關因素如下:
(一)物理因素:犯罪率高的區域多近於工業區或商業區,並在區城之廢棄建築物中。
(二)經濟因素:低社會經濟地區,犯罪率高。
(三)人口組合:
1. 少數族群(黑人)多。
2. 移民人口比例高的地區,犯罪率高。
四、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新成員加入:導致該地區的共生關係被破壞。
(二)形成空隙區(或稱轉型區域):
即原來存於該地區的正式社會組識已被分化,鄰里關係薄弱,居民不再認同它,對青少年的控制力減低。
(三)造成「社會解組」:
空隙區容易變成侵入者與退縮團體兩個文化衝突,在這種轉型區域,容易形成社會解組,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因。
(四)文化傳遞:
這種犯罪副文化一旦形成後,就會代代相傳成為居住該地區人們從事犯罪及偏差行為的主因,故亦稱「文化傳遞理論」。
☆社會解組及社會控制力薄弱→青少年缺乏控制→偏差行為並轉化為幫派團體及犯罪副文化→轉化成自主的犯罪副文化→不斷從事犯罪行為。
五、犯罪區位研究結論/犯罪三大原則:
(一)集中原則:少年犯罪集中於特定區域,乃因該區鄰里關係薄弱,無法發揮社會控制功能。
(二)距離原則:地區與城中心及工業中心距離越遠,犯罪率越低。
(三)傳承原則:次級文化將代代相傳,少年犯罪永不停止。
六、同心圓理論之政策應用:
*芝加哥區域計畫:
(一)著名的芝加哥區域計畫便是由蕭氏與馬氏兩人主導。他們認為整合社區資源,改造社區的犯罪副文化可降低犯罪,方法如下:
泝改造社區的生活環境。沴協調社會資源。沊辦理社區活動。沝喚起社區意識,成為將犯罪學理論運用於實務的典型。
(二)結合社區資源的過程:
泝初期從推動者尋求資源開始,沴到中期鼓勵參與、主動發起沊到了後期社區已可「主動處理少年問題」,沝轉到再發展期的發掘新問題。
●試以芝加哥學派或防衛空間(defensive space)的概念,來解釋台北市目前在一百多條主要街道上裝設電子攝影機的犯罪學理論基礎,以及這種防制政策的限制。[90北大犯研所]
1. 以芝加哥學派內容說明大台北都會地區之犯罪發生原因。
2. 以紐曼之防衛空間論(領域感、自然監控、建築物外觀、四周環境)來說明裝設攝影機之效用。
3. 裝設攝影機可能涉及侵害人權問題(為不肖人士作為監控他人之用、侵犯個人隱私權)。
貳、社會生態學派
一、背景:
芝加哥學派於蕭去世後,有段時間不受重視,但在1980年代,有些犯罪學家修正芝加哥學派,由巨觀走向微觀角度研究社區的犯罪問題。
二、重要人物:辛普森的「集體效能理論」【99員】
(一)根據辛普森1995研究:貧窮本身與犯罪不具關連性,但若結合了。
1. 居民的流動性高。
2.單身、未婚男子比例高的話,則與暴力犯罪呈高度相關。
(二)辛普森並解釋「社會解組」,認為係指「社區內部沒有了解社區內核心價值的能力。」其特徵有:
1、低經濟條件。
2、高流動性:居民搬入遷出頻繁。
3、不同種族混合。
4、破碎的家庭。
而社會解組主因就是社區居民缺乏「社會資本」觀念,如人際關係。
(三)其並提出「集體效能」觀念延續芝加哥學派的生命力。「集體效能」係指鄰里擁有維持公共場所如街道、人行道、公園秩序井然的能力。集體效能的落實,將呈現出當地居民會採明顯行動來維持公共秩序的良好,而「相互信任」與「建立共識」,此時蕭及馬凱所說的「侵入團體」及「退縮團體」衝突即不發生。
第四節 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極重要!!】
壹、社會亂迷理論(無規範理論)【88觀、89Ⅰ94員、93;99官、94交通、97警官】
一、代表人物:
(一)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1890在其「社會分工論」提出「社會亂迷理論」。
(二)背景:與英國工業革命、法國大革命社會脫序現象息息相關。
二、理論(對犯罪學的貢獻):
(一)對犯罪原因看法:
1、反對古典學派及實證學派說法。
2、涂爾幹認為決定人類行為的因素是社會本身,而社會規範的崩潰是導致犯罪的主因。社會規範所以崩潰,是因為社會在現代化過程中快速變遷的結果。
(二)社會亂迷的提出:
1、人具有許多原始本能,慾望是永無止境的,需要規範的引導約束,否則將造成「亂迷現象」,即是一種無規範現象。
2、社會亂迷(Social Anoime)概念是其理論的核心。亂迷是社會或團體中一種無規範或脫序的狀態。社會處於此種狀態時,犯罪和其他社會問題便容易產生。而亂迷現象僅存於有機連帶的社會中,犯罪僅是亂迷現象的型態之一。
3、另有「繁榮的亂迷」,是指社會財富快速增加,也會混淆社會上個人對規範、道德的觀念,而產生脫序的現象。
4、涂氏認為迷亂的來源可能是自然或人為災害,如:經濟衰退、戰亂、飢荒;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來自財富的快速增加,混淆個人對道德及規範的概念。
(三)認為犯罪是正常的而非病態的社會現象:
1、涂爾幹認為由於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每個人會用不同方式滿足自己慾望,故犯罪是社會正常現象,只要有人類存在,犯罪將無可避免。
2、故犯罪存於社會中,即「泝普遍性」;亦為社會生存所必須,即「沴必需性」,是人類生活進步的原動力,故稱犯罪是社會正常現象。
3、犯罪甚至有其沊功能性,因為它說明了社會變遷的可能性及社會結構具有彈性。
三、社會分工:重要!!
(一)機械連帶:農村社會是機械式結合,人們基於血緣關係、地緣關係,形成強烈的集體意識及倫理道德,犯罪行為較少。這種社會沒有犯罪、被病態的控制,不會有進步。
(二)有機連帶:工業革命後,隨著社會分工有不同組織,各組織由追求共同利益的人組成。人們一方面追逐集體利益、另方面卻喪失集體意識及共同遵循的社會規範而為個體意識取代,造成「寂莫的群眾」,便發生了亂迷的社會狀態。
四、犯罪的四項功能:重要!!
(一)劃清道德界限:社會可藉由懲罰犯罪,辨識是非善惡。
(二)凝聚團體共識:因對抗共同敵人,犯罪可使守法的人強化團體的凝聚力。
(三)社會改革的動力:犯罪也可引起注意社會疾病,並及早制止,提供社會革新的動力。
(四)降低內部的緊張:將社會問題轉移到特定團體,降低社會內部的緊張。
五、犯罪防制對策:重要!!
(一)建立規範:政府應建立明確規範讓人民遵循,避免人民無所適從。
(二)鼓勵整合:透過社會團體力量,整合人民於團體中,接受團體規範。
(三)改善經濟:經濟不景氣將促使社會解組,即會發生社會亂迷,故政府應致力於經濟復甦。
六、無規範理論之影響:
社會亂迷觀念也影響了犯罪社會學中的;
1. 芝加哥學派。
2.古典緊張理論。
3.控制理論(社會鍵)的誕生。
七、以無規範理論說明犯罪行為:【93官】
(一)白領經濟犯罪:
由於商事法及經濟法令的不明確,若加上公司內部控管有漏洞,便易於導致經濟犯罪。
(二)少女援助交際:
由於道德淪喪、笑貧不笑娼,在拜金主義及性貞操觀念淡薄下,而驅使少女以肉體換取金錢、滿足物慾。
(三)詐騙集團橫行:
由於科技進步,犯罪集團常結合科技從事犯罪行為,再加上政府部門專業人才及設備不足,以致於大行其道。
(四)陸女來台賣淫:
由於兩岸政治立場不同而無法簽定司法互助協定,致犯罪集團在利益驅使下偷渡陸女來台賣淫。
貳、古典緊張理論──墨爾頓(Merton)之亂迷理論(Anomie theory)【89;94;95員、94交通、99官】
●請說墨爾頓與柯恩等二位緊張犯罪學派學者的論點。[90政風] [86軍人轉公務員]
●試述涂爾幹和墨爾頓如何以迷亂的概念解釋犯罪之原因。[89員]
●試比較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和美國社會學家梅爾頓,所提無規範理論之不同重點,並試由其理論探討偏差行為形成之相關因素為何?[88中正犯防]
●法國社會學者涂爾幹的迷亂論為犯罪學緊張理論提供了犯罪問題解釋的基礎,請說明犯罪學緊張理論的基本論點,並評估相關學者(派)的犯罪學解釋,是否為好的犯罪學理論。[93北大法研]
一、代表人物:
美國社會學家墨爾頓1938提出「社會結構與亂迷理論」,泛稱「(古典)緊張理論」。
二、基本論點:
(一)墨爾頓受涂爾幹學說影響發展出與涂氏不同的社會結構理論。
(二)墨爾頓認為每一個社會均是由文化目標和文化手段所構成。文化目標是指個人所追求的人生理想,文化手段是達成這個目標的方法,而目標與手段間的差距乃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三)由於社會過於強調某些共同的價值,達成這些目標的途徑有限,並且分配不均,下階層條件較差(身份挫折→產生緊張、壓力、焦慮及挫折),故容易以非法手段來獲取目標。故墨爾頓的犯罪是手段亂迷,而與涂爾幹的目標亂迷不同。
(四)故所謂的犯罪是指「個體對於異常的社會條件所產生的一種正常反動」,但非指犯罪為正常的社會現象。→亂迷永存於工業社會中,不可能整合一致。
三、社會適應之方式
(一)適應亂迷狀況的方式有五種:手心一SONY
1. 守法型:
社會大多為此類人,以正常的文化手段,來達成社會所認可的文化目標。
2. 革新型:
接受社會共同的文化目標,但卻不以合法手段達成。革新者為一般的犯罪者,同時可能發生在任一個社會階層。
3. 儀式型:儀式型的人放棄或看輕文化目標的意義,但仍固守文化手段。
4. 退縮型:同時否定手段及目標的人。這些人雖在這個社會,卻不屬於這個社會。
例如:精神異常、自閉症者、流浪漢等,這些人從社會中退縮,成為「雙重失敗者」。
5. 叛逆型:這些人企圖推翻原有的文化目標和手段,亦即所謂的革命家。
(二)其簡單的模式如下表;犯罪行為應包括:革新型、退縮型及反叛型。
適應類型 |
文化目標 |
文化手段 |
順應型──守法型(Confromity) |
+ |
+ |
革新型(Innovation) |
+ |
- |
儀式型(Ritualism) |
- |
+ |
退縮型(Retreatism) |
- |
- |
反叛型──叛逆型(Rebellions) |
+/- |
+/- |
四、古典緊張理論共同缺點(許師將泝次級/幫派文化理論、沴不同接觸理論納入):【95員】
(一)緊張來源:
僅以正面目標無法達成而犯罪,範圍太小;也缺乏實證的支持。
(二)解釋對象:
主要解釋青少年犯罪,但實際上因緊張壓力而犯罪者以成年人居多,尤其是經濟不佳時。
(三)解釋角度:
認「階層」為犯罪主因似有不妥,蓋有許多低下階層人並不犯罪;亦無法解釋為何有合法成功機會的人卻犯罪。→僅以「巨觀」解釋社會上不同層級犯罪率的差異,但無法解釋特殊的個人為何會罪,且也無法說明為何同一地區的人,會採取不同適應社會的方式。
(四)理論類別:
1. 過份樂觀看待人性:下階層因缺乏機會而犯罪,因此若給予機會達到成功,即不犯罪;此種看法無疑簡化人性,故甘迺迪及詹森依此所提改革終歸失敗。
2. 過於強調共同價值:本理論假設社會只有一套主流價值(追求財富、地位),實則社會上仍有多種主流價值。
五、預防犯罪對策(適用於泝柯恩──次級/幫派文化理論、沴克勞渥──不同機會理論)
(一)給予下階層少年合法成功機會:如給予補助,像現今的低收入戶補助、輔導就業、助學貸款、清寒獎學金等,美國甘迺迪時代亦有提出下列兩方案,但終告失敗:
1、對抗貧窮作戰:1960年代,美國提出以機會理論為基礎,主要以改善貧民區的社會結構,達到預防青少年犯罪。
2、為青少年而動員:紐約市區提出,主要以提供工作、處理少年幫派問題、及給有需要的家庭諮商服務。
(二)避免過份強調共同目標:成功不是只有財富及權勢,精神上的慰藉也非常重要。
六、涂爾幹的無規範理論與墨爾頓的古典緊張理論比較:
(一)相同點:
1、均認社會無規範,是因為人們追求自我滿足、貪求無厭或自我主義沒有約束所引起。
2、犯罪防治均強調追溯原因,不只注重個人要素,亦需由社會、法律規範層面加以探討。
(二)相異點:
項目 |
涂爾幹的無規範理論 |
墨爾頓的古典緊張理論 |
國籍 |
法國 |
美國 |
年代 |
1858~1917 |
1910~2002 |
著作 |
社會分工論、自殺論 |
社會結構與無規範(亂迷) |
亂迷不同 |
目標亂迷 |
手段亂迷 |
亂迷時間 |
短暫失序、有助整合 |
永存社會,不可能整合一致 |
影響 |
芝加哥學派、古典緊張理論、控制(社會鍵)理論 |
開創古典緊張理論 |
對犯罪看法 |
正常現象 |
異常現象 |
人性看法 |
個人間存在差異性,應以不同方法滿足其需要。 |
上下階層具有相同能力,只要有機會人人可成功。 |
●涂爾幹和墨爾頓均曾以亂迷(anomie)的概念解釋產生犯罪的原因,試說明此二理論之內涵,並比較兩者之差異。[94員]
參、一般化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94警官、95員、99官】
一、基本論點:
(一)1992年美國社會學家安格紐(Agnew),發表「一般化緊張理論」,修正古典緊張理論。
(二)前述緊張理論從「宏觀」層面解釋,而本理論從「微觀」層面來說明。亦即墨爾頓、柯恩、克勞渥、奧林均說明社會階級差異如何造成犯罪,安格紐則在解釋為何經歷壓力和緊張的個人容易犯罪或有偏差行為,試圖解釋上下各階層的人。
(三)本理論核心概念是「負面影響狀態」(Negative AffectiveStates),即指因個人負面的社會關係而產生的憤怒、挫折、憂傷、恐懼等負面情緒,進而影響一個人的犯罪可能性。
二、負面影響狀態的來源:
(一)未達到正面評價的目標而產生的壓力:為傳統上墨爾頓所謂的壓力,例如個人因為缺乏教育資源而無法達到社會上期盼的財富或名聲時,壓力即為產生。
(二)期望與個人成就的差距而產生的壓力:
1. 與他人比較而產生的壓力,例如別人成績比我好、比我富裕。
2. 感覺自己受不公平待遇而產生的壓力。
(三)個人正面剌激之移除而產生的壓力:親近團體成員發生重大變故所產生的壓力,包括父母或親人死亡、父母離異、失戀、失業等。
(四)個人負面剌激之出現而產生的壓力:兒童時期的受虐記憶、犯罪被害、體罰、家庭衝突、其他挫折或壓力來源,皆會導致犯罪與偏差行為的發生。
三、各種壓力的關係:
(一)這四種壓力來源雖是相互獨立,但其所產生的壓力在程度上,是可以重疊及累積的。
(二)當一個人緊張經驗越多、強度越大時,就越容易有犯罪及偏差行為。
四、古典緊張理論與一般緊張理論的相異處:【94警官、95員】
(一)觀察角度不同:前者採「巨觀」層面探討犯罪,不強調個別差異;而後者是採取「微觀」層面,強調個別差異。
(二)緊張來源不同:前者僅限於「身份挫折」;而後者尚增加三種負面狀態來源。
(三)研究對象不同:前者研究以「青少年」為主;後者研究以「各階層的個體」為對象。
(四)緊張定義不同:前者認為緊張是「青少年對所處階級的反動所形成的結果」;而後者認為緊張人人均有,與個體所處階級較無關係。
五、一般化緊張理論犯罪預防對策:
個人成長過程中,應避免負面情緒產生,並應具備正面因應措施:
(一)建立諮商輔導管道:應有專門機構處理青少年的身心發展問題(或家暴防治),使其有諮商發洩管道。
(二)增加多元社會支持:對青少年應培養適當休閒興趣、並可舉辦社區體能競賽,多方面給予支持、鼓勵。(其他可寫:就業輔導、失業補助、傷害津貼。)
(三)提供情緒因應資源:應提供多方求助管道,提供青少年心理上支持與幫助,使其面臨負面情緒時得以紓解。
六、以本理論說明家暴發生:
家暴發生多為男性加害者,而婦女及老人、小孩為被害對象,茲就一般化緊張理論說明行為之發生:
(一)因性別關係,產生緊張與壓力:男性因為角色關係,緊張及壓力來源比女性多,因而產生負面情緒。
(二)因個性關係,產生負面情緒:面對緊張時,產生各種情緒,因男性比女性較有暴力傾向,因而易以暴力行為因應。
(三)因應方式:因產生了負面情緒,若無適當舒解,又採取偏差方式因應,則家暴事件發生。
七、補充:
1、緊張理論之重要概念:
(一)緊張理論認為每個人都希望達成中產階級的目標,而非如犯罪次文化所主張的,低階層有自己的價值體系。
(二)緊張理論認為人性皆想從善,只是成功機會較少,不同於控制理論所主張,認為人均有犯罪的潛能。
2、緊張理論簡易模式:
貧窮→固守傳統價值→緊張→幫派形成→犯罪與偏差行為→職業的犯罪人或幫派次文化。
3、緊張理論之結論
(一)緊張理論認為階級是解釋犯罪的重要因素,基本上是一種低階層犯罪理論。
(二)墨爾頓、克勞渥和奧林的理論影響到1960年代之犯罪預防政策,譬如:「向貧窮宣戰」、「青少年動員方案」、「社區隊員方案」、「社區法律服務方案」、「不輸在起跑點方案」等,但仍無法降低貧民區之少年犯罪率。
(三)方案失敗的理由:研究經費未入需要者的口袋中、社區發動抗議要更多錢、經費龐大等。
第五節 犯罪副(次)文化【極重要!!】
●雪林如何以文化衝突理論說明把罪之原因[88政風]
●試述雪林文化衝突理論及米勒之下階層文化衝突理論對犯罪發生解釋為何?[89北法研所]
●試從學者雪林所提「文化衝突理論」說明犯罪之形成之因素。[88中正犯防所]
壹、文化衝突理論【88薦、89觀、90員、92檢、95交、95原】
一、代表人物
雪林1938在文化衝突與犯罪一書中,探討到文化適應與犯罪的關係。
二、基本主張:→規範衝突
(一)他認為刑法是主流文化行為規範的表現。法律的內涵是中產階級和少數族群文化衝突的結果,用來保護前者之利益,而犯罪化低產階級。
(二)雪林認為人並不會犯罪,只是遵循一套與主流文化不同的行為規範,故應以團體的行為規範來衡量,違反該團體的規範,其行為才是有問題的。
(三)他亦認法律有階級利益在內,忽略文化的多元性及異質性,也隨時空不斷改變,犯罪學研究應避免採用法律定義。
三、舉例:(異質文化、移民文化、都市移民文化)
(一)芝加哥區位學便是文化衝突的明證,高犯罪區的人吸收區域內的犯罪次文化價值體系,使其行為自然與主流文化衝突。
(二)移民社會、外籍勞工:遵守母國文化而與本土文化相衝突。
(三)原住民、農村少年:家鄉文化與都市文化差異,在不適應下易有偏差行為。
四、文化衝突理論的問題/限制:(禁止、不犯、小影響)重要!!
(一)大部分居住於高犯罪地區的人並不會犯罪。
(二)許多行為是不同社會所共同禁止,不會因文化衝突而有所差異,如:殺人、強盜等。
(三)曾以在台外籍勞工驗證,但文化衝突對外勞的犯罪或偏差問題,只有間接影響力。
五、防治措施:可寫外籍人士、移民
(一)加強教育減少文化差距:應以教育使其了解我國之法律、規範及價值觀,以減少文化上的不同而適應不良。
(二)生活輔導降低適應困擾:如加強輔導其語文能力、就業能力,解決生活上的適應問題
(三)包容溝通減少思想分歧:多以溝通互動的方式,以減少思想分歧,避免使其產生次級團體而有犯罪、偏差行為。
六、外藉人士、移民文化差距,可從飲食生活衝突、溝通不良衝突、規範差異衝突、價值觀衝突、形成次級團體來寫。
貳、下階層文化衝突理論──米勒
一、代表人物:
哈佛大學人類學家米勒(Miller)所創,又稱「犯罪/偏差副文化理論」。
二、基本論點:
(一)認為犯罪是低階層文化對環境自然反應的結果,即低階層文化含有犯罪元素,犯罪是低階層文化價值觀和態度的具體表現,並且會代代相傳。
(二)故犯罪是一個人遵從低階層文化要求的結果,是對價值觀念的反應。
(三)米氏亦認為低階層文化中有許多的「焦點關心」而使他們易於犯罪。
三、焦點關心(低階層文化的特性):
焦點關心有以下數點:
(一)強悍(逞強Toughness):以肌肉及心理的強壯來表現其男子氣概。
(二)麻煩(Trouble):以一個人能否製造麻煩來衡量其能力。
(三)小聰明(狡詐Smartness):小聰明對低階層文化的人而言是一種求生之道。
(四)刺激興奮(Excitement):尋求刺激的結果,往往使他們不斷惹禍上身。
(五)宿命(任命Fate):低階層的青少年認為命運已決定一切。
(六)喜歡自由自主(任性Autonomy):認為受制於權威是軟弱的表現,故常與外在環境起衝突,並輕視社會上的權威機構。
口訣:逞強惹麻煩,狡詐找剌激、任命又任性!
四、對低階層次文化理論之評論:
(一)從低階層出發,使大家注意到低階層文化的存在。
(二)但受質疑的是低階層文化只有上述特性嗎?在現代社會大眾媒體的發達下:
1、忽視了中產階級及低階層文化是會相互影響的。
2、低階層文化者亦樂於追求中產階級的價值而非只追求焦點關心,甚至許多犯罪是因為與中、高階層文化接觸才發生的。
五、與芝加哥學派比較:重要!!
(一)相同點:均認為犯罪文化會代代相傳。
(二)相異點:米勒認為犯罪行為是下階層社會文化價值觀下的必然產物;而芝加哥學派則認為下階層青少年社會解組及社會控制力薄弱→青少年缺乏控制→偏差/犯罪行為。
參、幫派次文化理論/次文化理論【92官、96警官、97官】
一、代表人物:柯恩(Cohen)1955年提出幫派次文化理論。
二、起源:綜合蘇哲蘭不同接觸理論及墨爾頓(古典)緊張理論。
即:錯誤學習+緊張=幫派次文化。
三、基本理論:
(一)低階層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來自於對中產階級文化價值體系的一種反抗。
1、下階層少年渴望達到中上階層之目標。→渴望目標
2、社經地位使這些青少年無法以合法手段,來達到成功目標。→缺乏手段
3、經常感受文化衝突而發生了所謂「身分挫折」。→身分挫折
4、具有相同挫折感的孩子聚集,便形成了犯罪次文化。→產生文化
(二)中產階級的衡量標準:柯恩認中產階級把持社會資源而可評價其他人,低階層少年無法趕上中產階級準繩,不能得到社會認同或學校老師的關愛,進而產生挫折反應。解決挫折的三種方法:
1、街角小孩:逃學、打子彈、街角遊蕩,但不犯罪。
2、大學小孩:努上向上,以完成「美國夢」。
3、偏差小孩:嘲諷中產階級價值觀,另尋與其抗衡的犯罪副文化以為適應。→會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次文化的特徵:
口訣:非理負面加破壞,多樣即時又團結。
1. 非理性(=非功利性):犯罪並非手段而是目的,青少年通常只為享受這種行為所帶來的榮耀,甚至是自我肯定的方法。
2. 負面性:認為犯罪即是生活。
3. 破壞性(=邪惡性):犯罪有時是想從他人的痛苦及違反規範中,獲得快樂與滿足。
4. 多樣性:犯罪常不具專業性,具有各種不同型態的犯罪行為。
5. 即時享樂性(Sho-run Hedonism):青少年犯罪者往往只為滿足短暫享樂,他們的行為短視近利,也甚少從事需要技巧、知識及思考的犯罪行為。
6. 團體自主(團結)(Group Autonomy)
(1)柯恩認為青少年犯罪次文化不能受外來的壓制,對其他團體(如:學校家庭)的規範是抗拒的。
(2)幫派內部關係非常團結緊密,對外與其他幫派卻是敵對的。
四、幫派次文化理論之評論
(一)說明了犯罪次文化之形成原因及如何維繫。
(二)藉由說明低階層小孩如何解決中產階級帶給他們的挫折感,使人了解為何某些低層青少年可以避免犯罪。→大學小孩
(三)理論受到質疑的是:偏差行為是否毫
1. 無理性可言。
2. 非功利性。
3. 邪惡性的觀點,亦受到質疑。
五、柯恩、米勒比較:
(一)價值觀:前──認同中產價值,但缺乏手段→挫折→次文化→犯罪後──下層文化異於中產文化→衝突→犯罪。
(二)對犯罪看法:前──對中產階級文化的反動後──低層文化對環境的自然反應。
(三)理論重點:前──柯恩是著重於犯罪次文化的形成後──米勒是犯罪次文化的持續,代代相傳
☆人性觀:
1、性惡:控制理論。
2、中性:不同接觸、次文化理論。
3、性善:緊張理論。
肆、不同/差別機會理論(機會理論)(Differential Opportunity Theory)
一、代表人物:
克勞渥與奧林兩人1960在其著作「偏差行為與機會」中提出差別機會理論。
二、起源:
(一)將墨爾頓的緊張理論與蘇哲蘭的差別接觸理論成功地結合。
(二)與前述柯恩及墨爾頓之理論相同處:均認為青少年犯罪,是因為不能藉由合法手段達到中產階級的社會目標,而對其挫折反應的一種結果。
(三)差別機會理論獨特之處:在於加入差別機會及犯罪是有專業性的概念。→緊張+錯誤學習+機會=不同/差別機會理論。
三、理論核心概念:
(一)差別機會:
1. 同意墨爾頓,認為當人無法以合法手段達到目標時,將尋求非法手段來達成目標。
2. 這些人聚集形成犯罪次文化,團體的支持使他們能克服犯罪時所遇到的障礙(如:羞恥、恐懼及罪惡感),並使他們獲取個人的成就與滿足。
3. 他們認為機會是犯罪與否的重要角色,一個人有不同機會可以成功,但也有不同的機會參與犯罪次文化。沒有機會成功及參與犯罪次文化的人成為幫派分子的可能便大減。
4. 並非每個區域皆能提供參與犯罪次文化的機會,因此提出三種型態的犯罪次文化。
(二)不同的犯罪次文化──青少年犯罪的三種次文化類型:
1. 犯罪次文化→犯罪幫派:
(1)在受挫少年與成年犯罪者有良好接觸管道的區域,犯罪次文化便容易產生。
(2)這些區域成為成人職業犯的訓練所,成年犯成為青少年學習的對象。
2. 衝突次文化→衝突幫派:
(1)存在於同時無法提供合法及非法機會的區域,犯罪是個人的、無組織性的。
(2)這些區域也較沒有成功的成年犯,可供青少年學習。
3. 退縮次文化→退縮幫派
(1)即墨爾頓的「雙重失敗者」,不能以合法手段達成目標,也無法以非法手段獲取成功。
(2)但並非雙重失敗者皆加入退縮次文化,有些會成為柯恩守法低階層的街角小孩。
四、評論:缺乏實證資料的支持,有些研究發現根本沒有專業幫派副文化存在。
五、對刑事政策的影響:
1960年代甘乃迺與詹森政府的犯罪預防政策:
(一)以機會理論為基礎,發起「對抗貧窮的戰爭」計劃,目的就是要改變貧窮區的社會結構,而達到青少年預防犯罪的目的。
(二)最重要的就是紐約市區的「為少年而動員」的計劃。
(三)結果:失敗。
伍、暴力次文化論(Subculture of Violence Theory)【94官、97觀】
一、代表人物:渥夫幹與費洛庫提1960提出,主張在某些文化體系中,暴力的確是主要價值之一。
二、基本主張:
(一)利用1960年代官方統計對費城青少年研究,發現種族是影響青少年犯罪最重要因素。
(二)另發現在某些文化中,暴力是該文化價值體系一部,而提出暴力次文化的七個定理:
1、暴力次文化存在社會各角落,但青少年團體中最明顯。
2、暴力次文化中,暴力經常使用來解決問題,使用的程度可說明接受次文化的深度。
3、次文化和主流文化不會完全不同,仍然有交接點。
4、暴力次文化是不同程度學習的結果,與一般行為的學習過程無異。
5、生存暴力次文化中,若違反團體的期待(暴力行為),將被團體所排擠。
6、暴力次文化的存在,不代表會選擇從事暴力犯罪,否則正常的社會機能便會停滯。
7、次文化中,使用暴力被視為合理,因此沒有罪惡感。
三、同生群研究發現:
(一)渥夫幹於1972年又與費格利歐及雪林從事同生群青少年偏差行為之研究。
(二)利用官方資料追蹤9,945位於1945年出生於費城的小孩,一直到其18歲為止。
(三)他們得到的結論,有以下三點:
1. 最能預測少年犯罪的因素是種族。
2. 社經地位、教育程度、智商、成績等均是透過種族對少年犯罪產生影響。
3. 少部分少年從事大部分的犯罪,一旦被捕,常成為慣性犯罪者(Chronic Offender),刑事司法體系的制裁,反而提昇其犯罪的機會。
四、犯罪次文化理論之結論:
(一)犯罪次文化的特性:不認為人有犯罪的本性,只是次文化下的產物,也就是遵守一套個人所依附的團體規範行事而已。
(二)犯罪次文化的貢獻在於將學習理論應用在犯罪研究上。
(三)其理論的共同缺點是:無法解釋中產階級之犯罪,以及也有許多低階層者也是守法者的事實。
渥夫幹提出理論:
1. 1958年──被害者促發理論。
2. 1960年──青少年暴力次文化理論→七大命題、非裔美人。
3. 1972年──核心犯罪人理論→選擇性長期監禁(我國刑77)。
第七章 社會過程學派(命題率:☆☆☆☆☆極重要!!)
第一節 社會過程學派的介紹與支派
壹、社會化與犯罪
一、基本命題:
所有的人,不論種族、年齡、性別,都有潛力從事犯罪或偏差行為。
二、社會結構理論缺失:→巨觀
社會過程理論自1940年代崛起至今,乃因社會結構與犯罪的原因關連性仍不確定,蓋許多居住於窮貧地區的少年並未犯罪,社經結構或階級並無法單獨解釋犯罪行為。
三、社會過程學派興起:→微觀
犯罪學家長期找尋何因素導致青少年在社會化過程中與犯罪行為具高度相關,結果發現家庭、同儕團體及學校扮演重要角色。
四、犯罪社會學主導犯罪學的原因:
(一)犯罪在區域分布的差異:對於為何以某些區域的犯罪率高於其他地區,犯罪生物學無法答覆,於是引起社會學方面的關注。
(二)社會變遷對犯罪的影響:社會型態的改變及生活技術的進步(如經濟變動、家庭型態改變、科技變遷等),是否影響犯罪率,都必須借助社會學的基礎說明。
(三)社會團體(如:階級、年齡、性別、族群等)對犯罪的影響。
第二節 社會學習理論【重要!!】
壹、差別(不同)接觸理論【91員、93官、94觀】(Different Association Theory)
一、代表人物:
美國蘇哲蘭1939年提出。他認為差別接觸可說明所有犯罪與偏差行為,並提出白領犯罪及專業竊盜,為犯罪學創新領域,去世後其弟子克雷西繼承其志為理論辯護。
二、理論形成背景:【93官】
(一)芝加哥學派:「犯罪區位學」影響其犯罪是學習而來的概念。
(二)質性研究(VS:量化研究):於監獄運用生命史與職業竊盜犯進行訪談,而形成自己一套理論。
(三)形象互動理論:認為城市是一個有機體,透過各團體的互動與接觸,習得犯罪技術。
(四)文化衝突理論:認同雪林文化衝突理論,犯罪與移民有關,會互相學習、傳遞。
三、理論內涵:
(一)犯罪是對犯罪價值觀學習的一種結果。
(二)犯罪是由政府所定義,在不同的團體中,可能因文化衝突而有不同的犯罪定義。
(三)人們處於具有不同犯罪定義的社會中,其犯罪行為、動機及技巧是向犯罪人學習而來,當接觸越多的犯罪人,便越容易有犯罪的傾向。
(四)不同於一般犯罪次文化理論只可解釋低階層的犯罪問題,亦可說明中產階級以上的犯罪問題。
四、差別接觸理論的九項命題:
(一)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
(二)犯罪行為是與他人互動過程中學習而來,人們必須向犯罪的導師學習犯罪行為。
(三)犯罪的學習對象多是與個人親密的團體或個人。
(四)犯罪行為學習內容,包括:技巧、動機、合理化技巧、態度等。
(五)對法律有利或不利的定義多少會決定其犯罪動機。
(六)有利於犯罪的定義多於不利定義時,則會犯罪。
(七)差別接觸因頻率、持久性、優先性、強度而有所不同。
(八)犯罪行為的學習過程與其他行為一樣。
(九)一般的需要和價值無法解釋犯罪,因為不犯罪的常人也有一樣的需要和價值。
五、差別接觸理論之批評/缺點:
(一)依其理論,最有可能犯罪者應為與犯罪人接觸最多刑事司法人員。→克雷西回應刑事司法人員與犯罪人的接觸被與其他社會合法人士的接觸所抵消。
(二)克氏承認差別接觸理論無法解釋生活於同一地區,有人犯罪、有人守法。
(三)對犯罪導師如何學習犯罪定義與技巧,並未說明,以及如何解釋突發、自然和未經學習的犯罪型態,亦未說明。
(四)概念不明確,如何操作「過多有利於犯罪的定義」?以及如何測量一個人是否接觸了過多有利於犯罪的定義?
六、優點、貢獻:
(一)可以解釋白領犯罪:有成功機會的人若接觸過多有利的犯罪定義,仍會犯罪。
(二)犯罪研究階層擴大:研究不限於低層而及於高層人士。
(三)引發其他理論基礎:如傑弗利的生物社會學習理論。
七、犯罪防治之道:
(一)避免犯罪學習:法治觀念的教育。
(二)避免犯罪接觸:如班都拉的社會學習理論。
(三)避免家庭結構的不完整,不求家庭特質。
(四)強而有力的社會鍵。
※從心理學正面增強與負面增強說明財產犯和暴力犯的關係?【98員】
貳、差別強化(增強)理論(Different Reinforcement Theory)
一、代表人物:
由社會心理學者艾克斯(Akers)於1977年提出,結合史金納(Skinner)及班都拉(Bandura)的學習理論,同時修正蘇哲蘭的差別接觸理論。→學習+心理增強作用=犯罪;屬結合犯罪社會學與犯罪心理學之代表作。
二、基本主張:
(一)認為犯罪是學習而來的,犯罪行為是受快樂與痛苦所制約的。
(二)若少年與環境發生作用,而造成少年行為之增加,叫做「增強」或「報償」,因此增強作用會強化少年行為的發生。故少年行為的形成,可以「正面增強」及「反面增強」解釋。
(三)艾氏認為人透過與其親近團體的互動而學習界定自己行為是好是壞,當一個人從此處學習到正向的意義時,他便可能選擇從事該行為。
三、其理論的模式,以下表簡單表示:
行為所受到 獎懲可能從事行為程度 |
違法行為受到之 獎懲程度 |
合法行為受到之 獎懲程度 |
從事違法行為 |
獎勵+ |
懲罰- |
從事合法行為 |
懲罰- |
獎勵+ |
從事違法行為 |
獎勵+> |
獎勵+ |
從事合法行為 |
獎勵+< |
獎勵+ |
從事合法行為 |
懲罰-> |
懲罰- |
從事違法行為 |
懲罰-< |
懲罰- |
四、優點:
在艾氏的研究中,發現青少年藥物濫用與社會變項(學習)及不同增強(心理)有顯著相關性。
五、差別強化理論之評論:
(一)不如差別接觸理論之影響力,但被多數實證研究所驗證。並且是連結犯罪社會學理論與犯罪心理學理論之重要著作。
(二)其主要的缺點是無法解釋有些犯罪行為本身即可得到快樂和利益,不需要外在獎賞之刺激。
●試以馬札的漂流理論,評釋我國現行的飆車族防堵政策。[86升等]
參、中立化理論(漂浮理論)【88;95員、92官、94觀、96升】
一、代表學者:
瑪札和西克斯修正科恩之幫派次文化理論及蘇哲蘭之不同接觸理論而提出。
二、基本論點:針對下階層及勞工階層青少年
(一)瑪札和西克斯認為幫派次文化理論無法完全解釋青少年的犯罪問題,青少年犯罪者仍保有傳統價值觀,但卻學習到中立化技巧,使他們能合理化自己的犯罪行為,即運用自我合理化的技巧衝破傳統觀念的束縛,而漂浮於合法與不法之間。
(二)他們觀察青少年犯罪有以下特徵:→沒考過!
1. 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有罪惡感。
2. 仍然是崇尚守法誠實的人,但限於在青少年團體中沒有犯罪次文化時。
3. 對何人可加害,何人不可加害分辨的非常清楚。
4. 同樣受到家庭從事合法行為的要求與支配,非如幫派次文化理論所言──大部分時間都在從事非法活動。
三、青少年的中立化技巧→1.否定責任、2.損害、3.被害人、4.責備者、5.肯定忠誠小團體!!
兩人主張犯罪人需要先發展中立化技巧,才能自由的去犯罪,中立化技巧有五:
(一)否認違法行為的責任(責任否定):往往認為犯罪並非自己過錯,如因家庭破碎而犯罪。
(二)否認造成的損害(損害否定):否認自己行為的錯誤性,如將偷視為借,破壞視為好玩。
(三)被害人否定:認為犯罪發生是被害人咎由自取,如摳打被害者,是因被害者先污辱他。
(四)責備責備者:常認現今社會是腐化的社會,執法不公平、老師有偏見、父母將挫折發洩於孩子,這種觀念使青少年犯罪者可減輕其做錯事的罪惡感。
(五)訴諸較高的權威者:青少年犯罪者對團體的核心份子忠誠的服從。
四、中立化理論之評論:
(一)優點:
1、解釋大部份青少年並未演變為成年犯的事實,因為並未否定社會的道理價值。
2、可說明下階層或勞工階層青少年為何未犯罪。
3、不同於犯罪次文化理論,並不認為犯罪者會否定中產階級的文化價值。
(二)缺點:
1、中立化理論並未說明中立化的現象發生於犯罪前或犯罪後?
2、該理論只能描述青少年對其犯罪行為的反應,並無法說明犯罪為何發生。
五、與科恩幫派次文化比較:【96升、92官】
(一)是對科恩的批判;馬札認青少年仍固守傳統價值觀,但學會中立化技巧,而能漂浮於合法與不合法之間;所學習內容亦非如蘇哲蘭所言係學習犯罪行為、技巧、及態度。
(二)而科恩認係因身分挫折無法上階層青少年競爭,遂採取犯罪手段以達成文化目標。
六、與蘇哲蘭差別接差理論比較:【重要!!】
(一)對犯罪學習看法:
1、蘇氏認為犯罪是學習而來的,包括學習犯罪的價值、技巧及態度。
2、而中立化理論認為犯罪所學習的是「暫時的」中立化價值、態度的技巧。
(二)對犯罪涉入程度:
1、蘇氏認為犯罪者會因接觸的頻率、強度、先後順序及時間而影響涉入程度。
2、中立化理論認為僅學習「暫時」從傳統價值觀中解放,對犯罪涉入程度較淺。
(三)對少年犯罪行為的解釋:
1、蘇氏認為少年犯罪行為乃因差別接觸學習的結果。
2、中立化理論則認為僅「暫時的」以中立化技術,合理化其犯行,故可解釋大部份少年犯罪未演化為成年犯罪的事實。
第三節 控制理論【極重要!!】
壹、控制理論之基本概念
一、控制理論的概說:
(一)一般犯罪理論討論什麼原因導致人犯罪,而控制理論著重於為何人要去遵守規範?
(二)控制理論學者假設,違反規範和犯罪的動機是平均地分布在整個社會,換言之,沒有任何一個人是特別容易去從事犯罪行為的。
(三)控制理論是一種順從性理論、犯罪制約理論,不是一般的犯罪動機論。
(四)控制理論總體而言可分為社會控制理論和自我控制理論。
1、社會控制理論,承襲涂爾幹的思想,主張社會變遷和分工改變了社會結構,產生迷亂;同時,個人無法與社會產生密切的連帶關係,因此犯罪問題增加。
2、自我控制理論認為個人社會化缺陷,造成自我控制過低,當合適的機會和被害人出現時,易發生犯罪。
二、控制理論的歷史根基(涂爾幹的社會控制思想):
(一)涂爾幹認為人類除了維持生命的需求外,還會有不斷增加的慾望,如果沒有社會性的外在規範,人們的慾望將無法自我克制,故只有從社會連結(個人與社會)才能抑制。
(二)在涂爾幹的研究中,社會控制之基礎在於個人和社會的連結。
三、控制理論體系之結論:
(一)一個人一無所失時,所有的社會控制是否都會失效?
(二)是否應給予行為人一些情感依附、財物名譽,才不會使其一無所失?
(三)社會不寬恕出獄或有前科者,是否使其「一無所失」,無所控制?
●試述雷克利斯抑制理論容為何?[90員]並說明其在防治犯罪上之具體作法?[89警察特考]
貳、抑制理論(Containment Theory)【87觀、89警、90員、97檢】
一、代表人物:
由派克(Park)之學生雷克利斯根據內在控制系統(性惡說)與外在控制系統之交互作用而提出抑制理論。
二、基本論點:
(一)抑制理論是由派克(Park)之學生雷克利斯所創,雷氏以參與觀察的方式來研究為何某些居住於貧民或社會解組社區內的民眾不會犯罪。
(二)雷氏之研究重心著重於個人特性層次,亦即探討何種個人特性會使人處於容易導致犯罪的不良社會環境,而不致於去犯罪?因為他們在十二歲以前養成了「正面自我形象」和「自制力」,個人為了維持自我形象,通常會盡力抗拒從事違法或犯罪行為。
(三)雷氏試圖以個人特性與社會環境相互作用結合的力量,來解釋犯罪和偏差行為,他稱這種力量為抑制(Containment)。
三、理論內容:
(一)雷氏之理論是結合控制及犯罪動機,他提出犯罪的動機來自於下列三項:
1、內在推力:指每個人內心不安、不滿、敵意等,將個人推向違法或犯罪路。
2、外在壓力:指個人遭遇到的相對剝奪感、貧窮、失業等結構壓力,迫使個人犯罪。
3、外在拉力:指結交壞朋友、媒體對犯罪之描述、生長在犯罪副文化或偏差團體中,而將個人拉出常軌。
(二)假設具犯罪之推力、拉力,除非有犯罪動機之抑制,否則很容易犯罪:
1. 內在抑制:
(1)包括的衝動的管理──一種把持住犯罪企圖的自我控制能力。
(2)內在抑制的要素是自我概念及傳統目標,例如:高度的理想抱負、長遠的人生規劃及認同法律及規範的正當性。
2. 外在抑制:社會機構或組織對個人限制的能力,即社會機構對個人行為提供清楚而合理的期望(一致的道德觀)。
(三)預防犯罪的啟示:
1. 強化外在抑制:一方面加強社會各種措施,減少外在不良環境之誘惑。
⑴.強化大眾媒體:傳媒應宣導正確觀念。
⑵.健全家庭生活:避免缺陷家庭之的影響。
⑶.重視道德價值:明定應遵守的道德規範。
⑷.明確的角色規範:各有分工、各司其職。
⑸.避免經濟不景氣:因而導致社會解組。
2.強化內在抑制:另方面加強少年自我觀念、自我控制力,以培養高度之自我控制力。
⑴.培養良好超我:懂得尋找替代性滿足,而以心靈上的慰藉來轉移物慾。
⑵.挫折容忍力:減少仇恨、不滿,以歡樂、感恩心取代之。
⑶.培養責任感:
⑷.自我觀念提升:藉由信仰規範、遵守規範,來強化自我觀念。
⑸.自我控制力:
(四)隨著赫胥(Hirschi)之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Bond theory)出現,抑制理論開始沒落。
●何謂赫胥之控制理論,試述其主要內容。[89監獄官]該理論對犯罪防治實務上有何助益?[90中正犯防所]並依此理論說明個人陷於犯罪之原因。[86監獄官]
●何謂「社會控制理論」?其與犯罪生物學或犯罪心理學有何不同?為何社會控理論於二十世紀成為犯罪學之主流?[88軍轉政風]
參、社會控制理論(又稱為社會鍵、社會連繫論,Social Bond Theory)【87觀、89Ⅰ官、91原、95觀、96Ⅰ員、96升】
一、代表人物:
社會控制論是由美國犯罪學者赫胥(Hirschi)於1969年在其「犯罪原因論」一書中所創,為當代最重要犯罪學理論之一。
二、基本論點:
(一)接受霍布(Hobbes)的想法,認為人是非道德的動物,皆有犯罪的傾向,故犯罪不需要解釋,反而不犯罪或守法的人,才需要被研究。
(二)赫胥提到在個人、社會間之社會連繫,能夠制約犯罪產生的傾向。換言之,人若不受外在環境的約束,自然會傾向犯罪。
三、社會控制的來源:
赫胥認為社會關係中有四個社會連繫,當某一個社會連繫變強,也可能影響其他:
(一)附著(Attachment):
一個人若越附著於父母、學校或同儕團體(三種要背!),其越不可能犯罪。附著鍵是「情感」要素,是屬於遏止犯罪的情感力量,例如:一位「依附」於父母的小孩,因親子間感情緊密且在乎其看法,而遏止了小孩學壞的可能性。
(二)奉獻(致力)(Commitment):
一個將精力奉獻於教育、工作或事業的人,則犯罪的機率降低。奉獻是「物質」的要素,因為珍惜目標與期望,若為犯罪將可能失去那些目標。
例如一位將精力奉獻於公益、環保等「志業」的
人,將因獲得「精神滿足」而不犯罪。
(三)參與(Involvement):
參與傳統活動,如學術、運動和正當休閒時,則其犯罪的可能性減少。參與鍵係「時間」的要素,因為一位參與正當休閒的少年,他的時間將致力於此,而無其他時間去從事犯罪了。
(四)信仰(Brief):
一個人若對宗教、道德及法律不尊重時,便可能陷入犯罪。信仰鍵係「道德」要素,是表示「內在的道德力量」。因此一位少年如其內在道德信念較高,則其遵守法律的可能性,就大為提升;反之則容易觸犯法律。
四、優缺點:
(一)優點:
1、可應用於高、中、低階層青少年偏差行為之解釋。
2、概念清楚易懂,容易從事實證研究。
3、可獲得大量實證資料,用於解釋青少年犯罪行為。
(二)缺點:
1、艾克斯認本理論未解釋人為何會犯罪?反而認為人本來就會犯罪?其書名應改為「守法原因論」。
2、忽略了社會結構因素,如貧窮、貧富差距等。
3、忽略了青少年個別差異,如其心理、生理、家庭背景等。
五、貢獻:
(一)與緊張理論、副文化理論並列為三大理論。
(二)使用自我報告調查研究方法,在犯罪衝量技術上有開創性。
(三)四個社會鍵對青少年的犯罪行為有相當的預測性。
●控制理論可謂是涂爾幹思想之延伸與精緻,試從涂氏之理論出發說明控制理論之發展。
答題方法:簡述1.涂爾幹→人性論。2.雷克利斯→抑制理論。3.赫胥→控制理論。4.赫胥、蓋弗森→一般化犯罪理論(自我控制論)5.桑普森、勞勃→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
●試以傑佛利所創之社會疏離理論的主要內容解釋當前少年犯罪之成因;並據以論述防治少年犯罪之對策。[90監獄官、93檢事官]
肆、社會疏離理論(Social Alienalion Theory)【88;95警官、91官、93檢、95觀】
一、代表人物:
美國犯罪學家傑佛利於1960年代提出。(另提出1. CPTED環境犯罪學2. 生物社會學習理論)
二、起源:
(一)犯罪心理學認為犯罪乃因情緒與心理相衝突,但大多數人並無心理病態及精神病。
(二)而犯罪社會學竟將生物學及心理學排除,使犯罪學等於社會學。
(三)故傑佛利整合犯罪心理學(強調拒絕感、情感需求、疏離隔閡)及犯罪社會學(強調初級團體互動──接觸學習,與蘇氏理論相結合),而提出社會疏離理論。
三、基本主張:
(一)傑佛利認為某些地區之社會互動如果1.愈缺乏人際關係,2.愈隔閡疏離,3.愈不能守望相助,4.愈沒有社會規範,則其犯罪率愈高。
(二)少年犯罪大都由於缺乏良好的人際關係,感覺孤獨而在情感上有疏離感而犯罪。
四、傑氏將社會疏離分為三種型態:
(防治青少年犯罪,應避免下列三種疏離)
(一)個人疏離:
個人與社會人士的疏離、隔閡,缺乏良好的人際關係,這些人會無法接受社會規範而產生疏離。
(二)團體疏離:
某些成員歸屬之團體與大社會疏離,與其團體仿同而導致有文化偏差及社會障礙之態度及行為。
(三)法律上疏離:
指美國的泝白人、黑人及沴中上階層及下階層在法律上受到不同的處遇,甚至不公平之待遇,因差別執法造成犯罪問題。
五、如何依社會疏離理論,提出少年犯罪之預防策略:
(一)避免個人疏離:
培養正確的群體意識,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減少其孤獨或疏離感,以避免對一般的社會規範產生敵對心理。
(二)避免團體疏離:
加強培養敦親睦鄰、守望相助之精神,使青少年體認合群之生活型態,強化其社區意識及歸屬感。
(三)避免法律疏離:
加強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促其了解相關之法律規定,並適時導正青少年錯誤之行為與觀念,以防偏差行為發生。
六、預防社區犯罪策略:
(一)發揚社區意識:
以社區力量配合政府措施,維護治安。
(二)提倡社區休閒:
由社區居民發起休閒活動,以加強社區居民人際關係的熱絡。
(三)法律周延制定:
法律若不公平,則得不到民眾信賴,尤其是低階層的民眾,政府更應制訂保障低階層居民之法律,避免其迫於一時之需而犯罪。
第四節 社會反應理論
壹、形象互動理論(略)
●標籤理論對偏差犯罪行為之解釋以及其在刑事政策考量有其貢獻,其所稱之第一階段較輕微之偏差行為以及第二階段較嚴重之犯罪行為之相關過程為何?此理論予吾人在處理少年問題時,有那些啟示?請分述之。[90監獄官] [85中正犯防] [89警察特考]
●盛行於一九六○年代中期至一九七○年代中期之標籤理論。其思想重點為何?該項理論有何優點、缺點?試說明之。[86司法特考]
●試從李瑪特及貝克之觀點說明標籤理論之主要內容,並對此理論與衝突理論之相關部分加以說明。[89中正犯防所]並對此學派理論加以評判。[90中正犯防所]
貳、標籤理論【87;91;92官、88;96;98員】☆☆☆☆☆超重要考點,考了N次!!!
一、代表人物:
源於社會學「形象互動理論」,由美國社會學家貝克、李瑪特於1970年代提出。(貝克和李都是名牌→標籤)
二、基本命題:
犯罪人或犯罪行為本質為何均不重要,最重要的是犯罪人與社會大眾(尤其是周遭民眾)兩者間的互動過程與互動結果。
三、基本論點:
(一)以象徵互動論為基礎而發展,認為人們賦予人事物的意義,是瞭解犯罪的核心概念。
(二)否認「本質上犯罪(自然犯罪)」概念,亦即行為並無好壞,端視外在世界如何看待。認為犯罪是社會互動的產物,當個人被「有意義的他人」或「重要他人」如教師、警察、鄰居等人貼上標籤,指為犯罪或偏差行為時,他便逐漸自我發展為真正的犯罪或偏差行為者。
(三)而社會機構如學校、輔導機構不但沒有給予協助,反而給予標籤,負面的標籤使他們「自我形象」受到損害,受標籤的人只好聚在一起,逐漸成為常業犯。
(四)負面標籤包括:愚笨、精神異常、犯罪者、偏差行為者等,都是自我形象長期受損的主因。
四、差別執法與標籤理論:
(一)個人受到法律制裁與其性別、種族及社經地位有關,即個人特性與社會互動之情形,才是決定個人成為罪犯及受處罰之主因。標籤理論認為法律反映社會上的權力關係,警方傾向於逮捕男性、少數族群、低階層者;白領犯罪受到的懲罰比較輕微。
(二)故法律是被差別制定,同時也會差別地執行法律。
五、標籤後效應:
(一)烙印效果(Stigma):
1. 審判是種「身分貶低之儀式」,犯罪者受此公開譴責的儀式,將被迫與正常社會隔離,無法再得到公平的待遇,身上亦貼著「犯罪人」,此身分將會超過其他身分,無論他如何努力都難以改變這個事實。
2. 標籤亦會促使他人修正對被標籤者的形象,以該烙印所代表的意義與其交往互動,同時對被標籤者過去行為的描述,均會符合現在對他的印象,此即追溯既往的閱讀。
(二)自我實現預言/自我形象的修正:
當外在標籤逐漸強化,個人會開始根據他人如何評價自己,而改變對自己的看法,重新衡估自己的身分,表現出符合一般人對其形象,此為「邪惡的戲劇化」或「妖魔化」。
六、李馬特(E.Lemert)之理論[94北大法研]【96員】
(一)初級偏差行為是初次違法,係由生物、生理或其他社會因素引起,對個人自我形象影響很小,但次級偏差行為則會重組個人人格及自我形象。
(二)次級偏差行為:初級偏差行為經過烙印效果及自我實現預言後,則成為次級偏差行為,行為人接受他人的標籤並重整自我形象,來防禦、攻擊或適應外在對他的負面反應。
(三)李氏並認為偏差行為就是改變個人形象和認同感的過程,矯治和懲罰犯罪人,只有加深他們認同自己是犯罪人的反效果。
七、標籤理論的評價:
(一)優點:
1. 強調社會對犯罪人犯罪行為之反應過程,一改以往犯罪學強調犯罪性或犯罪行為。
2. 促使家長、教師等更慎重注意對青少年之教養態度,勿貼標籤。
3. 青少年犯罪原因不只是個人因素,社會環境應亦扮演重要角色。
(二)缺點:
1. 缺乏實證資料證明理論。
2. 無法說明初次偏差行為的原因。
3. 無法全面解釋犯罪現象(如犯罪人再犯率約在30%~50%之間,若有標籤,應為100%)。
4. 被標籤後個人自我形象的改變,對其行為影響甚小,犯罪行為發生受當時情境因素、個人因素影響更大。
八、刑事政策之意義:
(一)呼籲家長、教師及司法人員勿輕易對偶犯少年加上標籤。
(二)對於不必要的犯行予以除罪化。
(三)盡量勿使少年太早進入刑事體系,越早進入,未來停留越久。
(四)運用社區處遇代替機構性處遇。
(五)應祛除對低階層青少年之偏見及態度,並應注意預防中上階層青少年之犯罪。
※總體犯罪預防對策→仍應思考各理論間強調重點為何!! 1. 強化社區意識:強化集體意識整合於社區之中,促進鄰里互動,使其有安全感、歸屬感。 2. 推展社區倫理:互敬互重、敦親睦鄰,以培養倫理道德,並增強法治觀念(法律疏離)。 3. 完善的非正式控制:擴充自然監控如街道照明、防衛空間,使之增加秩序感而不發生犯罪。 4. 避免人際、情感疏離:社區應避免缺乏人際關係及隔閡疏離、應守望相助而具規範,方能有效避免犯罪。 5. 完善的社區輔導:對於社區居民應有多元協助管道,尤其對青少年應減少其成長不利之因素,給予輔導、支持。 6. 避免標籤化:對於社區內曾犯錯的人(含青少年)應避免貼上壞標籤,以免其自暴自棄。 7. 運用大眾傳播媒體:應避免撥放暴力、血腥新聞,以免犯罪學習或誤認為社會常態。 |
※緊張理論vs副文化理論vs社會控制理論比較
|
緊張理論 |
副文化理論 |
社會控制理論 |
1.價值觀 |
上下階層均相同 |
有其特殊、獨立一套 |
上下階層均相同 |
2.人性觀 |
本善 |
非善非惡 |
本惡 |
3.犯罪看法 |
產生挫折、非法手段追求成功 |
遵守其價值觀及行為規範的具體表現 |
人本來就傾向犯罪,會犯罪是因脫離控制 |
4.理論重心 |
副文化形成 |
副文化持續 |
副文化控制 |
5.防制對策 |
改善低階貧窮、給予成功機會 |
改善社區結構、重建鄰里關係 |
增加個人或社會對個人的約束 |
第八章 社會衝突理論(命題率:☆不重要!!)
考點:和平建構式的犯罪(修復式正義),其他部份重要性低!!
第一節 社會衝突學派的介紹與支派
壹、興起背景:
一、衝突論應用於犯罪學的起源:
(兩大因素)→1、刑事司法歧視。2、標籤作用。
(一)自陳報告發現犯罪或偏差行為與社經地位無明顯相關,但在官方統計卻顯示,只有低產階級的小孩較容易被逮捕及定罪,顯示刑事司法體系是用來控制低階層行為的工具,而非維護全民安全的公器。
(二)另一方面,受標籤理論影響,衝突犯罪理論認為刑事法並非由社會共同道德標準所決定,而是受到權力團體將自己的道德嗜好加諸他人而決定。
二、犯罪成因:【95警官】
(一)社會的本質為衝突,而犯罪乃衝突的結果。
(二)法律的制定乃在保護中上階層利益,下階層行為容易被定位為犯罪或偏差行為。
(三)社會之衝突來自於爭取政治或經濟地位而起,當爭取力量相重疊時,犯罪隨之而來。
三、遭致批評:
(一)派別林立。
(二)不科學,僅憑想像。
(三)無法實現→認為建立社會主義即可消除犯罪?
(四)非自主→否定人有自由意志及思考能力。
貳、各支派基本主張與內容【95檢】
●馬克斯雖然很少提到犯罪與偏差行為,但今日犯罪與偏差行為的解說與馬克斯的許多思想有關,試說明馬克斯對近代犯罪學衝突學派,以及非衝突學派理論的影響。[90北法所]
第二節 衝突犯罪學【95警】
壹、馬克斯學派理論
一、代表人物:馬克斯、恩格斯、龐格。
二、馬克斯思想重點:
批判犯罪學由階級理論出發,認為資產階級的財富是來自於累積無產階級的剩餘價值,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普羅階級)的衝突,使得無產階級感受到相對剝奪。許多學者認為馬克斯藉著說明資本主義社會的社經關係如何產生犯罪,來隱喻「無犯罪社會」的可能性。
三、恩格斯犯罪觀點:
實際上馬克思對犯罪問題沒有太多著墨,但其同僚恩格斯將馬克斯關於犯罪的看法闡述於其著作「英國勞工階級的狀況」一書中,詳述了犯罪與勞工階層的關係:
(一)犯罪是道德瓦解的結果。
(二)勞工階級之行為常被認為是粗鄙、魯莽、暴力,被資本家認係無道德之人。
(三)犯罪是他們唯一可以改變現況的方法。
(四)故只有將資本主義打破,勞工階級才能處於沒有階級、剝削的社會制度中。
四、馬克斯犯罪學之評價:
(一)克拉克認為階級差異對社會有正面作用,且許多貧窮國家犯罪率並不高。
(二)現代社會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的區分已很模糊,且擁有生產工具的人,仍仰賴管理階層來經營。
(三)多元社會除了階級利益外,還有許多特權與利益。
貳、衝突犯罪理論
一、代表人物:達倫道夫、渥爾、昆尼、德克。
二、達倫道夫之強制性結合理論:(=強迫式協調結合理論)
(一)現實社會是有權者與服從者之強制性合作,但是社會上並沒有一個團體,擁有一切權力,所以社會是各種利益團體折衝組合而成,彼此被迫協調合作。
(二)達氏在「工業社會的階級及階級衝突」書中修正馬克斯純階級衝突的觀點。他認為馬克斯沒有預見勞動階級的變化,今日已區分為無技術者、半技術者及技術者,同樣是勞動階級彼此的利益也不見得相同。社會是由許多不同的權力及階級團體所組成的。
三、渥爾之「對立團體衝突理論」:
(一)人類為共同利益必須組成團體,團體為了維護自己立場和利益,就會和其他團體發生衝突,團體也可以整合足夠的力量,迫使政府制訂法律而嚇阻對立團體的利益。
(二)主張犯罪行為是社會不同力量衝突的結果,具有政治意義。
四、昆尼的「社會的犯罪真相」:【92交通事業升等特考】
(一)昆尼以權力、社會與犯罪行為之概念組成所謂「社會的犯罪真相」,其重點如下六點:
1. 犯罪的定義:
昆尼認為社會由有權機構界定犯罪,亦即犯罪是一種創造的結果。
2. 犯罪定義的形成:
犯罪定義是描述與社會有權階級之利益相衝突的行為。
3. 犯罪定義的運用:
犯罪定義的運用由有權執法者運用到他人身上,並且認為刑事司法機關的活動是為了保障有權階級之利益。
4. 行為類型之發展與犯罪定義:
「行為類型」是指人們在其文化環境所學習到的行為規範,為了適應「犯罪者」的標籤,他們會學習扮演犯罪人之角色,以及行為被界定為犯罪之機率增加。
5. 犯罪概念的建構:犯罪概念透過媒體宣傳,影響公眾的認知。
6. 建立犯罪的社會事實:
經過前述五個步驟後,犯罪的社會事實就被建立起來,當某些人發展出與有權者利益衝突的行為,有權階級的代理人──刑事司法機構便將其界定為犯罪。
(二)昆尼之理論是結合標籤理論、達倫道夫之強制結合概念、渥爾之衝突理論,他認為犯罪是一個不斷反應社會政治結構變遷的概念,法律也非絕對道德準則。權力及利益的折衝,才是真正犯罪定義形成的來源。
五、德克──犯罪與法律秩序
六、衝突理論的評價
(一)優點:總體性的犯罪原因論,擴大思考層面、檢視立法、執法過程的權力運作面。
(二)缺點:
1. 缺乏實證研究支持、無法解釋許多犯罪狀況(無法說明強制性交,妨害風化與權力衝突有何關連)。同時研究指出,多數暴力犯罪被害人也是低階者,如果法律保障有權者,高階者,似乎不必大費周章制裁低階者的犯罪行為。
2. 衝突理論學者僅反映出犯罪應如何發生,卻忽略了犯罪實際上是如何發生。
第三節 批判犯罪學理論
壹、工具與結構理論
一、沒有具體代表人物。
二、工具性觀點:
(一)以法律與律師為統治工具:將其價值觀附加在法律條文,然後要求大眾遵守。
(二)犯罪乃階級衝突結果:當階級衝突變成無法忍受時,無權勢者的暴動行為將發生。
(三)工具性理論目標,是要讓無權勢團體也有機會參與法律與刑事司法的運作。
三、結構性觀點:
(一)否定工具性觀點:不認同法律與刑事司法僅為有錢有勢之人服務,而是為整體資本主義服務,如反托拉斯法。
(二)政府才是整頓資本主義發展的利器:→其目的是要維持經濟體制,讓資本主義繼續有效率發展下去。
貳、左派現實主義
一、代表人物:英國──李和楊格。
二、基本主張:
(一)現實主義角度詮釋犯罪行為:主張犯罪人是在街頭中貧窮或是剝削下階層成員,所以這些貧窮階級的人共被資本家及犯罪人雙重迫害兩次。
(二)犯罪的公式:犯罪=相對剝奪感+不滿+欠缺政治實力。
參、批判女性主義理論
一、代表人物:梅瑟史密特。
二、理論內涵:
(一)女性犯罪率低的原因:雙重邊緣性→資本主義及父權社會雙重控制了女性。
(二)女性無權力特性也導致女性被害的地位。
(三)男子氣概與女性被害的詮釋:在資本主義下,為贏得職務、尊重或經濟上權力,對女性施暴是必然的生存法則。
三、刑事司法體系與女性犯罪人:批評犯罪學者認為刑事司法體系及父權官僚都是導致女性犯罪偏差行為的開端。
肆、權力控制理論【99員】
一、代表人物:哈根。
二、基本命題:
(一)犯罪是兩個因素的功能:
1.社會階級(指權力)。2.家庭功能(指控制)。
(二)將此二因素結合,認為父母從社會階級與工作場所複製權力至家庭中,故其工作經驗及社會階級將影響小孩的犯罪性。犯罪行為與一個人之社會階級及家庭功能有絕對之關連性。
三、父母的管教作風與犯罪率:
(一)平權作風家庭:男女孩犯罪與偏差行為比率相當一致。
(二)專制作風家庭:男孩受到溺愛或寵愛,女性犯罪率偏低,男性相對較高。
四、評論:
(一)優點:提供另一種型態犯罪研究方法,即包含性別差異、社會階層及家庭結構等。
(二)缺點:1.核心假設中,權力與控制真可解釋犯罪嗎?2.現今很少家庭會因性別不同而有不同管教態度。
伍、和平建構犯罪學(Peacemaking Criminology)【重要理論!!】
一、基本論點
(一)和平建構式犯罪學一詞是來自昆尼於其「Peacemaking Criminology」一書,是社會衝突學派或激進學派最新的改革行動下的產物。
(二)主張犯罪學目的是建立和平公正社會,不從實證分析、而從宗教與哲學思想著手。
(三)認為懲罰和矯治對減少犯罪是無效的,人的互助互愛、調解來解決衝突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最終辦法。一般均以「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統稱他們的整體思想。
二、修復式正義
以社會而非法律的觀點來看待犯罪問題,主張犯罪是對個人和社區的傷害,並非違反法律的抽象定義,當犯罪發生後,必須恢復社區、被害人、加害人三者原有的狀態,這才是正義。
第四節 社會衝突理論的意涵──修復式正義/復歸式正義/修復式司法【94;96交通、97員】【超級重要!!】
壹、理論基礎
一、和平建構理論:
(一)對於現行刑事司法體系的不滿與反動:→1.再犯率高達2/3。2.監禁率提高,但犯罪率不見下降。
(二)協助弱勢族群免受刑事制裁的不公待遇:論者希望在現行刑事體系外另創一個體系處理犯罪人,針對社會上沒有權力的弱勢族群。
(三)建構安全正義的社會修復式正義之目標:→透過和平、溫和手段解決犯罪問題,就可以達到安全、正義的社會目標。
二、整合性羞恥理論:→布列斯威特。
(一)修復式正義在日本的成功經驗。
(二)羞恥心是一個強有力的非正式社會控制。
(三)整合性羞恥才有助於修復式正義。
貳、核心概念
一、定義:
根據傑爾說法「修復式正義是一種要滿足被害人從犯罪中得到傷害與需要的程序,這種程序必須課以加害人責任,並邀請被害人、加害人與社區代表共同參與此程序。」
二、目標:
企圖使被害人與社區重修舊好,盡可能回復至犯罪發生前之原狀。因為所謂犯罪是加害人對被害人的一種侵犯,並非對國家的侵犯,故本理論企圖使被害者與社區藉由犯罪人的損害損償,盡可能回復至事件發生前的原狀(whole again)。
三、手段:
採取三度面向方式處理犯罪問題,即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代表共同參與,透過調解、斡旋的方式要求加害人修復對被害者及社區之傷害。
※被害者司法體系:【98員】在遠古尚未有刑事司法體系時,犯罪問題係由被害者或其氏族耆老負責介入,進行與加害人的協調而探討如何補償被害者損失,且兼顧加害者的尊嚴與嚇阻,以達到重整與復歸,如此作法現今學者稱之為修復式正義。
參、基本原則【重要!!】
一、修復式正義的目的是「和平與福祉」:藉者發現問題、回復損害、治療創傷,進行社會革新,如金錢上的賠償、對被害者的服務和道歉,達和平與福祉。
二、以社會、衝突的觀點,而非法律觀點來看犯罪事實:認為犯罪是對個人和社區的傷害,而非違反法律對國家之侵犯。
三、修復式正義是一種回復損害的「關係式正義」:主要解決被害者所造成的損失,而不是懲罰加害者。
四、社區擁有解決衝突的主權:主張犯罪處裡最基本機制應該是在社區,而非刑事司法機構。
五、修復式正義尋求加害者、被害者及社區共同參與修復與治療:傷害了個人平等關係的事件,也會傷害到社區,因此社區也因參予整各修復的過程。
肆、評價
一、正面評價:哈恩稱修復式正義為積極性刑事司法之一,與社區警政和社區矯正並列為三大支柱。
二、負面評價/缺點/限制:仁慈/無嚇阻/網路/受傷害/差別待遇重複被害
(一)以應報主義觀點:太過仁慈、寬厚,無法達到真正公平正義。
(二)以威嚇主義觀點:不論是一般或特別威嚇,皆達不到威嚇犯罪效果。
(三)容易造成刑罰網絡擴張:會使原本可能判無罪之人,進入司法程序。
(四)被害人非必能從中獲得補償:可能因加害者的經濟條件而異,最後被害人仍是受到傷害。
(五)容易造成差別待遇:犯同樣的錯,但可能因經濟條件而有不同結果。
(六)以隔離主義觀點:重易造成社會重複被害。
伍、進行程序
一、所有利害關係人均能面對面參與解決衝突。
二、認知並了解該事件造成損害:不侷限於被害人,有可能社區和加害人亦受損害。
三、參與者一定是自願,以保障每位參與者權力。
四、各方當事人以最真誠方式說出該事件經驗或故事,作為修復過程基礎。
五、被害人、加害人、社區必須有面對面的溝通和經驗分享。
六、要有促成者或召集者的參與,確保廣闊社會角度。
七、整個過程是要被害人、加害人得以整合於社區而出發。
八、溝通、協調後,研擬出一套解決、賠償方案。
九、不可參雜懲罰方案於修復式方案中。
十、以是否達整合、修復結果,來評估修復式正義達到程度。
陸、實務型態
一、被害者加害者調解(Victim-Offnder Mediation→VOM):→強調對話
1. 意義:是指被害人、利害關係人與加害人在安全的環境中會面,並進行與犯罪事件有關之討論,通常由一位有訓練的仲裁者來協助(官方或民間),被害人藉此告訴加害人犯罪造成的傷害,進而發展賠償協議,亦稱為對話過程。
2. 實施現況:是一種最常見的實務運作型態,最早實施的地方為一九七八年美國印第安納州,德國將其整併於刑事司法體系內,以處理嚴重的成年與少年犯罪案件。
二、家庭團體會議(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
1. 意義:是將受犯罪影響的所有成員,包含被害人、加害人及其家庭成員,全部聚集在一起,共同討論事件的解決方式。通常這種會議是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所召集,加害人首先泝必須要承認犯罪行為,且沴參與均是自願的。
2. 與加害人被害人調解方案的差異:
(1)家庭團體會議的成員較廣泛,包括家族成員及支持者均可參加,而且要負擔集體責任,故應較能有效地建立社區參與、重建社區及預防再犯。
(2)家庭團體會議大部分由官方機構,如警察、社福人員等發動,與加害人、被害人調解方案是由私人或當事人發動不同。
3. 實施現況:紐西蘭最早實施,現在的美國部分州、英國及加拿大等,也相繼採行。
三、審判圈(Sentencing Circles):
1. 意義:亦稱為和平圈,運用傳統印第安人儀式將被害人、加害人、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警察等人士聚集一起,以誠懇的態度共同對事件尋求瞭解,無論是少年犯或成年犯,均可適用審判圈。
2. 方法:
a. 第一種是由法官轉介進入審判圈,而達成的協議就是對判決的建議。
b. 第二種是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等共同參與,最後的協議即為判決。
3.實施現況:一九八○年代首先在加拿大進行;而在美國明尼蘇達州有八個社區實施。
四、社區修復委員會(Community Restorative Boards):
1. 意義:是由一小群體受過專業訓練之社區居民所組成,與加害人公開討論後,共同擬訂一套修復和補償計畫,而加害人必須承諾在特定時間內完成此,委員會向法院提出報告執行情形。
2. 實施現況:該制目前以美國及加拿大實施最為普遍,一般而言,此制大多運用來處理非暴力型的少年犯罪。
五、其他:
1. 被害影響陳述:由被害人以書面、口頭方式描述犯罪事件如何影響本人及周遭朋友,可提供法院做為量刑的參考。
2. 補償:通常是法院命令加害人對造成的損失加以回復,也是被害人權利的核心。
3. 社區服務:加害人對所屬社區提供公益服務,以便能修補其對社區的傷害與損失,一般為刑罰附加的一部分,但愈多的執法單位甚至矯正部門,也有命令社區服務的權力。
柒、雙重系統下的復歸式正義
□□布萊德懷特認為,懲罰代價昂貴且貶損被害者尊嚴,容易有負面影響,故應嘗試以修復式正義為處理犯罪的首要策略,因較符合人性、利於整合;但當修復式正義失敗,則應嘗試威嚇式正義;若亦失敗,則應嘗試隔離式正義。
一、復歸式正義:針對微罪、初犯、偶發犯、少年犯,使用調解、道歉、賠償、社區處遇。
二、威嚇式正義:對有惡性、但仍有理智者,使用短期自由刑以矯正之。
三、隔離式正義:對無理性且不能悔改者,則以無害化及隔離待之。
捌、修復式正義及懲罰式正義比較:關係、觀點都不同;權利、責任有區分
|
修復式正義 |
懲罰式正義 |
犯罪定義不同 |
指對人際關係之破壞 |
指對國家法律之違反 |
關係不同 |
加害人、被害人及社區三面關係/三面向度 |
國家與犯罪人對抗 |
觀點不同 |
社會觀點 |
法律觀點 |
犯罪後責任不同 |
回復原狀、賠償損害 |
接受國家制裁、具應報成份 |
犯罪後權利不同 |
社區有解決問題之權利 |
由國家法律定之 |
第九章 理性選擇理論(命題率:☆☆☆重要!!)
第一節 新古典犯罪學派
壹、基本主張
一、年代:19世紀。
二、主張:延續古典犯罪學派主張,泝人是理性的動物,有自由意志,應對其行為負責。沴犯罪行為應受刑罰約束,因犯罪所得利益受到懲罰將使其自由意志選擇不再犯罪。
三、古典學派再度興起之原因:
(一)實證學派無法找到犯罪的特殊原因。
(二)重大犯罪不斷發生,認為不應只以矯治或教化的方式來控制犯罪。
(三)對於教化主義政策的不信任,認為該政策無法預防犯罪。
(四)核心犯罪人研究:1972年沃夫幹研究發現約6%的人犯了51.9%的罪。
(五)採取維持秩序的觀點:壓制兇惡犯罪,對其採取嚴格的刑事政策。
(六)其他學者觀點:如刑罰學家華德的矯治負面影響論;加州少年局的在監適應論。
※(四)至(六)屬現代古典學派興起原因!!
貳、對古典犯罪學的修正【89警、91原、98官】
一、允許專家在法庭作證,以決定犯罪者應負之責任。
二、修正一視同仁的刑罰原則:強調個別化反應的需要,如未成年人、精神耗弱者雖犯罪情形與一般人相同,但不得科以相同刑罰。
三、對自由意志之修正:泝疾病、無能力、心神喪失或其他因素可使自由意志無法運作。沴初犯較累犯較具自由意志,因累犯已有習慣性。
四、接受環境可以影響個人意志的說法:因素包括氣侯、環境、個人心智狀況。
五、部分責任能力者,懲罰應予減輕:包括心神喪失、低能等足以影響犯罪時的智識情況。
參、古典與新古典犯罪學派之比較:→個別、法官、量刑、自由。
一、個別差異不同:
前者用心於刑法改革,不重視犯罪原因,故忽略個人身心理因素及環境因素。
後者接受情境或環境可以影響個人自由意志的說法。
二、法官權限不同:
前者強調法官功能是決定是否有罪,沒有自由裁量權。
後者主張賦與法官部分自由裁量權,並允許專家法庭作證,藉其專業知識判斷責任有無。
三、量刑依據不同:
前者以客觀損害為重心,因此不論初犯累犯均予同罰,亦忽略個別差異與犯罪動機。
後者強調個別差異性,故對部分責任能力者予以減輕刑罰,再犯者則予加重刑罰。
四、自由意志不同:
前者認為犯罪是自由意志使然,但卻忽略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而未減免責任。
後者接受個人因素可使自由意志無法正常運作的看法,因而得減免責任。
●「理性抉擇模式」之主要內涵為何?在犯罪防治上應如何運用?[93檢事官]
第二節 理性選擇理論【92交、93檢】
壹、興起年代
一、1970年代後又對古典學派的人性看法及自由意志產生興趣,認為其在犯罪問題的探討遠較實證學派所強調之矯治犯罪人寬廣。
二、這些犯罪學者稱為「現代古典犯罪學派」,又稱「理性選擇理論」。
貳、興起原因
一、70年代覺悟實證學派無法找到犯罪原因,且監獄矯治並不能預防犯罪,更甚者如馬丁森於1974年提出「矯治無效論」。
二、慕雷及寇斯在「超越觀護」建議,以懲罰為導向的計劃方案更能鎮壓犯罪人犯罪惡性。
三、威爾森在「思考犯罪」書中認為:泝採取嚇阻方法以抑制犯罪人。沴另採選擇性監禁對付核心犯罪人。
參、理論啟蒙
一、代表人物:
1968年由美國經濟學者貝克發表「犯罪與懲罰:經濟觀點」中提出理性選擇。
二、基本主張:
(一)認為犯罪的決定機制如同一般行為,是透過「期望利益模式」(Expected Utility Model),即就整體資訊評估,以最有利、最能滿足需求的方式為之,簡稱EU模式。由於決定的結果是主觀上對己有利,故「期望利益模式」又稱為「主觀利益期望模式」(SEU)。
(二)同時認為人類行為傾向於滿足「當下」需求而非最大利益,所以人類決策過程僅是一種「有限度的理性」之行為。
三、理性選擇概念導入犯罪學研究:
(一)1978年克拉克(Clake)和康尼絲(Cornish)提出「認識犯罪替代效應:理性選擇理論之應用」中開始以「主觀利益期望模式」來研究犯罪問題。
(二)認為大部分犯罪人在行為前,都多少有計劃與預期,可說是有限度的理性。
(三)故若能重建犯罪者理性衡量的決策過程,便可設計一種犯罪預防策略來減少犯罪。情境犯罪預防的部分概念,即源於此論點。
(四)理論結講:
1. 犯罪性的結構因素(內在):
泝經濟機會:對經濟機會的認知程度將影響其從事犯罪行為的決定。
沴學習與經驗:艾克斯認為此要素最為重要,當認為犯罪風險高於犯罪利潤時將不犯罪。
沊犯罪技巧:一個正確且理性思考的犯罪技巧將減少失敗的機會。
2. 犯罪行為的結構因素(外在):
泝犯罪型態選擇:犯罪行為有專精與一般的分別,其選擇係根據市場條件理性分析而來。
沴犯罪時間、地點選擇:均經理性選擇後而為之,以免難以兔脫。
沊標的物選擇:費爾遜認為適合的標的物具有VIVA的特性。即價值性value、可移動性inertia、可見性visibility及可通達性ccess。
肆、理論優點
一、將犯罪行為視為一種選擇行為。
二、可解釋犯罪行為與犯罪人。
三、可解釋犯罪過程(開始、繼續與結束)。
四、強調情境與機會因素解釋犯罪。
五、將犯罪區分為原因與動機。
六、假設犯罪人與常人基本人性相同。
伍、理論缺點
一、犯罪人並非全然理性,例如性犯罪通常非出於理性。
二、理性選擇理論概念並非創新,而是學自經濟學理論、社會學習理論、日常活動理論及自我控制理論。
陸、理性選擇理論與日常活動理論之關係
一、相異點:理性選擇理論以其微觀理論的特質,描述犯罪加害人之焦點,來解釋日常活動理論以巨觀理論對加害人未詳盡描述之部份。
二、相同點:兩理論核心概念均為「理性選擇」,均源於古典犯罪學派。
柒、古典犯罪理論與新古典犯罪理論中「理性」內涵之不同
一、古典犯罪學理論之「自由意志」與「理性」:
(一)古典犯罪學理論最重要概念:從功利主義分析,犯罪是個人自由意志與理性思考之結果。犯罪者考量犯罪與非犯罪之成本與利益,比較後決定採取何種手段來滿足慾望。
(二)古典犯罪理論犯罪預防方式:透過嚴厲、確定及迅速懲罰,使犯罪成為不值得之選擇。
二、新古典犯罪學之「理性抉擇」概念:
(一)古典犯罪學未對「理性」作完整的分析,故新古典犯罪學以計量經濟學說明。
(二)新古典犯罪學「理性抉擇」是貝克提出,認為犯罪的決策過程與一般行為無異,稱之為「期望利益模式」,但人類在無法取得完全資訊而行為,此種決策模式即「主觀期望利益模式」,僅能稱之為「有限理性」,而非「完全理性」。
第三節 理性選擇理論支派【極重要!!】
犯罪的控制與移除策略可分為:
一、從社會大眾(含潛在性犯罪人)本身預防犯罪:→防患未然
(一)情境犯罪預防。
(二)一般嚇阻策略。
二、從加害人(犯罪人)本身預防犯罪:→事後補救
(一)特別嚇阻策略。
(二)長期監禁策略→無害化。
(三)公平正義策略→罪刑均衡。
壹、情境犯罪預防【89觀、89;93;95;97員、98升、90檢、97警】
一、意義:係指泝對特定犯罪類型,以沴系統、常設之方法,對促成犯罪之環境加以設計、管理,沊使犯罪者:增加犯罪風險及阻力、減少犯罪剌激及誘因、移除犯罪藉口的措施。(泝沴沊即策略)
二、1983年克拉克提出四大類預防策略:
(一)非正式社會控制:
藉由都會區的規劃及建築物的設計,而對犯罪產生非正式社會控制。
(二)社區犯罪預防:
重組社區,強化非正式社會控制,如改善物理環境、強化倫理規範。
(三)自我保護措施:
目的在於增加犯罪困難度,如買武器自衛、僱用保全人員。
(四)標的物強化:
如家中設置警鈴、貴物器置銀行,但可能使犯罪轉移他區,即替代效應。
三、2003年克拉克及恩克25種預防策略:極重要!!
增加犯罪阻力 |
提昇犯罪風險 |
降低犯罪誘惑 |
減少犯罪剌激 |
產生犯罪羞恥感 |
1.強化標的 ●汽機車防盜鎖 ●家庭加強門鎖 →證明有效泝 |
6.擴充監控 ●增加監視器 ●攜帶手機 ●夜行結伴 |
11.搗亂市場 ●監視當舖 ●攤販要許可證 ●分類廣告監控 |
16.減少挫折 ●舒適環境 ●柔和燈光 ●禮貌服務 |
21.協助遵守規定 ●訂立圖書館規則 ●公廁管理 ●廣設垃圾桶 |
2.管制通道 ●出入口安檢 ●電子通行證 ●行李安檢 →證明有效沴 |
7.職員僱用 ●管理員、保全→ 以加強社區安全感 ●超商安排二位店員 |
12.隱匿財物 ●財不漏白 ●車輛停車庫 ●運鈔車無標示 |
17.減少同儕壓力 ●避免結交損友 ●避免因好奇、尋求認同而犯罪 |
22.訂定規則 ●飯店住宿規則 ●騷擾處理規範 ●大樓生活公約 |
3.管制器械 ●信用卡附照片 ●槍枝管制 ●電話失竊後不能使用 |
8.增加自然監控 ●防衛空間 ●街燈及街道監視器 ●社區意識 |
13.移除標的 ●用票據代替現金 ●可拆式汽車音響 |
18.避免爭執 ●降低人群擁擠、碰撞 ●訂定計乘車收費標準 |
23.敬告守則 ●公告禁止停車 ●禁止亂倒垃圾 ●禁入私人土地 |
4.轉移嫌犯 ●公車站牌設置 ●酒吧之地點 ●街道的封閉 |
9.強化正式監控 ●警察巡邏 ●超速照相 ●加強刑罰 →證明有效沊 |
14.財物辨識 ●財產標識 ●汽車牌照,引擎號碼 ●牛隻標記 |
19.減少挑逗 ●A片管制 ●禁止毀謗 ●提升球場模範行為 |
24.激發良心 ●立牌激發良心 ●加強宣導反毒 ●預防竊盜宣導 |
5.過濾出口 ●出境文件檢查 ●有票根才可出境 |
10.減少匿名 ●司機識別證 ●學生穿制服 ●申訴電話 |
15.否定利益 ●機車烙碼 ●財產標識 ●汽車音響記號 |
20.避免模仿 ●犯罪修復 ●避免犯罪學習 |
22.管制藥酒 ●設定喝酒年齡 ●路檢酒測 ●毒品管制 |
四、情境犯罪預防之副作用
(一)不良之副作用:
1. 犯罪移轉:舞廳、PUB因台北取締而移轉至台中、高雄。
2. 技巧精進:犯罪手法日益精進創新,或由偷變搶。
(二)良好之副作用:即預防犯罪利益之擴張;擴張
1. 類型:預防一犯罪而產生預防他犯罪之效果,如超商監視器預防偷竊,卻監視到街頭殺人。
2. 空間:預防一地犯罪而產生預防他地區犯罪之效果,如警方臨檢某區特種行業,卻產生預防該區住宅竊盜減少。
●閉路監視系統(CCTV)在防制犯罪上具何意義?另其可能面臨那些挑戰。[96檢事官]
一、意義:
1. 就防衛空間理論而言:
監視器屬於防衛空間理論,使犯罪人增加犯罪風險,而放棄犯罪。
2. 情境犯罪預防理論而言:
監視器也是情境犯罪預防的方法,其目的在增加犯罪的風險。
二、面臨挑戰:
1. 隱私權層面:
太多而且清晰的監視器,將使民眾的個人隱私暴露無遺,侵害隱私權。
2. 法律層面:
社區路口監視器,其管理大都由各村里辨公室負責。依據法律何在?
3. 經濟層面:
裝監視器原有節省人力物力的想法,但裝太多恐怕變成浪費人力物。
4. 預防犯罪層面:
由於監視器常無夜視效果,而犯罪通常在夜間,故其預防能力常被懷疑。
5. 效用層面:
監視器如未耗資維修保養,常畫質不清或故障,其效用未如預期。
6. 打擊犯罪層面:
監視器為定點裝置,無法發揮機動打擊犯罪之效果。
貳、一般威嚇主義【96檢】
一、代表人物:哈根、馬丁森、發塔。
二、內涵:
(一)刑事司法體系之目的在於創造一個「嚇阻體系」。
(二)懲罰越嚴厲、犯罪率越低,乃「殺雞儆猴」觀念。
(三)源自古典犯罪理論主張,認為犯罪率與刑罰的嚴厲性、迅速性及確定性成反比。
(四)在刑事政策主張泝擴大犯罪行為內涵、沴採取定期刑、沊恢復死刑等。
三、評論:少有研究發現一般威嚇主義降低犯罪率,原因如下:
(一)許多犯罪者在失去自由意志下犯罪(飲酒、吸毒等),刑罰對其難收嚇阻效果。
(二)犯罪者多下階層,生活困難又無法合法管道改善,寧願犯罪也不選擇守法。
(三)刑事司法效率不佳,而影響嚴厲、迅速及確定,造成嚇阻無效。
(四)「殺雞儆猴」無疑將人當作工具,在正義與道德上備受爭議。
參、特別威嚇主義及隔離主義【96檢】
一、代表人物:
(一)特別威嚇主義:威爾森、紐曼。
(二)隔離主義:彼德西里亞、蘭德公司。
二、內涵:
(一)特別威嚇主義。
(二)隔離主義。
三、主張依據:
(一)實證學派無法改善社會狀況:無法改善貧窮階層,不如將經費花於監禁。
(二)獄中矯治教化的失敗:沒有成效,反而造成惡性感染,出監後犯更嚴重之罪。
(三)監禁更具防止未來再犯的成效:效果比傳統矯治更佳。
四、刑事政策之影響:☆☆
(一)對累再犯、慢性犯罪人及暴力犯罪人採選擇性長期監禁。
(二)恢復體罰、鞭刑,因為痛苦才是懲罰有效的必要條件。
(三)主張採取電擊懲罰犯罪人,因其速度快、效率高且無長期副作用。
(四)提倡三振出局法案,使暴力犯罪人與世隔絕。
五、評價:
(一)優點:
1. 紐曼認為上述政策具有立即性、個別化的優點,且對社會無長期副作用。
2. 彼德西里亞、蘭德公司研究長期監禁慢性犯罪人確可降低犯罪率。
(二)缺點:
1. 長期監禁費用高,如我國一年即需12萬。
2. 無確切證據顯示隔離犯罪人可嚇阻其再犯。ex:刑期越長,越易再犯;標籤化問題。
3. 自犯罪經濟學觀之,犯罪人具有替代性,其他人仍會犯罪。
4. 長期監禁違背罪刑法定,公平性受質疑。
六、三振出局法案困境:☆☆
(一)增加警察執法危險:已犯罪二次者必然反抗劇烈。
(二)增加刑事體系業務量。
(三)累再犯仍舊很高。
(四)有違罪刑均衡。
(五)違反人權:為防止微小犯行的人再犯,而將其長期隔離,似有違人權。
(六)造成財政困擾:本法案將更加重監獄營運成本。
(七)造成監獄擁擠。
(八)威嚇效果有限:目前刑罰對暴力犯罪人已很嚴厲,無須疊床架屋。
(九)造成受刑人自暴自棄:無法假釋;且大部份適用本法案者均達到無法再犯罪之年齡。
肆、報應主義(公平正義主義)
主張:大衛伏格爾提出,強調罪刑均衡以實現公平正義
貢獻:促使刑事司法部門仍需注意程序正義原則及罪刑均衡原則。
第十章 發展性理論(命題率:☆☆☆☆極重要!!)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潛伏特質理論→人不會變,只有犯罪機會會改變。【極重要!!】
壹、一般化犯罪理論(=自我控制理論)【89;92;95;96員、90;97檢、92薦、93交、94官】
一、代表人物:
1990年赫胥及蓋弗森提出一般性犯罪理論,整合泝古典學派(犯罪行為)與沴實證學派(犯罪人之犯罪性)之重要概念。又稱為「自我控制理論」、「犯罪共同性理論」。
二、他們認為犯罪行為及犯罪傾向係不同概念,所以將行為(古典學派)及人(實證學派)的問題區分,行為以犯罪(Crime)說明、人以犯罪性或犯罪傾向解釋。
(一)犯罪:
1. 定義:是指「以力量(Force)或詐欺(Fraud)追尋自我利益的行為」。其必須泝有特殊的條件(如活動、機會、被害者)且沴為追尋短暫利益的事件。
2. 特徵:→輕微不專業、休閒要享樂
泝犯罪是輕微事件,實際獲益不多。
沴犯罪並無專業性,不需要太多準備。
沊犯罪的時間、空間與青少年的休閒型態類似。
沝犯罪所提供的是──立即享樂。
3. 犯罪發生要件:
泝赫胥及蓋弗森引用哻日常活動理論,哷理性選擇理論(機會理論)和哸生活型態理論(說明犯罪類型)來說明各主要犯罪類型發生之條件與結構(包括:強盜搶奪、汽車竊盜、殺人、強制性交、使用毒品等)。
沴日常生活理論的重點:
哻具有能力與動機的犯罪人。
哷合適的犯罪標的(價值、可移動性、能見度、可接近性)。
哸以及抑制犯罪的監控力消失。
沊赫肯及蓋弗森認為人的犯罪傾向,只是犯罪事件中的一個要素,尚須合適標的物、監控力之缺乏及特殊的時空環境。
(二)犯罪性:
1. 定義:指行為者追尋短暫、立即享樂,無視於長遠後果之傾向,犯罪性只是犯罪一個要素,尚需其他條件配合,始能促發犯罪行為。
2. 犯罪性的最大特徵是「低自我控制」,是因兒童時期的社會化失敗而來,其特徵有:
泝自我中心取向。
沴衝動性格。
沊喜歡冒險剌激、好動、力量取向。
沝短視傾向:凡事只看此時此地,不去為將來設想。
沀懶惰,缺乏勤奮、執著、堅毅。
泞挫折容忍力低,以力量解決問題而非協調溝通。
泀缺乏遠見及技術性,對學習技術性事物不感興趣。
洰喜歡追求非犯罪行為的立即快樂,如偷竊、速度、暴力等。
泍不穩定的婚姻、人際關係和工作。
3. 低自我控制與犯罪之關連:
泝犯罪傾向高(=犯罪性)的人亦可藉由其他可提供立即快樂(如:吸煙、酗酒),但有害長遠後果的事件來滿足。
沴低自我控制再加上衝動性格,讓青少年陷入偏差行為中而得到快感,無視於傳統活動(如讀書、上教堂或學術活動)的存在。
沊自我控制的缺乏並不意謂個人將會犯罪,必須視當時的環境與機會而定。
沝在一般化犯罪學理論下,心理病態性格、職業犯罪者、人類學派的犯罪分類、甚至組織犯罪及白領犯罪的概念,都喪失其意義,這些概念都過於強調犯罪的特殊性。
4.低自我控制產生原因:
泝是由於缺乏家庭教養及訓練而產生的結果,因家庭具有哻關懷哷監督哸認知及哠導正偏差行為之功能,若四功能不彰,則無法發揮個體社會化初期功能。
沴學校常不能與家庭合作,完成對孩子社會化初期的責任。
沊低自我控制絕不會因後期的訓練、教導或社會化而有所改變,低自我控制是由於早期缺乏良好的家庭教養及訓練而來的。
沝強調自我控制乃是一種把持住立即及容易衝動的一種能力,這種能力建立在幼年時期,會隨著時間穩定發展。
(三)犯罪機會:
1. 自我控制理論認為必須有一個以上的犯罪機會出現,才易於該低自我控制之行為人,從事犯罪行為。
2. 他們將此種犯罪機會定義為:暴力及詐欺易達成之情境聚合。
(四)犯罪歷程圖:
低自我控制特質(衝動性→前述八點)+低自我控制+弱的社會聯結(附著、奉獻、參與、信仰)+犯罪機會(幫派、自由時間、藥物、適合標的物)→犯罪(包括偏差行為)。
三、社會連繫(控制)理論和自我控制理論不同之處:
(一)探討層面不同:
1. 前者屬微觀理論,認犯罪是個體社會化過程的現象,預防犯罪應從建立社會鍵著手。
2. 後者包括微觀(個體)與巨觀(社會環境),認犯罪是內在因素(低自控)和外在因素(如活動、機會、被害者)交互影響造成的。
(二)犯罪成因不同:
1. 前者認當人們社會鍵聯繫強時不易犯罪,反之則易於犯罪。
2. 後者認人犯罪係因低自控特質的結果,若環境或情境誘發該特質,犯罪就會發生。
(三)犯罪預防不同:
1. 前者認最好的社會政策即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應改善社會及教育問題、提供社區服務。
2. 後者除延續前者之面向外(加害人),更整合了被害人犯罪預防面向,如情境犯罪預防、一般嚇阻理論,企圖建構全方位犯罪預防對策。
(四)小整理:
1. 早期赫胥Hirschi提出的控制理論認為,制約來自於個人與社會之關係。90年代所提出的制約來源,是來自於個人。
2. 社會連繫理論主要是針對青少年犯罪;低自我控制理論可解釋一般性之偏差行為,例如失業、性濫交、過度肥胖、酒精中毒、癮君子、賭博。
3. Sampson and Laub嘗試延伸古典抑制理論之重要性,他們二人認為社會連繫適用於成人犯罪,仍然是一個適當之觀點,一些強化社會連繫之行為,例如:穩定工作、滿意婚姻,可使其遠離犯罪。
4. 赫胥對Sampson and Laub的觀點有所批評,赫胥認為在生活後期所發生的事件,例如:成功的婚姻、穩定工作等,並不會對成人犯罪性有所影響。
四、問題行為症候群PBS(Problem Behavior Syndrome)及意外事故一般化理論:
(一)問題行為症候群【93北大犯防所、93警、95員】
1. 意義:
問題行為,就是偏差行為,雖非犯罪,但此行為過常,則不被社會規範所容許,或受到社會道德所譴責。例如酗酒、濫用藥物等,具有問題行為症候群者,自我控制力較低。
2. 與犯罪之關係:
在少年有問題行為,到成年時易有犯罪行為,問題行為愈嚴重,其犯罪率愈高。
3. 學者將低自我控制者的犯罪及意外行為與低自我控制高相關現象,稱為「問題行為症候群」。
(二)意外事故一般化理論(General Theory of Accident)
1. 蓋弗森和赫胥在一般化理論中,更進一步說明低自我控制者,出現與犯罪行為相類似的各種意外事故頻率也相當高。
2. 由許多研究文獻發現,人類行為主要是因追求短暫立即快樂而引發。
3. 意外事故、偏差行為,甚至犯罪皆是不注意、不考慮長遠後果,所發生的危險型態。
4. 由許多交通事故的研究結果發現,意外事故的發生因素實與犯罪、偏差行為接近,故亦可形成一個「意外事故一般化理論」。
五、年齡、犯罪與自我控制(=犯罪性)的關係:【96員】
(一)犯罪性形成的年齡:赫胥、蓋佛森認為出生到15歲為最重要的形成階段,也是影響日後犯罪的重要時期。
(二)犯罪性隨著年齡而穩定:14至17歲以後穩定一致,若有變化也不大。
(三)犯罪性和犯罪率的關係:低自我控制者犯罪率較高,一般而言,在10歲左右漸漸增多,到14歲至17歲為高峰,然後下降、趨於平緩,然若自我控制未從小建立,則犯罪行為將越多、越持續且越嚴重,直到25歲至28歲才會下降。
六、比較緊張理論、控制理論及社會學習理論在犯罪原因與防治犯罪對策上之差異【93檢事】
三大理論 |
緊張理論 |
控制理論 |
社會學習理論 |
人性觀點 |
本善 |
本惡──人非道德動物 |
非善非惡──受環境影饗 |
犯罪看法=原因 |
產生挫折、非法手段追求成功 |
人本來就傾向犯罪,會犯罪是因脫離控制 |
受有利或鼓勵犯罪之次文化影響或學習。 |
犯罪形成過程 |
情緒反應或反應形成之結果。 |
有缺陷之社會化或犯罪機會出現。 |
與偏差或犯罪同儕團體接觸學習。 |
犯罪預防對策 |
改善低階貧窮、給予成功機會 |
增加個人或社會對個人的約束 |
遠離犯罪地區、犯罪同儕團體、甚至改善整個犯罪次文化。 |
|
緊張理論 |
副文化理論 |
社會控制理論 |
1.價值觀 |
上下階層均相同 |
有其特殊、獨立一套 |
上下階層均相同 |
2.人性觀 |
本善 |
非善非惡 |
本惡 |
3.犯罪看法 |
產生挫折、非法手段追求成功 |
遵守其價值觀及行為規範的具體表現 |
人本來就傾向犯罪,會犯罪是因脫離控制 |
4.理論重心 |
副文化形成 |
副文化持續 |
副文化控制 |
5.防制對策 |
改善低階貧窮、給予成功機會 |
改善社區結構、重建鄰里關係 |
增加個人或社會對個人的約束 |
貳、慢性犯罪者研究【88薦、94官】
一、同生群研究發現
(一)渥夫幹除暴力次文化理論外,又與費格利歐及雪林共同於1972年出版「同生群青少年偏差行為」一書,提出「慢性犯罪者」之概念。
(二)同樣是利用官方資料追蹤9,945位於1945年出生於費城的小孩到其18歲為止。
(三)發現有三分之一的人在青少年時期(18歲以下)曾與警察接觸,而其中有6%累犯五次以上者,即所謂「慢性犯罪人→強調質」或「核心犯罪人→強調量」,其觸犯所有樣本犯罪案件的51.9%。(大部份慢性犯罪人均為核心犯罪人)
(四)渥夫幹、宋貝利與費格利歐繼續追蹤原樣本的10%計974名青少年到30歲為止,進一步發現「持續性犯罪人→強調時間」有70%來自少年慢性犯罪人,而少年時期無犯罪者僅佔18%,再度證實習慣犯罪者長大後,很可能成為職業犯罪者。
(五)他們得到的結論,有以下三點:
1. 最能預測少年犯罪的因素是種族。
2. 社經地位、教育程度、智商、成績等均是透過種族對少年犯罪產生影響。
3. 少部分少年從事大部分的犯罪,一旦被捕,常成為「習慣性犯罪者(Chronic Offender)」,刑事司法體系的制裁,反而提昇其犯罪的機會。
二、對刑事政策的影響:→保守派支持
(一)對於此類犯罪者,部分美國學者(如格林威)主張採取「選擇性長期監禁」。
(二)1994年「三振法案」。
三、缺點:
(一)不考量與犯罪有關因素,單憑個人特徵就加重刑罰,似有欠考慮。
(二)且犯罪預測無法百分之百。
(三)嚴重違反罪刑均衡原則,頗受正義模式及自由派學者批評。
參、差別壓迫理論
一、代表:
美國學者柯文於2000年在其著作「犯罪與脅迫」中提出差別壓迫理論。
二、內涵:
(一)柯文認社會上有兩種不同的壓迫力:
1. 人際的壓迫力:通常來自父母、同儕或重要關係人的武力使用、脅迫或恐嚇。
2. 個人的壓迫力:指超越個體所能控制的壓力,如失業、貧窮導致經濟及社會的壓迫。
(二)一個人是否具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取決於其生活週期中對各種壓迫經驗的適應態度:
1. 面臨壓迫而應付得宜:產生正向的社會行為;低壓迫→低憤怒→高自尊→有力的道德與社會連結。
2. 無法持續應付高壓迫:產生負向的社會行為:高壓迫→高憤怒→低自尊→弱的道德及社會連結→產生低自我控制或長期性沮喪→易為偏差行為或犯罪。
(三)低自我控制是壓迫力量的結果:其形成為個體無法調適壓迫力量而產生,非如赫胥及蓋佛森所言為生心理缺陷的結果。
(四)個體如何將脅迫力轉為慢性犯罪生涯而發展?
1. 其成長環境通常父母管教方式不一或反覆不定,甚或傳統權威方式。
2. 再者,壓迫具有代代交替的性質,即父母面臨壓迫,亦以壓迫的控制力加諸於子女,子女長大後又加諸其小孩。
3. 新舊壓迫將增加個體社會心理不足及產生心向,柯文稱為壓迫作用,只有透過公平的運用或更強大的壓迫反應始能克服。
肆、犯罪與人格特性
一、格魯克夫婦對麻州少年輔育院進行同生群縱貫研究後於1950年提出。
二、結論:
1. 鬥士體型。
2. 兒童時期適應不良。
3. 家庭關係不良→易成持續犯罪者。
第三節 生活週期理論→犯罪生涯是戲劇化的過程,隨年紀及環境而改變。【極重要!!】
壹、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Age-graded Theory of lnformal Social Control)【92;96檢、97觀】
一、基本論點:
(一)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是桑普森和勞伯(Sampson and Laub)於1994年提出,企圖修正一般化犯罪理論(屬該理論之擴張),又稱「年齡逐級理論」。他們重新整理格魯克夫婦於1939~1963年所做的研究,發現年齡與犯罪的重要關係。
(二)發現泝愈早犯罪者,其將來犯行將愈多且嚴重。沴在犯罪年齡分佈曲線發現,犯罪達高峰期後,犯罪數及犯行嚴重性則隨年齡下降,這種現象稱為「延遲成熟」現象。
二、理論內容(三要點必寫→前面分類非原著):
(一)犯罪開始(早期受低自控影響):結構變項(性別、年齡、種族)透過家庭和學校控制的中介作用,解釋兒童和少年時期的偏差行為。
(二)犯罪連續(犯罪行為有連續性):
兒童時期反社會行為可以不同型態(如:酗酒、精神疾病、意外事故、犯罪或偏差行為等行為)一直延續到成人時期的行為。
(三)犯罪終止(低自控的更改):但無論早期犯罪傾向為何,成人時期的重要事件如婚姻、就業狀況可以解釋成人犯罪狀況之政變。
三、該理論是一般化犯罪理論的擴張:
(一)在生命歷程中有兩個重要的轉捩點:
婚姻、工作,當個處於犯罪邊緣的人,遇到願意給他機會的老闆或不計前嫌的另一半,可能就會回心轉意,轉而從事合法行為。
(二)轉捩點包括:
1. 婚姻:
2. 家庭:
3. 工作史:
(三)成年時期許多非正式的社會控制,如:對家庭、職業、婚姻等之附著,對一個人是否去從事犯罪有重大的影響。這些社會聯結稱之為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泝實即為赫胥之「社會鍵」。沴與一般化犯罪理論相同。
四、理論的發展與擴充:
(一)相同開始不同的生命歷程:
繼續追蹤半世紀,到70歲已有225位死亡,僅52接受最後的訪談研究,後發表「相同開始不同的生命歷程:從少年到70歲」一書。
(二)增強原有理論:
1. 增加轉捩點:
除前述外,增加泝兵役沴服刑沊強制戒癮沝居住環境,亦會使人改變不再犯罪。→沴沊實為正式控制。
2. 增加脈絡:
泝意志力:即贖罪心態,彌補年少輕狂而中止犯罪並進而回饋社會。沴情境脈絡:離開不良生活型態而中止犯罪。沊歷史脈絡:犯罪與歷史背景有關,如經濟大肅條、二次大戰所形成的時代效應造成他們犯罪。
五、政策意涵:
(一)重新檢視觀護與假釋制度:
給予出獄人相當援助以預防犯罪。
(二)加強個人社會資本:
1. 即個人的人際關係(社會技能訓練)。
2. 家庭婚姻美好生活(政府應具體提供家庭諮商、輔導服務。)
3. 工作職業穩定(政府應提供職業訓練、教育課程。)
(三)復歸或社區式正義計畫的實施。
(四)強化社會鍵控制:培養良好的社會控制。
六、理論重要結論:
(一)不可忽略成年生活經驗對犯罪終止的重要性。
(二)機構轉捩點控制在犯罪終止上的角色。
(三)要以動態的角度詮釋犯罪的轉折與終止。
(四)不可忽略意志力選擇改變犯罪的力量。
(五)持續犯的最大特徵是邊緣化與不連結性。
七、「一般化犯罪理論」與本理論比較☆☆☆
(一)相同點:
1. 均採縱貫性犯罪研究,探討犯罪人自幼年至成年。
2. 均採多因性的犯罪觀點,認犯罪非單一原因導致。
3. 均認家庭與學校等非社會控制機制是解釋少年時期低自控的主要因素。
4. 均認社會控制與自我控制是影響少年犯罪與偏差行為的重要因素。
(二)相異點:
1. 對低自控可否更改不同:赫胥與蓋佛森認為少年時期養成的低自控能力將終其一生難以改變。而本理論則認成年時期的重要事件與經驗可改變其低自控能力。
2. 對非正式社會控制看法不同:赫胥與蓋佛森認為家庭、學校及社區的非正式社會控制力量薄弱是少年低自控的來源。而本理論則認為成年時的婚姻、家庭、工作等非正式社會控制卻是阻絕其再犯罪的重要因素。
3. 理論強調核心不同:赫胥與蓋佛森認為「低自我控制」為其核心,而犯罪人自小至老無法脫離犯罪。而本理論則認成年時期所累積的社會資本是斷絕其再犯罪的主要拉力。
貳、少年犯罪路徑研究→有可考性,注意!!
一、代表:羅伯(1993)。
二、研究發現:羅伯作匹茲堡同生群青少年縱貫性研究時,發現少年通往犯罪生涯路徑有四:
(一)權威衝突路徑:指少年早期頑固行為,此行為將導致偏差、我行我素、且躲避權威。
(二)內隱路徑:指少年輕微、偷摸行為(如說謊),進一步促使少年從事財產犯罪行為。
(三)外顯路徑:指少年公然的攻擊、侵害行為,如騷擾、淩弱,進而武力取財等行為。
(四)多重犯罪路徑:任何一路徑將促使少年為犯罪行為,有些人甚至同時進入二、三種路徑,其特徵為頑固、常對師長說謊、淩弱及竊盜,將來可能成為持續性犯罪人。
參、一般化犯罪與偏差行為理論→考試機會低!!
一、代表:
安格鈕於1992年發表一般緊張理論後,2005年也運用生活週期概念提出本理論。
二、理論內涵:
(一)主張犯罪是一種相互作用的社會現象—環境、社會與心理特質均能預測犯罪,而犯罪也會影響個體的社會與心理特質。
(二)當約束力量薄弱且犯罪機動強烈時,則個體犯罪率大增。
(三)個體可能會透過一些方法降低約束力量與塑化犯罪動機,安格鈕稱為「生活領域」(life domains),會持續跟隨一個人成長的各階段而相互影響,故本理論屬發展性理論支派。
1. 自我:易怒性與低自我控制。
2. 家庭:拙劣教養技術與沒有或不佳的婚姻。
3. 學校:不佳的學校表現或低教育程度。
4. 同儕:偏差同儕。
5. 工作:失業或不好的工作。
(四)安氏同時發現生活領域具有同一時間影響一個個體犯罪的特質,例如個體現在的犯罪行為是此時人格特質和家庭、學校、同儕與工作經驗所影響下的結果,而非過去的生活領域。同時也支持辛普森與勞伯的觀點,人類的發展是一種動態歷程,犯罪會隨時受到影響並與環境交互作用而改變。
肆、互動犯罪理論→宋貝利提出
第十一章 犯罪整合理論(命題率:☆☆普通!)
第一節 犯罪理論整合之發展
壹、犯罪理論整合的意涵
理論整合是指將二組或二組以上具有邏輯相關之命題加以組合,形成較大型態之相關命題,以便對所研究之現象提供較完整的解釋。(宋貝利)
貳、犯罪理論整合的動力/原因【99官,重要!】
一、理論蓬勃發展:
各學者所提犯罪理論各有優缺點,相互競爭可使犯罪解釋益發透徹,惟學者亦發現理論可以互相整合包容。
二、犯罪原因複雜:犯罪現象錯綜複雜,非單一因素或學科可以解釋或研究,為避免以偏概全或失之狹隘,整合性研究有其必要。
三、代替理論競爭:
犯罪理論本各有長短,一理論之長常為另一理論之短,故理論競爭攻訐無助發覺真理,集合各家之長的整合趨勢因此出現。
四、增加詮釋能力:
犯罪原因具複雜多變本質,運用多變項統計分析技術以及理論整合,將可增進犯罪詮釋力,對犯罪之解釋亦可更周延。
參、犯罪理論整合之類型:赫胥於1979年提出→【重要!】
一、演譯整合/=上下整合型(Up and Down):
主要理論將另一理論概念加以吸收、整合(如大吃小),如明恥整合理論。
二、重點抽離整合/=平行整合型(Side by Side):
抽出理論間共通的部分,適當的加以分類,形成目的一致之整合。如緊張理論與差別接觸理論之共通部分即用於解釋下階層犯罪,但緊張理論則重於社會結構造成個人的緊張;而差別接觸理論則強調犯罪動機及學習的概念。
三、前後相加整合/=垂直整合型(End-to-end):
找出理論之關鍵變項,並排列變項之因果次序(前後次序),對犯罪行為作解釋。如Hagan的權力控制論、赫胥的一般化理論皆為此例。
肆、整合理論舉例
一、一般化理論:
整合泝古典與沴實證。
二、明恥整合理論:
整合泝控制、沴標籤、沊副文化、沝學習、及沀機會理論。
三、艾立特風險樹:整合泝緊張、沴控制及沊學習。
伍、犯罪理論整合的困境
一、各犯罪理論間之基本主張互相排斥。
二、經過過多變項統計分析,將使部分犯罪理論特有之解釋力消失。
三、整合理論之代表性變項不易選擇,可能產生偏誤。
四、整合理論應用到各犯罪類型能力,和個別理論產生同一困境,亦即皆只能解釋部分犯罪類型,無法廣泛推論到大部分的犯罪類型(一般化理論除外)。
第二節 犯罪整合理論
●試述犯罪問題之研究必須走向科際整合犯罪學理論之原因?並以美國犯罪學家傑佛利之生物社會學習理論或其他相關理論予以說明。[85中正犯防所、91警察特考]
壹、生物社會學習理論【91警】
一、傑佛利行為模式之探討
(一)美國犯罪學家傑佛利(C.Ray Jeffery)嘗試綜合犯罪學理論,建立一個整合型犯罪學理論—認為犯罪是學習而來的,而學習效果乃因泝生物因素(如遺傳)及沴社會因素交互作用引起,而提出生物社會學習理論。
(二)行為模式可分為三種:
1. 內省模式:(由內而外)
泝以蘇哲蘭的不同接觸理論為代表,認為行為是學習來的,學習會依經驗累積做修正。
沴主張身心二元論,即強調有機體對環境刺激單向之反應,並受社會所支配。
2. 行為模式:(由外而內)
泝此行為模式以史基納之學習理論為代表,認為行為受外界刺激而引起。
沴認為有機體是空的,即否認了有機體、腦及中樞神經方面的影響。
3. 生物社會學習行為模式:(內外交互作用)
泝傑佛利批不同接觸理論缺點,在於該理論拒斥生物及遺傳方面對行為的影響;同時傑氏反對蘇哲蘭提倡「學習過程之強弱是社會性(非生物性)」此種觀點。
沴傑佛利認為犯罪行為是大腦與環境互動的結果,認同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的,也強調行為之學習主要是生物因素、心理因素及社會因素,相互作用而引起學習的效果。
沊傑佛利的生物社會學習理論,因此相當強調生物遺傳方面及社會因素方面研究。
二、對預防犯罪之啟示
(一)研究犯罪行為,必須從科際整合的觀點,兼顧生物及環境兩方面之相關因素。
(二)可同時操縱環境因素或控制遺傳方面之基因,來減少犯罪行為。
(三)控制基因方面:對有XYY性染色體異常或邊緣系統中長有腦瘤者,可以利用手術或其他方法改變其基因結構,使能正常適應社會生活。
(四)抑制荷爾蒙的藥物,治療因男性荷爾蒙過多,產生侵略行為者。
(五)運用行為治療法,治療虞犯或未遂犯。
(六)合理規劃都市空間,可免除都市之疏離感,減少因人口都市化而導致偏差行為(和此論點相近→紐曼──防衛空間論)。
●試說明犯罪理論整合之必要性及型態,並舉一整合理論說明少年犯罪之形成[89中正]。
貳、一般化犯罪理論(詳前)
參、明恥整合理論【88委、92檢、95官、96Ⅰ員、99官】
一、提倡者:1989年,澳洲犯罪學者布列斯衛特提出,屬於重點抽離/=平行整合。
二、發展背景:
(一)犯罪學家對犯「單一性理論」產生質疑。
(二)犯罪學家對犯罪學理論概化能力不滿。(即普遍解釋能力不夠)
(三)「羞恥感」在日本成功地控制犯罪行為。
三、理論內容:
(一)借用現存理論部分:
1. 整合了泝控制理論沴標籤理論沊犯罪副文化理論沝機會理論及沀學習理論。
2. 以控制理論探討初級偏差行為產生,標籤理論瞭解次級偏差行為形成,並以犯罪副文化理論說明次級偏差行為持續,再以機會、學習理論補充說明。
(二)自我創發部份:
1. 提出「羞恥」、「互賴」、「共信」概念。
2. 互賴:個體生存網路中,其依賴別人及別人依賴個體以達成目的的程度。→小賴大信
3. 共信:是社會狀態,彼此間有著極高度互信與互助的特色,個體因而十分互賴。
4. 互賴是微觀的,共信是巨觀的。互賴程度愈高,共信程度也愈高,成員彼此互賴而共信,便會遠離犯罪。
5. 為解決「標籤理論」所提「標籤」(羞恥)會使被拒絕者,拒絕接受正規的文化目標。所以Braithwaite將羞恥,分為二種:
泝整合性羞恥(= 明恥整合):一方面表達對行為者不良言行之不贊同,另一方面卻也以尊敬的態度表達對行為者的再接受。當行為者開始了解並認知自己的不良、錯誤行為,並以此為羞恥,則行為者便有可能再整合於大社會。(→寬恕)
沴污名化羞恥(= 烙印羞恥):是一種不斷貶低行為者的過程,將行為者烙印成邪惡之人,而逐漸逐出於社會之外,學校的懲罰與法院的審判都是污名化的過程。(→標籤)。
6. 羞恥效應落在高復歸性(家庭)至高烙印性(監獄)的斷面。
7. 明恥整合可減少犯罪,烙印羞辱反之。
四、評估與對犯罪預防之啟示:
(一)評估:
1. 具好的概化能力及解釋力。
2. 與實證事實高度相符。
3. 俱高可預測性。
4. 理論命題與架構的統一整合。
5. 缺點:未觸及所整合理論的基礎假設。
(二)犯罪預防之啟示:【95官】
1. 避免烙印羞辱:烙印羞辱會增加犯罪情形,使青少年陷入犯罪副文化中。
2. 善用明恥整合:明恥整合方式於非難後予以原諒接納,整合於社會內,可降低犯罪率。
3. 從社會層面預防:建立高互賴、高共信的社會才是預防犯罪根本辦法。
4. 預防重點不在刑事司法體系,而在個體間的互賴與共信。→發展出修復式正義
五、明恥整合理論與標籤理論在犯罪控制的比較:【重要!】
(一)相同點:
1. 均強調負面烙印與標籤會使犯罪人越陷越深。
2. 均強調社會在一個人從事犯罪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二)相異點:
1. 前者強調犯罪預防應從個體間的互賴與共信著手;而後者主張犯罪預防應從個體重要他人及刑事司法體系著手(即強調正式與非正式)。
2. 前者主張犯罪預防應從微觀的互賴及巨觀的互信開始著手;後者主張犯罪預防應從微觀角度著手。
3. 前者以日本為例,主張重振個體恥感以降低犯罪發生;後者則少論及重振恥感問題。
參、緊張、控制及學習理論之整合【有可考性】
一、艾利歐(Elliott)於1985年提出之緊張、控制及學習整合理論。
二、犯罪成因(理論內容):
(一)運用緊張理論:
期望與實際成就之落差、予盾及其家庭、學校生活之挫折與憤怒。
(二)運用控制理論:
由於青少年生活中所產生之緊張、壓力,消弱了青少年與家庭、學校及社區間附著、奉獻、參與信仰等社會鍵聯結。
(三)運用學習理論:
由於家庭、學校聯繫不佳,此時加上不良同儕影響,進而模仿、學習,產生犯罪或偏差行為,如校園暴力、飆車及組織幫派。
(四)其整合模式為→少年在家庭與學校產生之緊張→弱化個人與傳統社會之連結→與偏差行為同儕的接觸學習→產生偏差行為。
肆、危機樹(風險樹At-risk Tree)理論【有可考性,重要!!】
一、代表:
麥克懷特於1998年以微觀和巨觀的角度提出,將相關危機因素整合,從生態觀點說明青少年犯罪原因。
二、理論內涵:
(一)土壤:
社會環境因素(緊張理論):來自低社經地位之少年,其能獲得的社會資源有限,加上現代化社會的相對剝奪,使其就學、就業機會及層級降低,土壤更加貧瘠。
(二)樹根:
家庭與學校(社會控制理論):家庭是影響人格發展及行為表現主要場所,學校能提供少年學習及教育環境,若兩者均缺乏,如此腐壞的根就難提供養分給樹身。
(三)樹幹:
個人特質(自我控制理論):即根深蒂固的本質,高危機少年通常具有學習能力差、低自我肯定及自我控制能力低劣等。
(四)樹枝:
危機行為(差別接觸理論):樹枝代表少年適應社會狀況,適應不良者經常由不同儕的互動而學得不良態度及不良行為。
(五)樹葉、花朵、果實:危機少年(犯罪區位理論):
樹上的果實、花朵都代表個別少年,受不健康枝幹所支撐著常為受傷、腐敗的,因適應不良行為會增加危機行為發生的可能性。而危機少年本身即為種子,落在土中會再孕育出下一代危機樹。
第十二章 被害者學及環境犯罪理論(命題率五顆星,極重
要!!)
體系:
泝被害促發理論:
a.積極促發:暴力、語言
b.消極促發:個人特質
沴生活型態理論
1. 犯罪被害理論
沊日常生活理論
沝對等團體理論(偏差與被害同一團體)
沀偏差鄰坊理論
2. 犯罪被害補償與救助
●根據被害者罪責性之大小,可將被害者為如何之分類?試說明之。[88政風]
●何謂被害者學?在犯罪學研究上有何重要性?試述之。[89觀護人] [89監獄官]與犯罪學有何關聯?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犯罪被害人有何主要保護規定?試列舉說明其內容。[88中興法研所]
第一節 被害者
壹、被害者的意義
一、狹義:以犯罪的被害者為主,尤以個人的被害為研究對象。
二、廣義:
1. 不限於個人被害,其他被害的團體或社會亦得作為研究對象。
2. 更不限於犯罪事件之被害,如交通、產業事故、原子污染等亦包含在內。
貳、被害者之分類【88政風】
依被害者罪責性大小為分類(孟德爾遜)
一、完全無罪責之被害者(0%):加害者負100%責任,如殺嬰事件中之嬰兒。
二、罪責較加害者小的被害者(25%):如因自己無知而被害。
三、罪責與加害者同等程度之被害者(50%):如自願之被害者。
四、罪責較加害者大的被害者(75%):
(一)忽略性被害者:因缺乏謹慎而遭被害,如交通意外中有重大過失之被害者。
(二)誘發性被害者:因自己行為引發加害者犯罪。
五、罪責最大或負完全責任之被害者(100%):
(一)虛偽性被害者:沒有犯罪事實,卻偽裝為被害者。
(二)想像性被害者:因精神異常而想像自己犯罪,可能患有被害妄想或好訴癖等。
(三)加害性被害者:即本身先攻擊卻反而變成被害者,對方反擊成立正當防衛。
第二節 被害者學意義及其發展
壹、被害者學意義【89Ⅰ官、89觀】
定義:被害者學是以犯罪被害人為對象,以探究泝被害人被害的原因及與沴犯罪人的互動,一方面對被害人提出預防對策,另方面也協助被害人處遇與司法上地位提升。
貳、被害者學之發展
一、1941年德國學者哈丁出版「犯罪者與其被害者」,使被害者學從此開始發展。
二、孟德爾遜首次採用「被害者學」一詞,有人尊其為被害者學之父。
三、70年代後被害調查法的廣用,使被害者學更為蓬勃發展。
參、被害者學的研究貢獻【89;96官】
一、認識犯罪原因:因在某些場合,犯罪是由被害者的態度或行為所引起。
二、探討被害人格特質:藉此了解被害原因,有助於其他一般人之犯罪預防。
三、對被害人提供協助:幫助其得到法律應有權利保護,重建與社會良好互動。
四、闡明互相關係:以提供刑事審判依據,作為被告判決或量刑依據。
五、有助刑事訴追:了解被害人不願訴諸法律之原因,作為訴追機關業務參考。
六、了解犯罪黑數:透過被害者的抽樣調查,可彌補未報案之犯罪黑數。
肆、被害者學展望【89;96官】
一、專業人才培養:被害者學已成獨立學科,應與其他學科作綜合性研究,故應著重!
二、深入了解原因:對犯罪原因有更深入了解,以提供正確、公平之量刑資料。
三、擴充研究領域:應擴及被害者之生活習性、人格特質、被害處遇、被害預防及被害者賠償等,以達獨立成一門學科之目的。
第三節 犯罪被害補償制度與理論
壹、被害補償與救助的原理:
一、犯罪被害概念與被害之來源
(一)犯罪被害概念:【重要!】
1. 被害者司法體系:
人類於無成文時期,是被害者或其親族執行制裁,所採的方式有:泝報應或沴補償兩種方法,報應也常以補償的方式達成,這種方式稱之為「被害者司法體系」,同時亦是一種修復式的正義。
2. 犯罪者司法體系(刑事司法體系):
中古世紀封建領主認為對被害者的傷害,是對其「封建國家」的侵害,因此逐漸造就出法公有化的現象。另方面也由於農村社會改變為工商社會,致使被害人必須訴諸於中央集權的政府,形成以犯罪者為主體的現今的刑事司法體系。
二、犯罪被害與相關因素
(一)被害的來源
1. 自然被害:可分為自然災害與動物傷害。
2. 自我殘害:可分為疏忽行為或故意的自我傷害。
3. 工業及科技被害:包括環境汙染、工作環境不安全等。
4. 社會結構被害:社會結構發生不公平而被害,包括:種族、性別等各方面的歧視。
5. 非犯罪之被害:成文法上權利之侵害,所產生受侵害的情狀。
(二)國內犯罪被害之狀況:
1. 犯罪被害男女比例從1988年3:1到1997年成為2:1;官方資料顯示犯罪被害男性多、年齡20~39歲最多(60%)、低教育程度多、工商自由特種行業最多、時間以入夜至六點多、空間以市街商店多。
2. 犯罪被害的範圍從個人生命、身體、財物、心理,到家人生活,甚至下一代,影響甚大。
(三)被害者後遺症:
1. 強暴創傷症(性侵害):
(1)貞操的焦慮症。
(2)羞恥與自卑感。
(3)對不起家人的罪惡感。
(4)恐懼感。
2. 被害人成了加害人:學者Heide曾經將殺害父母親的子女分為三類型:
(1)受到家庭虐待的子女:占90%。
(2)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子女。
(3)高度自私、無罪惡感、反社會人格的子女。
(四)被害人常見的三種特質:
1. 縈弱的標的:被害目標看起來容易受傷或被欺負。
2. 滿足的標的:被害目標可以滿足加害人的慾望。
3. 憎惡的標的:被害目標引起加害人的忿怒。
●犯罪被害者補償制度之理論基礎有哪些?試分別說明之。[90郵政政風]
貳、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之理論基礎有以下數點:
一、國家責任論:
國家對國民負防止犯罪發生之責,若末善盡此義務,必須負起適當補償。
二、社會防衛論:
保護被害者使其與司法機構合作,而藉以防衛社會。
三、社會福利論:
被害者因犯罪而身心創傷及財物損失,社會自應施以救濟,但此為一種恩惠,非如國家責任論認為屬個人權利。
四、政治利益論:
立法保護被害者,致力於贏取被害者對政府之認同及擁護。
五、社會契約論:
政府有合法使用暴力防衛社會,自應使國民免受攻擊,此種責任是來自於人民與政府自然締結之社會契約(自然法之概念)。
六、司法改革論:
現行司法制度過於保護加害者,而被害補償是均衡加害者與被害者之權益的司法改革。
七、宿命論:
犯罪是無可避免的,無理由要被害人獨自承擔,故須共同分擔風險。
參、我國犯罪被害補償制度
一、源起:
1998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死亡或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有保護、補償措施,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大為提升。
二、意義: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若無法向加害人索賠時,常因此陷入生活困境,基於國家社會安全考量,對被害人提供合理保護之制度。
三、內容(特色):
(一)以保護被害人及其遺屬之生活為目的。
(二)僅限於泝生命受到侵害、沴身體受到重傷害、沊受性侵害方得申請補償。
(三)補償金範圍:
1. 遺屬補償金:支付死亡者遺屬,最高合計170萬元(含殯葬費、醫療費)。
2. 重傷補償金:支付重傷者,最高合計140萬元(含醫療費)。
3. 性侵害補償金:包含精神賠償最高合計140萬元。
(四)補償金由國家預算支付:
1. 成立「法務部犯罪被害人補償基金」(行刑法33條)。
2. 由國家預算支出,每年編列預算。
(五)已賠償部份應從補償金中扣除,以符衡平原則。
(六)補償機關設於檢察署,由其發揮司法保護功能。
(七)規定暫時支付補償基金制度。
(八)請求補償對象:被害人死亡者,由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提出。
(九)現況: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被害人或其遺屬之生活,目前申請補償金約10億,平均每件案件補償30萬元左右。
四、因犯罪被害補償及救助計畫之評論:
(一)「給被害者正義」只是一個空泛的口號。
(二)他認為有些被害永遠無法補償,設計各種幫助被害者的方法,只是用來安慰被害人的藉口而已,更是政治上的一種意識型態的表現。
(三)這些方案計畫只針對一部分的被害者所設計,無法全然地照顧到大部分的被害者,所以當然無法達成其原先的美意。
五、試論述犯罪學被害人保護政策之國際發展動向為何?又針對此發展動向我國將後有何可借鏡之處,以做為未來推動加強犯罪被害人之保護?【99官、刑事政策】 |
(一)被害人保護政策之國際發展動向
1. 犯罪被害人地位之變遷:
⑴犯罪被害人在古代至中世紀係居刑事司法核心,此時期為「被害者黃金時期」。
⑵此後因司法制度建立,偏重犯罪人之改善更生而進入「被害者衰退期」。
⑶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被害者學發展、人權觀念高漲、被害者實證調查及國際協會鼓吹,被害人政策邁進「被害者復活期」,以有效保護救濟被害者。
2. 日本制定「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
⑴2003年,日本全國犯罪被害人協會代表批評被害人被輕視之情況,提出確立被害人權力的請求,導致2004年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之訂定。
⑵觀諸歐、美、日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發展,係遵循著泝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沴設立被害人支援組織、沊保護被害人司法上權益、沝強調被害人損害回復及沀制定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等而逐步推廣而保障被害人法律地位。
3. 我國被害人保護政策當前缺失:
我國長期來顯現對被告人權的重視,而忽略犯罪的真正被害人。惟當前國際間有關被害人的保護政策,對被害人之保護已非金錢所能滿足,應跳脫補償之限制與思維,強調犯罪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確立與損害回復及基本權利的保障。
4. 我國近年來分別實施與推動「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溫馨專案」,並設立「重大案件被害人申訴窗口」、「113婦幼保護專線」、「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等,但礙於制度及預算,補償、保護、服務及加害人處遇部份等成效不彰,此乃因資源人力不足、補償金過低、保護對象難以擴大、保護組織層級過低、重補償輕尊嚴及政府相關部門仍未能全力支持所導致,亟待改善。
(二)國際發展趨勢可供我國借鏡之處:
1. 政府立法與政策部分
⑴制定犯罪被害人等權益保障法:
可參酌日本制定一套適合我國的「犯罪被害人等權益保障法」,以便能統合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間相關團體等共同攜手合作,有計畫的推進相關被害人等權益保障措施。
⑵建立修復式正義的被害保護制度:
政府應提供一個能讓加害與被加害兩造雙方關係修復的機制,建立兩造連結關係,以建立一個以修復式正義為理論基礎的被害保護制度。
⑶建立被害人參與的刑事訴訟制度:
被害人為刑事訴訟的直接利害關係人,應提升地位為「準當事人」或「類似當事人」。建議建立被害人參與的刑事訴訟制度,強化被害人之權利保護。
2. 機構執行部分:
我國犯保協會有保護法的成立法源,其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並非純民間組織,是官股民營組織,故應以犯保協會為主建立一個全國被害人保護聯合組織,結合各民間被害保護組織,推動被害人相關議題,保障被害人權利。
第四節 被害者學理論【93原、95官】→人生促對坊重暴【極重要!!】
壹、核心概念:被害者與犯罪者互動關係。
一、互動關係→被害者學從此發展出來:
(一)陌生人關係:雙方不認識,常發生於街道、酒店等公眾場所;類型以竊盜、搶奪或傷害為主,少有殺人罪。
(二)熟識者關係:兩造有一定程度認識與交往,犯罪發生易在私人場所或隱密場合;類型以強制性交、傷人及傷害為主。
(三)親屬關係:具有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犯罪類型多為家暴、兒虐或血親近親性交。
二、互動模式:
(一)可利用被害人模式:加害人利用其行為特性予以加害或利用從事犯罪,如網友性侵。
(二)衝突模式:加害人與被害人長期累積不良關係,因瑣事或口角而引發暴力衝突行為。
(三)被害人催化模式:被害人煽惑、引誘、挑釁或激惹,而使犯罪人受刺激而導致犯罪。
貳、個人被害因素理論:→雞肉加醋同雞絲麵。
一、代表人物:史帕克斯。
二、理論內涵:歸納出個人重複被害的因素,包含了個人特性、社會環境、居住因素等。
(一)機會因素:被害者自陷於有利犯罪情境,讓歹徒有可乘之機,如被偷車要先有車。
(二)弱點因素:被害者本身屬性具有弱點而易陷入危險情境上,如老弱婦孺。
(三)加害因素:被害者積極主動對另一方實施犯罪行為,具傷害或財損之故意。
(四)促進因素:被害者具無知、故意、愚蠢或態度曖昧而陷於被害危險情境。
(五)同意因素:被害人兩廂情願而成為共犯,如賭博、嫖妓及同性戀。
(六)激發因素:指被害者向具犯罪動機人(激發)或向守法者攻擊而導致被害。
(七)吸引因素:被害者本身具有導致加害故意的明顯標的,如坐擁豪宅。
(八)免罰因素:即被害者不願報警或破案率低,使犯罪人認無刑事追訴之壓力進而犯罪。
●試述犯罪被害理論中之「生活方式暴露理論」及「日常生活理論」之主要內為何?並說明此二理論在犯罪預防被害教育之運用及啟示為何?[88中興法研]
參、生活方式暴露理論/生活型態理論:【93觀】
一、代表:
由辛得朗(廉)針對全美八個城市作犯罪被害調查,於1978年提出「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二、基本論點:
(一)辛德朗等認為一個人之所以遭受犯罪被害,係因其本身具有某些特性,導致被害危險性增加,甚至成為被害者。
(二)生活方式與被害之關係:
1. 基本觀念:
(1)生活方式:係指個人日常之生活活動,包括職業活動與娛樂休閒活動,某些特殊的生活方式常與個人被害有極密切關係,如上學、就業及休閒娛樂等日常生活活動。
(2)生活方式與被害可能性之關連:生活方式關係著個人是否於特定地點、時間與特定人物接觸,由於加害者與被害者並非隨機分布,導致某特性之人較易成為被害對象。
2. 被害之條件:辛德朗等認為個人被害可能性具備下列條件:【重要!】
(1)有加害者與被害者:兩者的生活步調在特定時空上須有互動機會。
(2)加害者與被害者有衝突:使加害者認為被害者是適當目標。
(3)加害者有企圖且有能力:進而實施恐嚇、威脅等暴力方式,以遂其所求。
(4)情境有利於犯罪:使加害者認為可以暴力手段來達成其犯罪之目的。
3. 暴露生活方式與被害間之八項假說:(命題)
(1)個人被害可能性與其暴露在公共場所時間多寡成正比。
(2)個人至身公共場所可能隨其生活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
(3)生活方式相類似者,彼此接觸互動機會愈多。
(4)個人被害可能性,端視其是否具有與犯罪者相類似之基本資料。
(5)個人與其家人之外成員接觸時間多寡,隨其生活方式不同而異。
(6)個人被害可能性,隨其與非家人接觸時間多寡而異。
(7)個人愈常與有犯罪特性之人接觸,其被害可能性也就愈大。
(8)生活方式之差異與一個人成為被害者之方便性、誘發性及易受侵害性之差異有關。
三、理論啟示/預防對策:
(一)減少暴露於被害的機會:
個人生活方式,關係自己是否暴露於容易被害的環境。
(二)減少與犯罪人衝突:
由於被害者與犯罪者的衝突,使犯罪有可能因此而發生。
(三)改變生活方式和鄰里關係的運用:
後來日常活動理論的基本觀念,也都是奠基於生活型態理論。
●何謂「被害者促成之殺人犯罪」,其在防治犯罪上之意涵為何?[91檢事官]
●女性如要避免成為性犯罪的被害人,宜特別值得注意那些事項?試說明之。[90政風] [提示]可由被害者促發理論方面說明女性易受到性犯罪傷害之原因,但必須同時提到此理論受到女權運動者之批評。
肆、被害者促發理論:【89官、91檢、94員】
一、代表人物:「被害者促發」源自美國學者於1958年渥夫幹的殺人犯罪型態研究。
二、理論內涵:
(一)「被害者促發」是指被害者直接、積極引發殺人犯罪之事件,很多案件如果被害者與犯罪者沒有上述的互動,殺人犯罪便不會發生。
(二)「被害者促發」運用到強制性交犯罪上,就會發生問題。很多人認為女性被害,是因為不抵抗,而促發犯罪的發生,這種觀念受到女權運動者強烈反對。
(三)被害促發因素之分類:
1. 積極促發因素:先使用暴力或攻擊性語言者,造成加害人反擊。
2. 消極促發因素:表現某種個人特質,鼓勵加害人的加害行為。
包括以下特質:
(1)被害人與加害人利益衝突。
(2)被害人對加害人形成威脅感。
3. 但被害標的團體漸獲得政經權力,可降低其被害的可能性。
(四)「被害者促成」實質意義:
犯罪被害人之行為某種程度會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只要泝盡量避免為某些可能導致犯罪之行為,甚或沴減少與犯罪行為人之接觸,在防治犯罪上便會有所成效。
伍、對等團體理論:→辛普森、勞伯提出。
一、從日常活動理論可知,犯罪人與被害人其有許多相似的特質,有的被害人後來成為加害人(如家庭暴力者),有的加害人有常處於高被害危險中(如幫派分子)。
二、故犯罪者與被害者應歸屬於同一團體,稱為「對等團體」,兩者具有相似的生活形態或人格特性。
三、有些人從犯罪者成為被害者後,他們難以尋求警察或其他人協助。但非所有的被害者都一定會犯罪,且也不是所有的犯罪者都受害過。
陸、偏差鄰坊理論
一、犯罪者與被害者只是同樣居住在問題多的地區,並且與他們的生活型態無關。他們認為被害者並未鼓勵犯罪,只在錯誤的時空下與犯罪者共處。
二、麥斯和麥爾指出,被害可能性與一個人位在那裡有關,而與其如何生活較無關。亦即個人被害,其居住地的影響遠大被害個人的特徵,也形成所謂「偏差行為地區」觀念。
柒、重復被害理論──詳前
捌、暴力循環論→有可考性。
一、定義:犯罪行為與日常生活作息相關,且具有循環性,除非加害者接受治療,否則各種暴力行為將永無停止之日,尤其發生在家庭暴力及婚姻暴力。
二、暴力行為發生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引發階段,加害者與被害者存在潛藏的爭吵因子,隨時可能發生暴行。
(二)第二階段:發生階段,加害者為了減低壓力與控制情境,將對被害者施以暴力。
(三)第三階段:和解及密月期,加害者生活壓力舒緩後,對被害者有後悔、慚愧之情緒,在獲得被害者原諒後,此一衝突終告結束,惟不久之後又重復發生,且間隔越短。
三、暴力行為循環階段:
(一)第一階段循環:
比前階段的緊張關係更嚴重,壓力也快速達到高點。
(二)第二階段循環:暴力毆打行為更加嚴重。
(三)第三階段循環:後悔時間變短,也逐漸失去愧疚感。
(四)連續循環:
若對前兩次的暴力行為無法制止,暴力行為將會不斷循環下去,且時間間隔會越來越短,而情況將越來越嚴重,如從情緒虐待、暴力威脅到後來身體虐待及殺人。
第五節 環境犯罪學理論【93原、94交、95官、97檢】→強調機會【極重要!!】
壹、核心概念:被害者與環境機會的互動關係→犯罪機會論
一、犯罪機會與環境的重視:
1970年後學者主張要完整了解犯罪現象,還是要探討當時發生犯罪的機會與環境。
二、犯罪機會與環境的互動:
為何某些人在某些特定時間空間就會犯特定類型犯罪,亦即當時犯罪機會與環境互動而導致犯罪的發生。
三、環境犯罪學探討的重點:
布蘭亭翰認為犯罪的探討有四面向:法律、犯罪人、被害者(標的物)及地點(地方),其中犯罪發生的地點是環境犯罪學主要探討主題。
貳、防衛空間理論
一、代表:
美國紐曼於1972年在「防衛空間」提出犯罪預防可從生活環境著手。
二、定義:
設計建築物使其對附近產生影響或促進自然監控力量,從而達到嚇阻犯罪目的。
三、概念:
(一)領域感:
指居民有維護邊界之某一特定區域之能力而言。→關心、支持與保護。
(二)自然監控:
個人觀察居住地公共場所之能力,或一般人進入後被居民觀察之可能性。
(三)建築物外觀與環境:
使居民住的有尊嚴,有著開放之空間與居住環境。
(四)鄰接區域之安全性:
鄰近地區有出入頻繁之停車場,過往行人眾多,有較多人監控。
四、相關理論──破窗理論【94交】
(一)學者泰勒及海稜於1971年提出。
(二)1969年於舊金山試驗,將一輛車子停放於市中街道,第一星期沒有被破壞,而第二星期其中一車窗被棒球打破,不到四小時內,其餘五個車窗全破,該車被偷的只剩輪胎。
(三)亦即社區中一個小違規或輕微犯罪若不加以處理,有如一種暗示許可,將是轉變為重大犯罪的開端,即所謂的「犯罪升級」效應。
(四)啟示:
對社區輕微的偏差或犯罪行為均應處理,居民應該互動、團結,結合社區力量,驅除社區病理,這些都是守望相助隊、社區巡守隊成立的依據。
參、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88;89官、91警檢、94簡、96員原、98升】
一、代表:
本理論企圖將生活型態理論/=犯罪曝露理論具體化,由美國犯罪學者科恩與費爾遜於1979年提出。
二、基本論點:
(一)認為犯罪發生須與日常生活活動在時空上相配合,即犯罪發生之「機會」及日常生活活動型態相配合,而導致「直接接觸掠奪性犯罪」發生。
(二)愈不以家庭為中心、晚歸、居住於高失業區、環境不具監控性等,被害可能性愈大。
(三)犯罪標的物變化、監控型態變化及生活方式改變,正反應日常活動變化,故以「日常活動理論」稱之,為「巨觀」形式的被害理論。
三、Cohen及Felson犯罪發生需有三要件:
(一)合適目標:
即VIVA;V指物之價值性value,I指物可移動性inertia[],V指物之可見性visibility,A指物之可接近性access。
(二)缺乏有能力監控者:
指抑制犯罪或有能力之監控者不在場而言。
(三)有動機的犯罪人:
社會本有「潛在加害者」存在,若出現「機會」促其轉化犯罪傾向而行動,則其即變為「可能加害者」,而非單純的「加害者」。
四、古典犯罪學派之延伸:
犯罪對可能犯罪者而言是最有利決定,即不會損害自我利益,卻可極大化利益,本理論是理性選擇理論支派,同時為古典犯罪理論的延伸。
五、日常活動理論與理性選擇理論之關係:
(一)互補關係:
前者以巨觀角度分析整體犯罪率,並未解釋個人為何犯罪。而後者從微觀角度解釋個人為何選擇犯罪,兩者關係互補。
(二)互動作用:
日常活動理論認為犯罪者、標的物及監控者彼此互動,一個因素出現會干擾另一因素,而影響理性選擇。
(三)犯罪的誘惑:
理性選擇理論重心是犯罪機會,及機會在社會的分布。實則犯罪本身即具「立即利益」,而這些情境上誘惑存在犯罪發生前,稱為「犯罪的誘惑」。
●何謂「犯罪地理資訊系統」?此系統應用在犯罪預防上有何功能性?試分述之。[96官]
肆、犯罪熱點與犯罪地理資訊系統【96官】
一、犯罪熱點:
(一)定義:
犯罪熱點指都市中某一地區,其犯罪遠多於其他地區,可見其具有特殊的環境特質,導致犯罪人在具有犯罪機會下發生犯罪,並重複出現。
(二)代表人物:
美國修曼發現某些地區報案率佔全市50%,但這些地點僅佔全市3%。
(三)貢獻:
犯罪非隨機分布,犯罪與環境有必然關連;故可增加巡邏次數,並組成巡守隊,以減少當地犯罪的發生。
二、犯罪地理資訊系統(GIS):
(一)定義:
1. 與犯罪斑點圖/=犯罪熱點圖不同,斑點圖是將犯罪案件數標示在簡圖,以表明犯罪發生數。
2. 犯罪地理資訊系統(又稱犯罪基圖):
它是採犯罪生態區位學概念,將轄區的生態區位事實,如住宅區、商業區、河川、銀行、超商等註明分類。並以此基圖為背景,將各種犯罪現象如殺人、搶奪、竊盜等,分別以不同符號及數量標示,註明在基圖上。→重點在哪裡犯罪,而非誰犯罪。
(二)功用:
1. 瞭解犯罪在空間分布的性質、範圍及其相關性。
2. 發現某些犯罪與其他犯罪間的相關性。
3. 比較不同時期犯罪地理資訊系統,以瞭解犯罪的變遷。
4. 協助警察掌握轄區犯罪狀況,以適切的規畫勤務。
伍、新機會犯罪理論
一、前言:
費爾遜與克拉克於1998年提出「新機會犯罪理論」,係由泝理性選擇理論──微觀、沴日常活動理論──巨觀、沊犯罪型態理論──社區變化所構成。因這三個理論均含「機會」概念,機會包含標的物、方法或工具的變化及情境的變化。
二、犯罪型態理論:
(一)亦稱「犯罪搜尋理論」,是環境犯罪學的核心部份,探討人和事物如何在一個社區中的時、空移動而發生犯罪。
(二)本理論三個核心概念:中心點、路徑及邊緣。
1、中心點:指人們日常活動的起點與終點,也同時存在犯罪或被害可能性;犯罪人會在個人活動的中心範圍及活動路徑尋找適合的犯罪對象。
2、邊緣指人們工作、居住、購物或娛樂的邊界地帶。有些犯罪由於來自不同地區的人在此邊界地帶聚集,因而容易發生犯罪。如商店竊盜、強盜搶奪及娼妓行為。
三、犯罪機會促使犯罪發生,但其強調處不同:
(一)日常活動理論強調大社會的變化而改變犯罪機會(巨觀)。
(二)犯罪型態理論強調社區的差異和變化而影響犯罪機會。
(三)理性選擇理論則強調個人所處犯罪機會不同,個人犯罪考慮因素亦有差異。(微觀)
四、機會與犯罪的十項原則:
(一)犯罪機會集中在特殊的時空,即犯罪熱點。
(二)某些物品會提供更多犯罪的機會。→熱門車種。
(三)社會和科技的改變會產生新的犯罪機會。→網路犯罪。
(四)一個犯罪機會會衍生另一個犯罪機會。→竊盜結合性侵。
(五)機會在犯罪的發生上扮演重要角色。→家庭暴力。
(六)減少機會亦會預防犯罪。→車上鎖。
(七)機會降低將收到廣泛犯罪降低的效果。→裝監視器除防搶奪,亦讓其他犯罪破案。
(八)減少機會通常不會造成犯罪轉移。
(九)犯罪機會和日常活動有關。→扒竊的活動與人多的車站有關。
(十)犯罪機會會因犯罪型態而異。→熱鬧街頭易扒竊,不易殺人。
【95官→被害者互動論vs.機會論】
犯罪理論 |
互動論──生活方式曝露理論為代表 |
機會論──日常活動理論為代表 |
有動機的犯罪人──人 |
亦常數,但強調「接觸後」產生動機 |
常數,總有人有機會就會犯罪 |
成因──事 |
有互動;有衝突;有能力的加害人;有機會 |
標的物v;監控者x;有能力的犯罪人v |
時間──時 |
要有互動、衝突才較易發生 |
只要有利益、有機會,隨時發生 |
地點──地 |
與被害者互動時之熟悉地點 |
標的物無人監控即為好地點 |
研究取向──物 |
強調人→常接觸而增加犯罪機會 |
強調事件→因大環境改變而改變犯罪機會 |
犯罪人與被害人關係──其他 |
有互動且多為熟悉之人 |
多不認識,但認識亦有可能發生 |
預防──結果 |
三層犯罪預防 |
情境犯罪預防→克拉克 |
第十三章 白領犯罪【命題率:☆☆☆☆重要!!】
●試論述白領犯罪之概念,並就概念之內涵,解釋產生白領犯罪之原因。[90檢事]
第一節 白領犯罪(White Collar Crime)【重要!!】
壹、意義:
一、定義:【重要!!】
(一)蘇哲蘭於1939年首度使用白領犯罪一詞,定義是「受人尊敬和高社會經濟地位者,在其職業活動中所從事的犯罪行為」,特徵是違反他人所授予或隱含的信用,但仍不夠清楚,以致出現不同的定義。
(二)美國「白領犯罪國家研究中心」擬定共識性定義:「社會上層或受人尊敬之人為了個人或機構利益,在合法的職業活動中違反信託責任或公眾信託的行為。」此種定義方式有二個重點:
1. 不再限定為高層人士的行為,但仍強調居於受人尊敬地位的要件。
2. 此定義比Suther Iand的定義來得寬廣。
☆渥夫幹貢獻:
泝1958年提出「被害者促發理論」。
沴1960年與費洛庫提研究青少年犯罪,提出「暴力副文化理論」。
沊1972年與費格利歐出版「同生群青少年偏差行為」,提出慢性犯罪人及核心犯罪人概念。
☆蘇哲蘭貢獻:
泝1939年提出「差別接觸理論」。
沴1939年提出「白領犯罪」概念,並於1949年出版「白領犯罪」一書。
沊透過質性訪談,研究專業竊盜之原因,並於1967年出版「職業竊盜犯」一書。
貳、白領犯罪之型態
一、蘇哲蘭提出白領犯罪最原始的意圖就是公司犯罪,可是隨著社會變遷,犯罪態樣更加多元化。
二、社會學者富蘭德利奇Friederich將白領犯罪分為五類:【88官、94檢】
(一)原生型白領犯罪:
1、公司犯罪(機構犯罪):係指公司管理者或員工為增進公司及個人利益所從事之非法或損害行為,包含泝公司暴力(污水汙染)、沴公司竊取(商業機密)、沊公司違法操縱金融(違法吸金)。
2、職業犯罪:為獲取利益,在合法、受人尊敬的職業中所從事的非法或損害行為。如泝零售業犯罪(黑心床墊)、沴員工犯罪(楊瑞仁國票案)。
3、政府機構犯罪:政府機關或政府官員所實施的非法或損害行為。如泝犯罪國家(納粹德國)、沴政府組織犯罪(古巴卡斯楚)、沊政治性白領犯罪(賄選)。
(二)混合型白領犯罪:是政府犯罪與公司犯罪的綜合體(金權政治),如泝金融犯罪(內線交易)、沴高層次財務領域犯罪。
(三)殘餘型白領犯罪→即「其他白領犯罪類型」:屬較邊緣的白領犯罪,包括泝犯罪企業(涉及組織犯罪與金融業合作,如討債公司)、沴常業白領結合犯罪(如販售空頭支票、股條)、沊業餘型白領犯罪(逃稅、侵害版權)
參、原因解釋:【90檢、94員】
從犯罪社會學角度解釋:
一、理性選擇理論:視犯罪人為會評量成本與利益之有理性人,若認犯罪被懲罰可能性低,而又有獲利的高可能,則通常選擇犯罪。
二、古典緊張理論:上階層(公司高層)也有追求成功的企圖與慾望,當其身分遭挫折、緊張時,即有可能以非法手段(如竊取公司機密)達成成功目標。
三、社會控制理論:當公司高層與公司有較高連結時,則公司高層為自己利益從事公司犯罪的可能性即較低。
四、一般性犯罪理論(重要!!):赫胥與蓋佛森認為白領犯罪人與一般犯罪人有相同特徵,即具低自我控制、缺乏延緩慾望的能力,傾向追求立即性的金錢、權力滿足,當犯罪情境與機會發生時,白領犯罪即發生。
五、權力犯罪理論:哈根與帝諾認為有權勢者的犯罪性比無權勢者高,因有權勢者具強烈的偏差行為動機,享有從其中獲利之機會,且其社會控制力薄弱。
●何謂白領犯罪?與傳統的犯罪概念有何不同?試舉例析述其特性及防制對策[90台大法研所]
●何謂白領犯罪具有如何特性?有何防制對策?試分述之。[89北大法研所]
肆、白領犯罪之特性/特色:被害──黑數高、罪證──易隱密、寬容──不非難。
一、被害人特色:被害人往往不知受害,發現時已損失巨額金錢。
二、犯罪統計特色:在犯罪統計上具犯罪黑數高。
三、犯罪追訴特色:罪證不易蒐集,犯罪人往往利用職務之便將之湮滅。
四、行為特色:許多行為容易隱密,經過長期反覆進行而被發覺。
五、行為人特色:刑事司法體系常因其非「危險性犯罪者」而給予寬容。
六、行為人之違法意識:行為人對其違法意識或非難性,較為薄弱、不易使人意識其所為者為犯罪行為→不非難。
●何謂白領犯罪?白領犯罪與藍領犯罪有何別?[88警特]
伍、與藍領犯罪之區別【88警】
一、是否承認犯罪行為:
白領:缺乏明確罪惡意識,不承認自己是罪犯。
藍領:大多數承認是罪犯。
二、是否受刑事追訴:
白領:因社會地位崇高及罪證不易取得,而很少受刑事司法機關追訴審判。
藍領:沒有崇高社經背景,大都受到國家追訴審判。
三、白領犯罪不同於傳統犯罪之處:【台大法研】
(一)犯罪者往往居於政治、經濟領導地位。
(二)犯罪行為多濫用其地位及權限,違背他人所授予之期待與信任。
(三)行為人本身可能對自己之行為無違法意識,甚至社會上對該行為非難性極為薄弱。
(四)白領犯罪者因社經地位較高,可能促使立法者為其作有利之立法。
陸、防治對策
一、修改漏洞而不合宜法令:
二、嚴格執法鼓勵遵守規定:
三、對嚴重違法者加重處罰:
四、加強政府與民間之監督:
柒、未來因應趨勢/啟發【88官】
一、提升對白領犯罪現象的研究:
應提升對其現象、類型、危害性、嚴重性作研究,以徹底了解犯罪問題。
二、提升對白領犯罪原因的研究:
其犯罪原因錯綜複雜,雖有許多種理論可用來解類,但仍難完全解釋。
三、提升對白領犯罪執法的研究:
因本類犯罪者犯罪後違法意識低,且蒐證不易,若僅藉刑法嚇阻,效果相當有限。
第二節 經濟(金融)犯罪【87警、88政、95檢】【重要!!】
●經濟犯罪與一般的財產犯罪有何不同?[88政風]
壹、經濟犯罪之定義
一、就犯罪學觀點而言:
蘇哲蘭認經濟犯罪係「白領犯罪」型態之一,白領犯罪乃是一個在其職業活動的領域利用其崇高的經濟社會地位,從事犯罪的行為。
二、就法律上觀點而言:
(一)經濟犯罪乃指意圖謀取不法利益,泝利用經濟交易所允許之方式,沴濫用誠信原則及沊違犯經濟法令,而沝足以危害經濟秩序的沀財產或圖利犯罪(林山田)。
(二)一個不法行為,若已對整體經濟秩序引起危險狀態,即可認為是經濟犯罪(林東茂)。
貳、類型
一、金融犯罪:
(一)內線交易:
指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有關人士獲得重大消息,先行買賣股票之行為。
(二)洗錢犯罪:
依洗錢防治條例:隱匿或掩飾自己或他人犯罪行為所得財物或利益者;收受、寄藏、故買、牙保前罪者,亦屬之。
(三)信用卡犯罪:
指偽造、變造、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惡意透支,而謀取不法利益。
二、經濟詐欺:
如貸款詐欺、詐騙投資、詐欺行銷(老鼠會)。
三、競業詐欺:
如泝企業獨占。沴不實廣告。沊經濟間諜。
四、破產犯罪:
如現行破產法規定之泝詐欺破產罪沴詐欺和解罪沊過怠破產罪等。
五、保險犯罪:
即以不正方法來詐取保險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經濟法令:
如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
●何謂經濟犯罪?具有如何特性?與白領犯罪有何不同?其主要防制之對策如何?試分述之。[88政風]
參、經濟犯罪的特質
一、複雜性:
經濟犯罪多涉及複雜的商事法、經濟法規,其犯罪方式多濫用誠實信用原則。
二、抽象性:是智力犯罪,少有具體的表徵,不易為一般不具專業知識者查覺。
三、犯罪黑數高:
不知犯罪行為、知者不報,造成有著極高的犯罪黑數。
四、須特殊條件:
多是企業或政府老手,易於鑽法律漏洞或掩蓋犯罪證據,非人人可為。
五、被害者有不正常心理:
受害者多傾向民事訴訟求償、普遍對於刑事司法機構缺乏信心。
六、社會不正常的態度:
→怪態度社會大眾對於重大經濟犯罪並沒被當作「罪犯」,反而有嚮往之的態度。
七、與政治風氣有關:
亦即經濟犯罪容易與貪污犯罪結合,致無法追查。
肆、經濟犯罪與一般財產犯罪及白領犯罪比較
一、與一般財產犯罪比較:(相異點)
(一)受害人不同:
前者:非特定個人,可能為一群人或社會整體。
後者:特定之個人。
(二)犯罪行為不同:
前者:犯罪事實模糊,不易為被害人或第三人發覺。
後者:犯罪事實明確。
(三)違犯方式不同:
前者:智力犯罪,利用職務之便而犯罪。
後者:體力犯罪,與職業較無關係。
二、白領犯罪與經濟犯罪的關係:
(一)相似處:
均須依賴其職務及身分地位始遂行,多數發生所謂「白領階層」上。
(二)相異處:
1. 著重點不同:
白領犯罪的定義,係著眼於「行為人身分」;而經濟刑法,是以保護法益為主,行為人身分,除了身分犯外並不重要。
2. 行為面不同:
經濟犯罪亦有非屬於白領犯罪者,白領犯罪亦非全屬於經濟犯罪。例如:醫生不法的墮胎屬於白領犯罪卻非經濟犯罪;又瘖啞詐欺集團雖屬經濟犯罪,卻非白領犯罪。
●對於經濟犯罪的發生原因,犯罪學理論有什麼解釋力?[88政風]
伍、經濟犯罪的犯罪學理論【重要!】
一、無規範理論解釋經濟犯罪:
(一)涂爾幹的無規範理論:其主要內容包括下列兩個論點:
1. 犯罪為社會必然常存的現象。
2. 偏差行為是社會結構的產物。
3. 從上述兩個論點可解釋經濟犯罪:經濟犯罪是社會所不可避免的偏差行為;不管是社會結構如何改變,經濟犯罪問題同樣存在,差別在於其以不同型態呈現而已。
(二)墨爾頓的無規範理論:
對「無規範理論」加以修正並擴充。除了「經濟目的」與「經濟手段」兩個變項外,尚應加上泝參加經濟活動的經濟能力及沴合法達成目的的可能性與非法達成目的的可能性等三個變項。在下列各種狀況的串連下,經濟犯罪的違犯率將越高:
1. 參與經濟活動者的目的越高。
2. 參與經濟活動者接受合法規範的意念越弱。
3. 參與經濟活動者接受非法規範的意念越強。
4. 參與經濟活動者拒絕非法規範的意念越弱。
5. 經濟活動中存在以合法手段達成目的的可能性越低。
6. 經濟活動中存在以非法手段達成目的的可能性越高。
7. 參與經濟活動者本身的經濟能力越差,或者企業者的經濟能力太強,而足以控制或操縱絕大部分的市場。
二、自無規範理論提出抗制經濟犯罪的對策:
想要有效抗制經濟犯罪,應該針對修正並加以擴張的無規範理論所提出的七種易於造成經濟犯罪的情況,做相反方向的努力。
陸、經濟犯罪之預防【重要!!】
一、制止性預防:
經濟犯罪不同於一般犯罪,應以懲罰而生的制止性預防進行。
(一)加強審檢處理的專業知識,包含相關經濟法規、經濟及商業運作專業知識。
(二)強化警察追訴的能力,如成立專司的警察組織、建立經濟犯罪紀錄制度。
(三)設立專職專業的偵查機關,成員由法律、經濟專業人才組成。
(四)訂定完整經濟刑法條款,使刑事司法機關執法有法源依據。
(五)擴大公告週知審判結果。
(六)妥善適用沒收以剝奪經濟犯的不法所得。
(七)少宣判罰金刑而多宣判自由刑。
二、預防性的抗制:
(一)儘速整理與修訂財經法令。
(二)加強經濟監督,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金融檢查。
(三)政府適度的輔導,使企業者依法律規定進行公平與合理的競爭。
(四)建立經濟犯罪紀錄制度,信用、制度不好公司應予接管或宣告破產重組。
(五)設立防制經濟犯罪的公益團體,如抗制詐欺中心。
(六)加強預防經濟犯罪的宣傳工作。
(七)輔導徵信機構強化徵信功能。
第三節 電腦犯罪→極少考!
●何謂電腦犯罪?試以犯罪學的觀點,評述現今的法令可否防治電腦犯罪的發生。[86升等]
●扼要說出電腦犯罪的意義,並舉例說明。[88政風]
壹、電腦犯罪(Cyber Crime)之定義
電腦犯罪的定義,有廣狹兩種不同的見解定義:
一、廣義:
係指以電腦為犯罪工具或以電腦為犯罪目的者。(與電腦有關之犯罪)
二、狹義:
係指故意竄改、毀損、無權取得或無權利用電腦資料、程式或設備,違法破壞財產法益的「財產罪」。
貳、電腦犯罪之方式
一、濫用他人電腦:
將電腦作為犯罪工具,並非電腦資訊與硬體加以破壞。
二、破壞電腦:
以電腦之軟、硬體為犯罪之客體,對之加以毀損或破壞。
三、濫用電腦或破壞電腦的混合式:
如行為人先無權使用他人電腦,再破壞電腦、湮滅證據。
參、電腦犯罪與其他類似犯罪的關係
一、與白領犯罪關聯:
多半教育程度高,多屬白領階層,是白領犯罪之一種型態。
二、與經濟犯罪相關:
電腦犯罪將對企業實體財物及生產營運造成傷害,連帶對於國家社會之經濟造成影響,故為經濟犯罪的一種。
肆、電腦犯罪之特質:專隱──持分──難阻(度)高
一、專業性:
須具有專業電腦技能始得操作電腦,且多因濫用執行業務權限而違犯。
二、隱密性:
利用電腦功能之複雜性產生之隱密特質作為掩護,如非細心偵查,難以查獲。
三、持續性:
具有高度的再犯率,因幾無人發覺犯行,少有初犯即被查獲。
四、分離性:
即行為後不一定會立即產生犯罪結果,如設定程式在行為後的數天產生結果。
五、困難性:
具備電腦知識司法人員較少、電腦資料有高匿名性,增加偵查與蒐證的困難性。
六、兼具阻止與促進犯罪的因素:
電腦可防止入侵或破壞行為,也可能會促進電腦犯罪。
七、高犯罪黑數:
電腦犯罪不易發現,或被害者多不願提出告訴而增加犯罪黑數。
●簡述網路上散布猥褻的電磁資訊事態的防治之道[86公務人員升等考試]
伍、電腦犯罪之抗制策略
一、修改漏洞而不合宜法令:
對電腦犯罪於現行刑法第36章規範電腦犯罪之類型及處罰。
二、嚴格執法鼓勵遵守規定:
建立電腦系統內部的安全措施。
三、對嚴重違法者加重處罰:
無其他法律無法有效制裁電腦犯罪時,始得制定刑罰條款。
四、加強政府與民間之監督:
泝成立電腦犯罪的專業鑑定委員會。沴原始資料宜作保存年限之限制,防止資料太早銷毀。
第四節 職務犯罪【94薦】
壹、意義
一、係指公務員基於自身職務之便所為的犯罪行為。
二、包括:
澄清吏治而嚴懲的貪污罪(如貪污治罪條例)、沴刑法分則第4章之瀆職罪、或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人犯等。
貳、類型
一、貪污犯罪:
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觸犯下列行為之一者,稱為貪污犯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五、六條)例如: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及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機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二、瀆職犯罪:
例如:
(一)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裁判或仲裁者。
(二)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三)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淩虐者。
(四)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
參、防治對策【重要!!】
一、立法層面:
(一)獎勵檢舉貪污不法:
→給予檢舉人獎金及確保其安全,使全民發揮道德勇氣。
(二)建立完整陽光法案:
→建立透明、公開之法案,以擴大全民監督機制。
(三)自首自白減免其刑:
→修正刑法及特別法令減輕、免除其刑,並養成依法行政觀念。
(四)建立專責廉政機構:
→完成專責機構的組織立法,以有效防制職務犯罪。
二、司法層面:
(一)加強對行賄者制裁:
→索賄與行賄互為因果,消除民眾行賄動機,當可減少犯罪情事
(二)速審速決加重刑罰:
→增加刑罰的迅進、確定及嚴厲性,以遏止不法。
(三)強化刑事追訴能力:
→因應職務犯罪之專業性、隱密性之特性,更應強化偵辦技巧。
(四)提高職務貪污定罪率:
→參考國外「不明財產認定原則」及「舉證責任轉換」等推定貪污條款規定,藉由明確間接證據來懲罰貪污犯罪,將可收防治宏效。
三、行政層面:
(一)強化政風單位功能:
→在有犯罪跡象或作業違常時洞燭先機,制止公務員不法情事。
(二)建立透明行政流程:
→增加行政透明度,建立客觀有效監督機制,改善機關風氣。
(三)落實職務輪調制度:
→對於特定職務訂定適當之職期,以防職務犯罪。
(四)加強相關法令宣導:
→僅重刑不足制止職務犯罪,尚需由其廉潔意識著手方可達成。
●何謂白領犯罪與組織犯罪?並敘述這兩種犯罪最為普遍的犯罪活動。[88交通政風]
第十四章 暴力犯罪行為(命題率:☆☆☆重要!)
第一節 暴力犯罪行為總說
壹、暴力犯罪行為的定義及概況
一、定義:
使用身體力量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害,要求加害人必須與被害人有面對面或身體的接觸,如故意殺人、強盜搶奪、傷害及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恐嚇有時亦使用暴力,所以一般也將二者納入暴力犯罪行為探討的範圍。
二、暴力犯罪行為的概況/現況:
(一)加害人以年輕男性居多,有日益年輕化趨勢,女性多為教唆犯。
(二)暴力犯罪佔總刑事案件約2%,而其中搶奪案件又佔了一半。
(三)近年來強盜、搶奪、恐嚇取財、強制性交及擄人勒贖案件明顯增加,強盜、搶奪更成為主要威脅人民的主要犯罪;故意殺人案件數量尚稱穩定。
三、暴力犯罪研究的歷史:
(一)暴力國度:
1. 美國學者Davis Courtwright在「暴力的國度」書中,發現十九世紀比現代美國社會更加暴力,因當時社會,不受婚姻、家庭所控制的男性居多,暴力隨之不可避免。
2. 二十世紀初,家庭組織、男女比例趨於平衡,人口結構老化,使暴力犯罪整體下降且趨於平衡。
3. 1960至1970年代,由於人們逃避婚姻束縛、家庭組織功能弱化,產生無根及漂浮的一代,致使幫派組織壯大,形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無根概念應用於台灣社會的暴力犯罪現象:
1. 台灣青少年面對「競爭的專業社會」,也出現無根、飄浮的無力感。
2. 家庭結構逐漸空洞化及解體,喪失對青少年監督及社會化的功能,很容易讓犯罪的病源趁虛而入。
3. 綜上:青少年暴力行為,最主要是欲逃脫別人的控制而強加控制於他人,背後的遠因常來自喪失家庭、親人及學校的互動關係,成為社會邊緣人。
貳、暴力行為理論【重要!!】
一、犯罪心理學理論──本能論:
(一)由佛洛伊德首創,他認為人類的攻擊和暴力是由「本能驅力」所產生,與外在環境無關。
(二)批評:忽略外在環境對人之影響,同時本能是一個不可觀察與驗證的概念。
(三)防治對策:主張以心理治療法來解決個體心理與人格的衝突點,必要時輔以藥物治療,以緩和個體壓力與暴行產生的想法。
二、犯罪社會學理論──挫折攻擊理論:
(一)達樂(Dollard)認為攻擊是對挫折來源的直接或替代反應,這種挫折可能來自外在或內在,攻擊行為則是直接或替代的反應。
(二)與前者不同在於:認為攻擊係因挫折而學習到的一種反應,而非天生本能。
(三)批評:過於單純化暴力行為發生原因,挫折也可能導致個人更強之適應力,且很多暴力行為也不見得是來自於挫折。
(四)防治對策:採用認知行為療法,讓個體了解容易導致自己暴力攻擊的情境,進一步導正其錯誤認知,並透過系統減敏法、社交技術訓練降低暴力行為產生。
三、犯罪社會學理論──社會學習理論:
●試由社會學習理論說明暴力行為的產生原因。[89員]
(一)班都拉認為行為是制約反應的結果,主要是工具性制約──即行為常受其結果所影響而模仿他人行為。行為因獲得獎賞或避免處罰而受到強化,也因受到缺少獎賞或獲得處罰而減弱或消失,從而學習去從事或避免該行為;攻擊也是基於此理,從他人身上觀察模仿、獲賞避罰強化學習的結果。
(二)社會學習理論最大貢獻在不僅泝說明暴力行為受到懲罰與獎賞制約,也說明「觀察或模仿學習」的可能,沴連結暴力行為的產生與外在環境之關係。
(三)防治對策:透過刑罰手段嚇阻或降低個體犯罪之報酬,另應改善個體生活周遭環境,減少暴力行為學習,並阻斷自不良同儕獲得增強之機會。
●近年來,妨害性自主犯罪引起朝野的重視,請以犯罪學中的研究或理論,試擬一套對妨害性自主犯罪的防治對策。[90政風] [89檢事]
1. 可從精神病態人格中之性病態人格來分析大部分的性犯罪問題。
2. 被害者促發理論、生活型態理論來說明易成為被害者之族群。
3. 綜合性犯罪發生原因、預防策略提出自己見解(例如:修法落實性犯罪者強制治療過程之確實性,以強化性犯罪者強制治療之效果)。
●何謂性侵害犯罪?試由犯罪學及被害者保護之觀點,析述其特性及防治對策。[87中興法研]
第二節 暴力犯罪之類型──強制性交犯罪行為【今年超級重要!!】
壹、定義
一、社會學定義:
泛指一切與性有關之犯罪行為,而依嚴重程度可分兩大類:
(一)為有害他人之性犯罪:係嚴重之性犯罪行為,如強制性交、戀童行為及近親相姦。
(二)為無害他人之性犯罪:乃輕微之性犯罪,如同性戀。
二、法律定義:刑法221條。
貳、被害者類型
一、陌生人強制性交:
二、熟識者強制性交:
三、婚內強制性交:
四、約會強制性交:
參、性侵害創傷症候群【91員】
一、玷污家門的罪惡感:
自覺對不起丈夫男友,不敢報案,因有陰影易造成日後婚姻破裂。
二、貞操崇拜的羞恥感:
視受性侵為羞恥,具嚴重罪惡感,過著消極、自卑的生活。
三、創傷後緊張症(PTSD):
被害人常有焦慮、強迫性行為(一直洗手)、惡夢、易受警嚇及不願讓男人觸碰等,由於名節受破壞,以致嚴重影響被害人原本的社會網路與親密關係,亦稱為「被害人之漩渦反應」。
四、貞操情節的焦慮感:
被害者自認不乾淨,產生沮喪、自殺念頭,無法坦然正常生活。
肆、加害者特性【89檢】
官方資料顯示,強制性交犯罪者年齡以20至39歲居多,且常以兒童及未成年少女為加害對象,其生心理及社會因素大約如下:
一、工礦業或無業者居多。
二、人際關係拙劣。
三、大多來自破碎家庭。
四、呈現家族病史特徵。
五、大多挫折容忍度低、且有嚴重自卑感。
六、早期有偏差與犯罪行為出現。
七、加害者早期有精神疾病呈現。
八、部分加害者存在智能不足現象。
九、部分加害者有陽痿現象。
十、婚姻生活不美滿。
十一、有強烈的異性虐待幻想。
十二、加害者兒童早期曾受性虐待。
伍、強制性交類型
美國格洛斯(Groth 1979)分類:認為強制性交本質上並非性行為,而是犯罪者心理功能短暫失常及缺乏安全感所造成,性僅是表達攻擊需求的工具,其觀察五百名性犯罪者後,以敵意、控制、支配三種狀況,將犯罪者分為三類:
一、憤怒型→性侵是一種仇恨、報復行為:
泝加害人與他人關係充滿敵意、衝突與憤怒,強制性交只是發洩個人情緒,沴犯罪者會使用暴力,盡其可能傷害被害人,此類型約占40%。
二、權力型→一種征服佔有、肯定男性氣概:
泝性侵害只是為達到權力慾、支配慾的滿足。沴此類型並不太傷害被害人,只是想要達到性征服。此類型約占55%。
三、虐待型→藉虐待對方而獲得權力與憤怒的滿足:
泝犯罪者從貶抑、虐待及辱罵被害者的過程,獲得滿足。沴犯罪者會以綑綁、切割、燒灼等折磨被害者,常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此類型約占5%。
陸、其他補充
一、從我國1997年台灣刑案統計之犯罪者與被害者年齡比較,可發現以下特點:
(一)無論強制性交或共同強制性交案件犯罪者與被害者年齡均為29歲以下居多。
(二)強制性交犯罪者的年齡均較被害者為大,共同強制性交犯罪者年齡均較強制性交犯罪者的年齡小。
(三)12歲以下女童被犯強制性交與共同強制性交行為的比例甚高,值得加以注意。
二、強制性交犯罪之特殊類型—亂倫:
(一)亂倫行為之特性:→比例最高的是父女間,其次是兄妹間
1. 被害時間長:通常不只是一兩次的偶發事件。
2. 到青春期才會制止:被害者較具有獨立性或自主性時,才會主動揭發惡行。
3. 報案率極低:常因家醜不可揚、父親為經濟支柱而未報案。
4. 家庭體系及夫妻關係已經變質。
(二)亂倫行為之後果:對被害人一生的身心影響甚鉅,特徵是被背叛、不信任人、不安全感。
三、妨害性自主罪之防制:
(一)社會文化方面:
重視兩性平權觀念,讓男性更尊重女性,袪除暴力之文化價值。
(二)學校方面:
培養學生尊重異性的態度,加強健康的性教育,以及實施防暴教育。
(三)個人方面:
推廣正確的性知識及加強自我防衛與保護的能力,並避免陷於「被害情境」,面對危險時能鎮靜處理。
(四)司法方面:
提高強制性交犯罪之破案率及量刑。對於強制性交再犯預防,應於假釋前能確實輔導治療。
四、連續性侵害者特徵:
(一)早期成長過程曾受性侵害。
(二)性猥褻經驗較多。
(三)較多的早發性犯罪史。
(四)表達能力較差。
(五)有幻想習慣,犯罪前多觀看A片而模仿。
(六)犯案時間長,多攜帶武器而傷害被害者。
(七)犯案後會取走被害者物品當紀念,且會恐嚇被害者。
第三節 暴力犯罪行為──殺人犯罪行為【88委、89警、94員】【重要!!】
壹、殺人犯罪特性【89警】
殺人為最令人畏懼的犯罪,因其剝奪被害者生命且造成社會恐懼不安,主要為熟識者間的犯罪;渥夫幹於1958年之賓州費城殺人研究,提出以下發現(被害者促發理論):
一、方式:
泝利刃殺人;如刀。沴槍擊致死。沊鬥毆致死。沝其他類型:如毒害、窒息。
二、時間:
泝季節:夏季較多。沴每週:週六晚上。沊每日:晚上八時至凌晨二時。
三、地點:
泝男性:無論加害或被害,均以戶外較多。沴女性:廚房及臥室居多。
四、動機:
泝單純動機:錢財、憎恨。沴複雜動機:隱蔽罪行、精神異常、為情為色。
五、結論:
被害者促發理論即指被害者是殺人犯罪的直接促發者,其角色是在爭吵中首先使用暴力或攻擊武器之人,卻導致自己被害。
六、我國殺人犯罪行為特性:【重要!】
(一)我國殺人犯罪主要工具是刀類,同時嚴刑峻罰亦無法遏止高殺人犯罪率。
(二)我國殺人案件,多以口角及仇恨者居多(55.28%),是以熟識者居多,與美國相同(熟識者佔60%)。
(三)以台閩刑案統計為例,可發現加害人特徵:年輕人、男性、無固定職業或工業,都市地區較易發生。→年輕男性在都市沒工作
貳、殺人犯罪類型【重要!】
一、依殺人動機區分:
(一)利慾殺人:→謀財害命。
(二)糾葛殺人:→出於愛、恨、情、仇。
(三)隱蔽殺人:→如:殺人滅口。
(四)性慾殺人:→以殺人為滿足性慾之手段,為性變態者。
(五)無群型:出於多種複雜動機,如精神異常殺人、政治暗殺。
二、加害者與被害者關係分類:
(一)家庭間殺人:→具親屬關係或家庭成員。
(二)熟識者間殺人:→如朋友,渥夫幹研究,殺人犯罪中41.7%是熟人所為。
(三)陌生人間殺人:→無親屬關係或彼此不相識。
三、依手段區分:
(一)連續殺人:
犯罪人在一特定期間內不斷地殺害無辜者之謂,行為犯罪者通常具有精神疾病、享受殺人樂趣、無視於被害人的痛苦。ex:我國陳端欽(詐領保險金而殺人)
(二)集體殺人:
是指同一地點或短暫時間內殺死數人,此種犯罪人常因巨大壓力而殺人。
ex:2007年維吉尼亞理工慘案—韓籍學生於二小時內殺30餘名學生及教授。
參、熟識殺人犯罪之原因【88委、94員】
一、加害者與被害者彼此關係:
渥夫幹研究,殺人犯罪中41.7%是熟人所為。
二、加害者與被害者互動關係:
洛肯比爾1979發現殺人常以下列步驟發生:被害者侮辱犯罪者;犯罪者以言語或力量回報之;兩方同意和解,但戰事又起,導致被害者死亡;犯罪者雖逃離或未逃離現場,但卻由於其與被害者關係立可查出。
三、由被害者引發的關係:
(一)渥夫幹1958年提出「被害者促發」概念:被害人是直接、積極引發事情的爭端,再先以暴力或致命武器攻擊加害人,而最後導致自己受傷或死亡。
(二)無論積極或消極促發,若無被害者的行為或挑起,犯罪事件應該不會發生。
四、小結:
殺人傷害的暴力犯罪多是發生於熟識者間,乃因兩者間情慾糾葛、複雜情感及動機成份所引起,並非外人所能想像。
☆渥夫幹貢獻:
泝1958年提出「被害者促發理論」。
沴1960年與費洛庫提研究青少年犯罪,提出「暴力副文化理論」。
沊1972年與費格利歐出版「同生群青少年偏差行為」,提出慢性犯罪人及核心犯罪人概念。
☆蘇哲蘭貢獻:
泝1939年提出「差別接觸理論」。
沴1939年提出「白領犯罪」概念,並於1949年出版「白領犯罪」一書。
沊透過質性訪談,研究專業竊盜之原因,並於1967年出版「職業竊盜犯」一書。
●殺人犯罪在一般的民眾心中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行為,請敘述其特性。[89警察特考]
●殺人傷害的暴力犯罪,有不小的比率是發生於熟識者之間,例如,夫妻、同事、鄰居、好朋友。可能原因是什麼?[88政風]
1. 以生活型態理論說明被害人與加害人接觸頻率越高,越容易有殺人事件發生。
2. 同時陌生人間的殺人多為經濟因素,殺人非其本意,僅為手段而已,所以陌生人間發生機率較低。
第四節 暴力犯罪行為──強盜搶奪犯罪行為(沒考過!!)
壹、強盜、搶奪定義問題
一、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關於搶奪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關於強盜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搶奪是趁人不備;強盜是使人不能抗拒。但就犯罪學觀點,其所重視是使用暴力與掠奪財產行為結合之犯罪行為,其重點還是在於暴力的使用,使被害人產生被害恐懼感,而不及於其他無使用暴力行為之掠奪財產行為。
貳、強盜搶奪犯罪之本質(就我國而言)
一、加害人多數為男性、年輕人、無業或工業、低教育程度。
二、發生地點多在市街商店。
三、強盜案以持械鬥毆脅迫居多,搶奪案以騎機車居多。
參、案件類型;分為五類
一、針對保管財物或金錢者搶奪。
二、在公共場所發生搶奪。
三、對私人住宅強盜搶奪。
四、短暫相識後進行搶奪。
五、熟識者間搶奪。
肆、加害人類型;將之分為四類
一、專業型。
二、投機型。
三、毒品型。
四、酗酒型。
●兒童被虐待與少年犯罪之關係向為犯罪研究焦點,試就其關聯性說明。[88中正犯防所]
第五節 家庭暴力
壹、家庭暴力定義
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身體與語言攻擊或惡意疏忽行為。
貳、家庭暴力類型
一、泝虐待兒童、沴婚姻暴力、沊虐待老人、沝手足間暴力,台灣以手足間暴力比例最高。
二、兒童虐待
(一)兒童虐待定義:
兒童虐待是指對兒童該作而未作或不該作而作之行為,而導致兒童權利或自由受剝奪,因而妨礙其發展。
(二)兒童地位轉變(國家親權出現):
1. 早期農業社會兒童被視為生產工具→童工
2. 18世紀始有國家親權概念(代行親權):開始視兒童為社會資源,公權力可在父母功能不適任時,主動介入兒童之教養。
(三)兒童虐待的種類:
兒童虐待指18歲以下之兒童、青少年,曾遭遇父母親以下列行為對待者:
1. 身體虐待:父母對兒童或青少年為身體外在各種的物理性傷害。
2. 性虐待:父母予以兒童或青少年接觸與性有關的行為,甚至是直接的性侵害(亂倫)。
3. 精神虐待:包括心理虐待,即密集、重複的不當行為,以致傷害其心理發展。
4. 情緒虐待:是指對兒童或青少年情緒表達的不當反應,如冷嘲熱諷等。
5. 疏忽照顧:有意或無意不給予兒童或青少年日常的基本生活照料。
(四)父母虐待之原因:
1. 家庭生活壓力過大。
2. 兒童時期曾有受虐之經驗。
3. 家庭與鄰居、社區孤立和疏離。
(五)對被害兒童的影響:
1. 行為表現:極度憂鬱、被動、退縮、低自我概念,較有較強烈的防禦及攻擊性。
2. 人際關係:受虐兒童會對他人缺乏信賴感,影響其交友關係。
3. 人格特質:受虐兒童會發生過份自卑、自責、焦慮、神經質、害怕等人格問題。
4. 暴力循環:受虐兒童日後易成為虐待子女之父母。
參、家庭暴力成因及預防【88官、96原】
日常活動理論說明:
一、原因:
(一)有能力、動機之加害者:
家暴加害者大多為男性,因有立即可得到的弱者,如女性、兒女,且場所隱蔽方便,不需花太多功夫。
(二)合適標的物:
家暴案件中,被害者多為女生、兒童,其天生體格柔弱,被害後亦不知報警,甚至不願報警,因而成為垂手可得之獵物。
(三)有能力的監控者不在場:
家暴往往在缺乏監控的情況發生,如父母親、親友、鄰居不在場,某些類型家庭更易發生家暴,如再婚家庭。
二、預防:
(一)正確觀念:男性家庭成員應建立正確的兩性及家庭觀念,尊重每一位家庭成員。
(二)避免衝突:被害者應避免在無人的情況下發生激烈口角,以免衍生暴力行為。
(三)與警聯繫:家暴家庭應隨時與警方聯繫,發生衝突應即通知警方,避免發生危險。
(四)互相照應:作好敦親睦鄰的工作,遇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應即勸阻、化解衝突。
第六節 縱火犯罪【88員;不易再考】
壹、意義
指特定人故意放火或放任火災發生而不顧他人生死,亦即行為人置火災可能造成之浩劫於不顧之偏差行為。
貳、特性
→六點:
泝單獨性、沴可怕性、又沊惡質性;沝普遍性、沀輕易性、泞破案低。參、類型→一個困擾的人去尋求偏差的遊戲。
極度困擾型:透過縱火的行為與觀賞火的燃燒,滿足心中空虛與需求,多連續縱火犯。
尋求協助型:因無法表達內心悲傷及憤怒,而用縱火來宣洩心中壓力,多為青少年。
偏差型:少年為報復在學校所遭受之不良經驗,因而燒毀學校財物以滅證。
遊戲型:最年輕,約四至九歲,多因父母疏忽而玩火成災。
肆、防治對策
泝改善家庭與社會的病源:
沴加強個人防火措施:防火5A→注意attention、熟練adroit、逃避avoid、裝備accouter、機智alert。
沊強化建築物安全:
沝清除住家附近可燃物:
沀加強社區守望相助:
第七節 擄人勒贖(與恐嚇取財)
壹、恐嚇取財與擄人勒索特徵
一、校園恐嚇取財增加,自陳報告統計顯示70%兒童曾有被害經驗。
二、恐嚇取財與擄人勒索特性:本少利多、迅速取得財物。
貳、成因
以理性選擇理論說明:
一、從本質觀之:當犯罪人決意從事該行動時,從目標選擇、地點時間及任務分工等,均需嚴密規劃,故擄人勒贖可謂是「理性選擇」下的犯罪行為。
二、進而言之,當生活陷於困境,而擄人勒贖是解決上述困境立即有效的途徑,即擄人勒贖是一件划的來又不用花費太多力氣及付出太多代價,也不見得會被抓,則犯罪人即會選擇犯罪。
參、防治對策
一、民眾層面:
泝發現可疑:注意工作場所或住家附近是否連續數日出現可疑車輛、人物。
沴注意異常:對許久未聯繫之朋友拜訪或打探經濟狀況,應特別留意,避免單獨赴約。
沊節儉低調:生活節儉低調、避免與人結怨、穿金戴銀等,以免成為下手目標。
二、被害人層面:
泝冷靜:保持冷靜、清醒,尋求脫逃或救助機會。
沴不抵抗:不作無謂抵抗,避免激怒歹徒引發殺機。
沊合作:建立合作關係,是否破案及贖金取回均為其次,保住性命方為要務。
沝不說話:縱使得知歹徒身分亦不說出,免遭殺人滅口。
三、警政層面:
空警隊支援:以應付我國發達之運輸系統所造成之偵防死角。
特種警察(SWAT):強化其裝備及進行攻擊演練,以利警方攻堅。
系統偵查:如GPS定位系統,以追查出歹徒下落。
電信監控:增購電子偵防車,以防歹徒利用日本、香港電話以國際漫遊方式作犯案聯絡工具。
設準備金:作為解救人質之贖金,並可裝置GPS、鈔票染色或登記流水號碼以利追查。
第八節 恐怖主義與犯罪(94薦,不易再考)
第九節 暴力犯罪之防治對策【重要!】
壹、治本防治對策
→可由下列三點著手:
一、家庭(根源):許多犯罪者來自問題家庭,因此如何提供親職教育之機會實為重要。
二、學校(發展):學校是另一影響個人之處所,教師應細心觀察學生、學校去除升學掛帥。
三、社會(惡化):傳媒應妥善處理暴力新聞並加譴責,勿讓收視者認暴力成為理所當然。
貳、治標預防策略
→利用情境犯罪預防概念:
一、增加犯罪困難:
二、提升犯罪風險:
三、減少犯罪酬償:
四、減少犯罪剌激:
五、產生犯罪恥感:
參、矯治處遇策略
一、機構性處遇:
(一)運用測驗對暴力犯予以分類,並施以個別化處遇。
(二)輔以藥物及心理治療,如認知行為療法、現實療法等。
(三)對再犯性高之性侵累犯,施以強制治療保安處分。
二、社區性處遇:
(一)設立日間報到中心,施予定期、密集之觀護制度。
(二)性侵害或家暴背景犯罪人,施以強迫性之社區治療。
(三)運用電子監控,以掌握行蹤,預防其從事不法。
第十五章 財產犯罪(命題率:☆☆☆普通!)
第一節 竊盜犯罪【91;93警、91檢、92;93員】【重要!!】
壹、財產犯罪之基本概念
一、財產犯罪為各國犯罪的主要類型。
二、民眾對財產犯罪被害恐懼感較低,致使大眾常未察覺財產犯罪真正的危害,甚至對重大經濟犯罪處以相對於暴力犯罪較輕的刑罰。
三、竊盜犯罪可說是最常見的犯罪行為,在所有犯罪中所佔比率最高,在我國刑案約佔60%至70%間。
●根據我國的官方統計,近年來竊盜犯罪分布有那些特性?應如何預防竊盜犯罪?[91檢事官]
貳、我國竊盜犯罪之特性
(以台閩刑案統計為例)【91檢、92員】
一、極高犯罪黑數及犯罪灰數。
二、少年竊盜犯偏高,18歲以下佔50%。
三、男性多於女性,約9:1。
四、集中於大都會之傾向。→集中台北、台中、高雄三大都會區。
五、無固定職業或在學學生。
六、佔刑案總數60~70%,汽機車竊盜偏高,但機車烙碼後單車竊盜興起。
七、教育程度偏低,國中肄業以下佔50%。
八、累、再犯率偏高。
●少年竊盜犯罪之成因主要有那些?其防治對策如何?試分別說明之。
[90政風]
參、竊盜犯心理與社會因素【參考】
綜合國內關於竊盜犯研究,少年竊盜犯及竊盜累犯之心理與社會因素可得到以下結論:
一、少年竊盜犯較常有吸煙飲酒之不良習慣、涉足風化場所、濫用藥物、對自己未來無信心。
二、少年竊盜犯不喜歡家庭生活、來自破碎家庭、經常逃學逃家等偏差行為。
三、少年竊盜累犯自我概念低且不健全、外向、神經質、人格異常、具有社會適應問題。
四、竊盜初犯年齡愈早,愈可能成為累犯。
五、竊盜累犯教育程度較低、無宗教信仰、無固家職業或從事勞力性工作。
六、竊盜累犯也會有較多的不良習慣,如煙酒、賭博、涉足風化場所、濫用藥物及參加幫派。
七、竊盜累犯不滿意家庭生活。
八、竊盜累犯於在學期間,偏差行為不斷發生。
九、竊盜累犯較易合理化自己的犯行。
肆、竊盜犯罪種類
一、偶發竊盜:
(一)大多數財產犯罪皆為偶發竊盜,多無專業技巧、無計畫,不會得到同儕團體的支持。
(二)偶發竊盜犯罪動機多半是機會或情境誘因所致:情境誘因乃指足以增加個人冒險行為之短暫影響力,如心理壓力、酗酒、經濟困難、同儕壓力等。
二、職業竊盜:
(一)職業竊盜指運用高度技巧,來獲取最大金錢利益和最小被捕風險的非暴力犯罪行為。
(二)蘇哲蘭之職業竊盜犯:
蘇氏於其職業竊盜犯(theProfessional Thief)一書中,詳盡地說明職業竊盜犯的重點,其主要特徵如以下:【91警】
1. 以犯罪為謀生方法,大多屬於財產性犯罪,偶而亦涉及暴力性犯罪,但其暴力傾向則不若多種方向犯之強。
2. 在偷竊技術與手段上較為高明。
3. 發展有利於自己的犯罪態度,對執法者持負面態度,並具反社會傾向。
4. 多數從青少年即開始犯罪。
5. 入獄次數較多,結交之朋友多為犯罪者,導致相互模仿效果。
6. 職業竊盜犯之形成得謂為家庭因素、社會因素、個人性格及犯罪經歷諸種因素之相互影響後所產生的結果。
(四)職業銷贓犯罪行為:
1. 克拉克在其重要著作—職業銷贓中,探討銷贓者的犯罪活動,發現有兩項重點:
(1)職業銷贓者對法律處罰銷贓的規定相當熟悉。
(2)職業銷贓者常與刑事司法機構的人員掛勾,可幫助有關機構尋回失物。
2. 職業銷贓犯罪行為之特徵:
(1)與職業竊盜犯相同,他們也必須依靠智慧,不靠暴力。
(2)有良好社會關係,有技巧可與他人談判,保持其地位。
(3)同行間有共同情感與行為準則。
(4)不同於職業竊盜犯,較願意與執法單位合作。
伍、竊盜犯罪的原因
一、蘇哲蘭認為社會解組致使不能有效和諧地打擊竊盜犯罪,行政及司法體系腐化,個人主義高張,使刑事司法機構對打擊、偵查、逮捕、起訴及監禁竊盜犯不感興趣。
二、法務部所作之住宅竊盜被害研究發現,竊盜犯罪報案率低,重要的理由之一是損失輕微,另外是警方無力偵破與嫌麻煩,因此竊盜犯的被捕的成本較小,同時這樣的狀態,無形當中鼓勵竊盜犯再犯。
三、竊盜罪下降,而贓物罪大幅上升,可知現今社會存在貪小便宜、心存僥倖之風氣,人們喜歡購買贓物,等於增加竊盜犯的收益。
四、竊盜犯罪市場是有獲利動機的犯罪人、犯罪行為成本小、收益大三者形成社會解組現象,印證蘇氏所謂的社會解組現象。
陸、竊盜犯罪之防制對策【91檢、92員】
一、針對竊盜犯罪問題,可以犯罪者及被害者兩方面進行,研究發現許多竊盜少年犯罪的問題是來自父母及家庭功能的不健全。
二、赫胥因此而提出,以家庭為中心的犯罪預防模式,如以下數點:
(一)父母應該關注子女教養,給予孩子真誠的關心。
(二)監督孩子各種行為。
(三)教導偏差行為與社會規範之界限。
(四)矯正或輔導子女的偏差或犯罪行為,制止孩子早期的偷竊行為。
三、防止成為被害者【93員、94觀】:
(一)防衛空間預防策略:紐曼指出,空間需有領域感、自然監控力、建築物外觀、建築的鄰接區,方可預防犯罪發生,竊盜犯罪亦可依其理論,加以預防。
(二)情境犯罪預防策略:克拉克提出,泝包括增加犯罪困難、沴提高犯罪風險、沊降低犯罪酬償、沝減少犯罪剌激、沀產生犯罪恥感。
(三)強化刑罰嚇阻效能:包括迅速性、確定性及嚴厲性,加強對竊盜犯的制裁。
柒、汽機車竊盜之型態
麥卡尼(McCaghy)於1977年提出:金錢長期短期犯罪遊樂(戲)
一、金錢利益:主要是竊盜集團,由青少年竊車後拆解販賣,以獲取金錢利益。
二、長期交通工具:主要是下層民眾,目的是據為己有,會改裝烤漆以防警察發現。
三、短期交通工具:藉以決解短暫交通需求,類似遊樂型,但用完即丟。
四、作為犯罪工具:主要是犯罪人,其目的是從事其他犯罪行為。
五、遊樂型:主要是青少年,其目的是為了遊樂、獲得同儕認同。
●說明汽機車竊盜的清境犯罪預防策略。[94檢事官]
捌、預防汽車機被竊策略:竊盜犯罪之情境犯罪預防【93警、94檢、觀】
一、增加犯罪困難:
(一)汽車上方向盤鎖、並在排檔桿加上拐杖鎖。
(二)車門卡榫宜使用圓型或光滑材質。
(三)車內隱密處另裝設電源暗鎖。
二、提升犯罪風險:
(一)無車庫者加裝遙控防竊或警報裝置。
(二)勿省費用而路邊停車,應停有人看管之停車場。
(三)停車應停光源明亮巷口,避免停放暗巷處。
三、降加犯罪酬償:
(一)機車停放車庫,避免遭整輛搬走。
(二)車子於不明顯處上流水號,作為財產辦識。
(三)音響採可拆式面版或改採輸入密碼式音響。
四、產生犯罪恥感:
(一)於監理處或代驗廠張貼慣犯照片及姓名。
(二)於停車場或人行道張貼「偷竊汽機車是違法行為」。→道德勸說。
(三)租車或借他人車,應注意其品性,以免鑰匙被複製。
五、許春金:
台灣1997年開始實施,取締率高縣市,失竊率低,且並未有移轉效應發生,機車失竊率下降,利益擴散至其他少年犯罪(汽車竊盜、強盜、搶奪、贓物、毒品等)。
第二節 詐欺犯罪
Q 近年來台灣地區詐欺(詐騙)犯罪橫行,試說明典型之犯案手法流程,並礙擬妥適防制對策因應。(25分)
一、典型犯案手法:
為電括詐欺案件,例如中獎詐欺、綁架詐欺,法院傳票詐欺,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詐欺。這些詐欺案,利用人性貪念、司法的恐懼及親情威脅而達其詐欺目的。
二、流程:
(一)犯罪人通常在中國大陸沿海設立無線電話基地台,聘用大陸人在基地以前所說明的犯罪手法,向台灣人民行使詐欺。
(二)台灣民眾如受詐欺,而支付款項時。犯罪集團在台灣有專門負責提款的「車手」。領到金錢後,再瓜分使用。
三、對策:→可改寫竊盜的情境犯罪預防!
(一)預防宣導:讓人民瞭解犯罪手法,並保持戒慎之心。
(二)降低「一類電信」之發射功率,並有效管理「二類電信」及網路電話。
(三)限制銀行提款機提款數額。
(四)手機門號及金融帳戶嚴防人頭戶,以免歹徒逍遙法外。
第三節 信用卡犯罪【略】
第四節 洗錢犯罪(可參考前──經濟犯罪)【重要!!】
壹、定義
洗錢防制法第二條規定,洗錢係指: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及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
貳、類型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三條規定:觸犯以下「重大犯罪」而涉及洗錢行為者,為洗錢犯罪,例如: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章的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三、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的和誘、略誘罪,以及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
四、證券交易法中對上市的有價證券為散布不實消息、操縱交易價格等禁止行為及內線交易者。
參、防治對策
→參考:經濟犯罪
第十六章 成人幫派及組織犯罪(命題率:☆☆☆普通!)
●犯罪學上組織犯罪的意義是什麼?「臥底偵查」是不是瓦解組織犯罪的有效手段?[88政風]
●何謂組織犯罪?組織犯罪之特性為何?[87警察特考]
第一節 成人幫派及組織犯罪
壹、定義:【87警員、89檢】
一、德國定義為:組織犯罪是追求利益或權勢的有計劃的犯罪活動;組織犯罪有二個以上的參與者,長期或不定期在下列的情況下,分工共同合作從事以下犯罪行為:
1. 運用營業或類似商業的結構。
2. 使用武力或其他足以使人屈服的手段。
3. 影響政治、經濟、司法等公共政策之制定。
二、我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貳、特性【87警、員】
美國組織犯罪學者Howard Abadinsky2003指出:
一、非意識型態→灰:無政治目的及意圖,參與政治是為保障非法活動進行。
二、層級體制→塵:三個以上永久職位體系。
三、特定組織成員→煮:對成員有特殊限制及規定,如種族、家族或前科紀錄。
四、永久性:希望長久經營,而非僅存於現階段。
五、專業化或任務分工:每人專門從事特定任務,而尋求專業的洗錢或犯罪方式。
六、獨佔性→毒:不希望競爭以增加利潤,藉由暴力或行賄以達獨佔。
七、規範或規則→龜:與合法團體一樣具有內部規範,要求成員遵守。
八、秘密性:組織決策中心不直接與執行成員接觸,以免遭刑事訴追機關攻破。
九、免疫力:組織上層人員藉由行賄、訴訟或無證據,而具有刑事訴追上的免疫力。
十、暴力性→豹:
參、成人幫派形成理論
一、理性選擇組織犯罪理論:→陸普夏1987認為,幫派形成是一種理性選擇。
(一)基本條件:文通樞紐及工商重心,如東京、紐約、上海、萬華。
(二)外在條件:
1. 由於交易頻繁,造成黑市交易經濟猖獗,進而組織幫派壟斷,創造高利潤。
2. 換言之,在環境因素加上政府規範不明產生社會結構及文化瓶頸,讓有理性之人利用機會,形成偏差團體,掌握市場需求,創造利潤。
(三)幫派在上述地緣條件中,加上經濟及政府因素影響下,會產生下列三步驟變化:
1. 掠奪階段:僅為街頭聚合,與政治、企業尚未連結,主要活動為搶劫、勒索。
2. 寄生階段:觸角延伸整個城市,並對政治體系腐化,主要活動為包娼、包賭等。
3. 共存階段:與政治團體及合法企業相互競爭、共存而難以區分。
二、私人保護理論:
(一)經濟學者甘貝他用經濟學中「卡特爾」(Cartels:生產者的聯盟)的概念來說明黑手黨,他認為黑手黨透過家族形成卡特爾。
(二)某些不穩定的市場中,買賣雙方均不信任,而使得交易無法順利進行,基於此原因,需要私人的保護以使交易順利。
(三)甘貝他之私人保護理論重點:
1. 提供服務:保護者不是勒索者,為其顧客提供真實的保護服務。
2.滿足市場:保護組織(黑手黨)的出現是為滿足一個龐大的私人保護市場需求。
3.一個保護企業的內部組織是層級分明的。
4.保護企業是以鬆散的卡特爾形式聯繫。
5.採用入會儀式,是為防止其他盜用保護企業的商標。
6.使用暴力是為建立並維持一個保護者的信用聲譽。
三、族裔接替理論:
美國學者艾恩尼1973指出,美國有許多族裔在過去及現在,均是以組織犯罪活動作為進入上層社會的手段;例如愛爾蘭及猶太均是。
四、如何以理性選擇理論及私人保護理論解釋台灣的幫派與組織犯罪:
(一)幫派的產生:
1. 依賴幫派「保護」之市場:
保護非法市場(如保護色情行業)、消除對立競爭之保護(如保護第四台業者)、敲詐勒索的保護(強迫被害人被保護)。
2.犯罪幫派如何提供保護:
暴力、收集訊息及建立人脈、名氣及宣傳。
3.犯罪幫派的組織:
簡易的階層、組織鬆散、但可發號施令、有幫規約束成員、成員兇狠、強硬、暴力、未受高等教育程度。
(二)台灣幫派類型:
1. 組織型:有固定的入幫儀式,訂有幫規,以外省籍居多,如竹聯、四海,而本省籍則為天道盟。
2.角頭型:無明確組織型態,以特定地區為地盤,與地方之關係深厚,如萬華之芳明館。
3.組合型:無固定幫派組合名稱,基於共同犯意,一時興起的犯罪集團,如饒河夜市下街組合。
肆、幫派及組織犯罪主要活動【92員、96原】
一、學者研究認為國內幫派主要活動有:
1. 開設賭場並詐賭。
2. 勒索保護費。
3. 組織應召站,經營色情行業。
4. 經濟犯罪。
5. 偽造偽幣並加以銷售。
6. 毒品交易與毒品走私。
7. 偷竊。
8. 非法軍火交易。
二、台北市的組織犯罪主要以恐嚇勒索商家攤販為主,其次是開賭場,外省掛與本省掛活動之差異不大。幫派的合法行業包括:地下投資公司、房地產、酒廊、證券行等。幫派活動均以「由非法走向合法,以合法掩護非法」為趨勢。
伍、過去防制所面臨之困擾【87原、93檢】
根據我國法務部與警政署報告指出,防制幫派與組織犯罪有以下挑戰:
一、法制層面:
(一)刑法及檢肅流氓條例對幫派缺乏制裁:
刑法154過於簡略,檢例僅針對個人非組織。
(二)未訂防止黑道參選條款:
選罷法及檢例未有相關規定,黑道漂白危害社會。
(三)治安機關蒐證認定不易:
流氓需具不特定性、慣常性及侵害性,然組織犯罪多為隱密
(四)治安機關蒐證法律不足:
僅憑被害人之陳述,若其不敢指證時則無法續繼偵辦。
二、執行層面:
(一)黑道漂白民代掣肘:
以合法掩飾非法,欲偵查出其犯罪行為更為不易。
(二)檢肅幕後主謀不易→難:
即使查獲亦屬手下頂罪,無法根除其勢力。
(三)感訓時短效果有限:
流氓感訓處分期間為一年至三年,實務上僅一年半左右,威嚇有限。
陸、防制幫派與組織犯罪之對策【87原、92員、93檢】
一、立法層面: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訂立:並針對其不法所得擴大追徵,以斷其犯罪根源。
(二)刑法或洗錢防制法增設組織犯罪洗錢條款,切斷其利潤及資金管道。
二、司法層面:
警方執行治平專案,法院方面從重量刑,矯正機關有效監督輔導、不應輕予假釋。
三、執行層面:
(一)利用合法監聽行動,來掌握組織犯罪之活動。
(二)建立完整線民及臥底警察制度。
(三)允許警方使用必要手段及相關科技產品,來偵查組織犯罪。
(四)設立專責組織犯罪刑事司法偵查機關。
(五)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跨國性的組織犯罪。
四、強化媒體與輿論監督:
適時揭發組織犯罪不法行徑,使其不法意圖無法得逞。
五、動員社區組織,以社會大眾力量對組織犯罪形成壓力。
六、組織犯罪研究有限,應加強此方面之學術研究。
第二節 青少年幫派與組織犯罪
壹、青少年幫派與組織犯罪定義【94檢事官】
一、一般對幫派之定義為:凝聚力強、有行為規範、習俗與傳統之團體。
二、雅伯蘭斯基L.Yablansky認為青少年幫派為「擬近團體」(near group),他將人類社會可能的犯罪聚合區分為:泝正當團體:凝聚力非常強之團體、沴聚合團體:鬆散無組織的暴力團體。他認為青少年幫派是介於二者間的擬近團體,其成員的角色定位不明確、有限的凝聚力、組織體存活時間不長、成員具流動性、領導人未必能完全服眾。
三、雅氏同時認為青少年幫派中,有三大類的成員:
(一)核心成員:少數需要靠幫派來滿足個人目的的成員。
(二)附屬成員:視其心情而決定是否參與幫派活動。
(三)邊緣成員:只有在特殊的情境下才會參與幫派活動,對幫派的整體並不認同。
貳、少年幫派的種類
一、克勞渥和奧林在幫派次文化理論中,將青少年幫派分為三種類型:(記此分類)
(一)犯罪型幫派:最可能發生於可提供犯罪機會及隱定之貧民區中,以從事竊盜、勒索及其他非法活動獲取收入。
(二)衝突型幫派:於貧民區且不存在明確組織副文化時最可能發生,因亂迷是此類幫派產生主因,藉由暴力以提升個人地位。
(三)退化型幫派:可能發生於無法進入幫派副文化及衝突副文化,或無法運用合法及非法機會時產生,為使用藥物、毒品與外隔絕的雙重失敗者。
二、雅伯蘭斯基(yablansky)之幫派研究(1962年),幫派種類分為:
(一)社會性幫派(Social Gang):
除壓力大外,多半從事正當活動。
(二)非行幫派(Delinquent Gang):
以實行非法行為為目的,且組織嚴密且流動性高、成員感情穩定,非情感受挫造成;暴力只是一種手段,是為獲取物質及金錢利益而已;並且他們是以利益、現在、沒有計畫為導向來從事非行活動。
(三)暴力幫派(Violent Gang):
以情感滿足為主,犯罪是為證明自己的偉大、與眾不同、敢於挑戰權威,對社會危害性大,也是研究的重心。
●請敘述犯罪學者有關少年參與幫派的種種解釋[94檢事官]
參、青少年加入幫派原因
一、芝加哥學派之青少年幫派研究(1920~1940年代):
(一)蕭、馬凱之研究:
二、五○年代的幫派研究:
(一)柯恩──幫派次文化理論:
(二)米勒──低階層次文化理論:
(三)克勞渥和奧林之幫派與機會體系:
三、雅伯蘭斯基(yablansky)之幫派研究(1962年):
(一)解組的貧民區,追求經濟發展、社會控制力崩潰、成人與少年的裂隙加深,使得兒童缺乏社會化或學習角色,形成反社會或非社會人格。
(二)反社會人格少年缺乏良知、自我中心、無法與人合作、衝動、攻擊性強、破壞性強。
(三)暴力幫派是一個擬近團體,可以提供反社會人格少年之情感支持。
(四)這種擬近團體的特點有以下:
1. 反社會性愈強的人,愈是核心成員。
2.每個人的情感可獲得滿足。
3.成員流動性大,角色定位不明確。
4.對外在社區與團體充滿敵意。
5.團體的目標不明確。
6.領導者通常具反社會人格,自我任命。
四、少年為何加入幫派結論:
(一)人類學觀點:幫派是連接少年與成年的橋樑。
(二)社會解組觀點:都市貧民區的社會解組。
(三)心理學觀點:是心理有困擾、性格有缺點之少年之發洩管道。
(四)理性選擇:就業保障、社交生活、保障安全、情感支持。
●近年來組織犯罪侵入校園吸收青少年從事偏差與犯罪行為日趨嚴重,請分析此一問題形成之原因並研擬妥適對策。[88中興法研所]
肆、防制對策
一、治本方面:
(一)根據赫胥研究發現,青少年越附著於家庭、奉獻於學校等,則其結交非行同儕機會越低,因此加強家庭、學校及社區之控制,以抑制少年幫派產生,實為根本之道。
(二)學校教師應主動注意學生在外活動,防制學生密結不良幫會,並對參加不良幫會學生予以輔導,協助其脫離。
二、治標層面:
(一)設立專門取締街頭青少年幫派的警察部門,以監視、巡邏方式,主動打擊不法情事。
(二)對「非法社會性服務」,如色情、賭博、討債等,警調人員應主動偵辦,減少青少年幫派非法活動。
(三)政府應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宣導防制少年參加不良幫派的嚴重性,以提高社會警覺。
第十七章 少年犯罪(命題率:☆重要性極低,僅供參考。)
●我國近年來之少年犯罪事件有何特色?試舉適當犯罪學理論分析說明其原因,並對民國86年修正新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重要修正點列舉評述之[88台大法研所]。
●女性少年犯罪之原因主要有那些?其防治對策如何?試分別說明之。[89檢事官]
第一節 少年犯罪總論
壹、少年犯罪之定義
一、少年犯罪係指十八歲未滿之人所觸犯刑事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犯罪行為,其中包含「虞犯」行為(即所謂少年非行、少年偏差行為),如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交往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或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二、刑事警察局的台閩刑案統計,採最廣義少年犯罪定義,泛指一切未滿18歲人的犯罪。
貳、少年犯罪的總體現象
一、少年犯罪的人數與犯罪率均有減少(民國90年為最低,佔總犯罪人數20%左右)。
二、少年犯有低齡化的傾向→國中三年級開始至高中二年級是犯罪高峰期。
三、少年竊盜犯所占比率最高,其次是藥物濫用。
四、少年暴力犯罪日益嚴重,而妨害性自主罪由2.46%上升至7.62%。
第二節 少年竊盜犯罪
壹、少年竊盜特色
一、共同正犯的比率高。
二、少年竊盜犯有逃學經驗者比例甚高。
三、貧困的少年竊盜犯所佔比率甚低。
四、少年竊盜的標的價值低。
五、偶發犯的比率低。
六、少年竊盜犯有低齡化的現象。
七、少年竊盜犯的生活習慣較為不佳,如賭博、抽煙、喝酒、藥物濫用及複雜性生活。
貳、類型
一、利益型竊盜:→需要金錢。利
二、享樂型竊盜:→從其中取樂。樂
三、同儕接納型竊盜:→藉此得到同儕肯定。宅
四、無知型竊盜:→不知竊盜,以為只借用。無
五、表現型竊盜:→藉此在同儕獲得領導地位。現
六、僥倖型竊盜:→知道不法,但心存僥倖圖便利。繳
第三節 少年濫用藥物行為
壹、定義
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規定,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貳、種類:【99員】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鴨片、古柯鹼(海馬壓骨)
第二級:嬰粟、大麻、速賜康、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神奇磨菇。(樹大看它搖魔)
第三級:K他命、紅中、青發、白板、FM2。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他相類製品。
參、濫用歷程
一、起始階段:在好奇心之驅使或逃避現實,開始嚐試藥物。
二、繼續階段:毒品犯週期性或間歇性的繼續使用藥物,惟尚末達成癮。
三、成迷階段:毒品犯已重覆使用藥物而成為習慣性,而有部分之心理依賴性產生。
四、成癮階段:在重覆使用藥物後,產生生理及生理之依賴及耐藥性情形,而有繼續使用之衝動。
五、戒斷階段:此階段乃藥物成癮最嚴重階段,身體上已產生藥物依賴,此時藥物已改變行為人之生理狀態,倘不繼續用藥,將會產生戒斷症狀,危及生命安全。
肆、少年藥物濫用種類
一、我國少年最常濫用藥物是搖頭丸、搖腳丸、FM2、GHB(笑氣)、K他命等俱樂部藥丸。
二、新興毒品特性:
(一)公開性:多於公開場所使用,臨檢時常是數十數百人帶回驗尿。
(二)流通性:直接在網路上販賣,或告知何處販賣,交易甚為便利。
(三)助興性:多於PUB、酒吧、舞廳及網咖等青少年易於聚集之場所助興之用。
(四)便宜性:一顆幾十元至幾百元,符合青少年經濟能力。
伍、少年濫用藥物的原因【94警】
一、心理層面:好奇、解決個人問題與不適當的感受、尋求刺激。
二、家庭層面:家庭成員有濫用藥物經驗、缺乏父母關愛、管教不當、關係不良。
三、同儕與次文化因素:與他人接近並被團體接納。
四、社會環境因素:在人口密度、遷移率及隱匿性均高之貧窮區域,由於社會控制力薄弱,成為青少年從事偏差行為的區域。
陸、少年濫用藥物與犯罪的關係【99員】
一、毒品濫用導致犯罪行為:
(一)中樞神經刺激:
刺激中樞神經、激起犯罪之勇氣,而引發攻擊性之犯罪行為。
(二)經濟問題:
為支應日益龐大的購藥費用,而以非法之手段以獲取金錢。
(三)確保藥物供應:
為確保來源而與毒品之次文化團體為伍,甚至由吸毒提昇至販毒。
二、犯罪行為導致藥物濫用:
實證研究證明指出,許多犯罪行為在濫用販售藥物、毒品之前即已發生。
三、藥物、毒品濫用及犯罪行為交互影響:
犯罪行為可能導致毒品濫用,而毒品濫用亦可能促使行為人走向偏差及犯罪行為。
四、關聯係不存在,由其他因素所促成:
即兩者可由共通或不同因素所解釋。例如,社會因素及心理因素。
五、結論:
毒品一直以來,都是再犯率最高的,實在是有必要早日發展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戒毒方案,如替代治療方案結合毒癮治療社區一併使用,完善整體治療體制,並且重視教育,以達所謂『預防勝於治療』。
柒、少年濫用藥物的預防【94警】
一、早期察覺少年濫用各種藥物的徵候。
二、隔絕藥物的可能來源並追查來源。
三、加強預防宣導工作。
四、健全家庭功能。
五、加強勒戒診治及復健工作。
●試就當前校園暴力之原因予以分析並研擬妥適之防治對策。[85中正犯防所]
第四節 校園暴行【今年極重要!!】
壹、校園暴行的概念
在校園裡單獨或聚眾對校內師生或公物之攻擊破壞的暴力行為。
貳、行為人的特徵
一、自我顯示性。
二、輕佻性。
三、攻擊性。
四、活動性。
五、易受影響性。
六、家庭多半有問題。
參、被害人的特徵
一、學生被害人:
(一)被害人多半孱弱。
(二)暴躁難以自制。
(三)誘發施暴者之自卑感者。
二、老師被害人:
(一)嚴苛型。
(二)歧視型。
(三)過度放縱。
(四)過度體罰型。
肆、校園暴行的防治對策
一、加強親職教育。
二、培養良好師生關係。
三、學校輔導工作的專業化與制度化
四、導師制度的功能應再加以重視。
五、校警的設置。
●試說明當前少年從事飆車暴力攻擊行為特徵及其原因。[86司法特考]
第五節 飆車問題
壹、飆車的概念
飆車的主要行為方式為超速、行駛禁行機車道、拔除消音器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
貳、法律效果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依單一違規情形予以罰鍰、吊扣吊銷執照等處罰。
二、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群體飆車可能會對用路人造成「具體危險」,而該當於本條構成要件。
參、飆車行為可能產生的影響
一、嚴重影響交通。
二、擾亂社會安寧。
三、警員取締時可能引發嚴重的衝突。
四、浪費大量警力,有礙警察偵辦其他重大犯罪之人力。
五、飆車集團可能誘發集體暴力事件或其他犯罪問題。如搶劫、竊盜或性侵害等。
肆、飆車的防制對策
一、大眾傳播的責任:媒體不宜過度報導飆車事件,以免誤導無知青少年。
二、鼓勵青少年從事正當休閒活動。
三、考慮設置合法賽車場,使青少年之旺盛精力有發洩處。
四、取締非法加大馬力的機車改裝業者。
五、妥善規劃取締技巧。
第六節 整體少年犯罪防治對策:公共衛生犯罪預防模式
學者布萊亭翰和佛斯特於1976年提出,認為少年犯罪可從以下的層次進行:
一、第一層次預防:→社會(針對環境加以改善)
鑑定出哪些社會環境提供機會促使少年陷於犯罪為,而採取措施改善這些環境,減少少年接觸犯罪的機會;此模式以第一層次尤為重要,故強調少年生長環境與社區環境的改善為近來少年犯罪預防重心。
二、第二層次預防:→社區、團體(針對高危險群早期干預)
對那些有潛在性之少年虞犯早期予以識別和預測,然後予以輔導使其不致發生犯罪。
三、第三層次預防:→個人(對已犯罪者矯正輔導)
指透過少年刑事司法體系採取機構性處遇及社區處遇方式,對那些已犯罪之少年進行矯治處遇,使其成功復歸社會而不再犯罪。
第十八章 女性犯罪(略)
性別是觀察犯罪現象之重要相關因素之一,女性犯罪在數量、類型上與男性有些不同。試問:從犯罪統計上來看,男、女性別與犯罪間之關係有哪些特徵?又權力控制理論如何解釋女性犯罪?【99員】 |
性別不同,犯罪的數量和類型也有很大差異,茲就性別與犯罪之關係特徵及權力控制理論對犯罪之解釋,茲說明如下:
一、男、女性別與犯罪之關係:
1. 依官方統計資料,得出以下結論:
(1)女性犯罪暴力犯最明顯增加:近10年來,女性犯罪數量成倍數成長。
(2)犯罪本質較不嚴重:多以男性犯罪本質較嚴重,如殺人、綁票。
(3)犯罪人數快速增加:由原本男女犯罪比率9:1;變成8:2。
(4)犯罪人數較男性少:男女犯罪比率為9:1。
(5)女性犯罪年齡以中高年齡居多:和男性是成相反,但近年來有下降趨勢(18~21歲)
(6)開發國家的女性犯罪率較高,因女權主義高漲,女性亦多投入於職場中,故女性犯罪率較傳統國家或未開發國家高。
(7)犯罪類型差異:體力限制,女性犯罪多為賭博或詐欺、背信,而暴力犯罪多為教唆罪。
2. 依自陳報告犯罪統計之資料,得出以下之結論:
(1)女性犯罪的比例其實要比社會想像中來得偏高。
(2)少年男女在較輕微的偏差行為(如家庭偏差或學校偏差行為)上有較接近的比率。
(3)當偏差行為的嚴重性增加或需要使用力量時,男女的比率差異會隨之增大。
二、權力控制理論(Power-Control Theory)對女性犯罪之解釋:
三、理論批判:
1. 部分學者對該理論的核心假設,權利和控制兩變項是否可以解釋犯罪感到懷疑。
2. 有些研究複製哈根的作法但無法得到相同的結論;且很少有家庭中父母親的管教會因性別不同而有差異。
3. 有學者指出此研究太單純化家庭結構,現代社會的家庭結構類型可能是單親母親家庭、單親父親家庭亦可能是分居家庭,該理論應重新檢視考慮此不同類型間的影響差異。
四、結語:
該理論近來獲犯罪學界重視與討論,因為其提供新型態研究犯罪現象的方法,包含性別差異、社會階層與家庭結構等因素;相關實證研究亦支持,如布雷克維指出,女性在專制作風家庭裡確實比男性兄弟學得尊敬法律與刑罰的價值觀。
第十九章 無被害者犯罪=非道德犯罪行為(命題率:☆☆不
重要!!)
第一節 無被害者犯罪總說【93;96觀、94警薦;95原】
壹、本質上邪惡的犯罪與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之差異
一、本質上邪惡的犯罪:
某些行為為被界定為犯罪,是每一個社會上絕大數人均無法接受,如殺人、強盜等。
二、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某些行為被界定為犯罪,並不是因為其本質上邪惡或有直接的危害性,如同性戀、吸毒、賣淫、賭博等,又稱為無被害者犯罪或危害公共秩序之犯罪行為。將此類行為犯罪化的原因有以下:
(一)基於防止該種非道德行為盛行,而破壞善良風俗。
(二)這些非道德行為可以誘發其他類型犯罪。
貳、無被害者犯罪特性【87觀】兩願/無被害、交易/不告訴
一、兩廂情願:
二、均認自己沒有受害:
三、具有交易本質:
四、不願訴諸法律:
參、類型
一、異常性行為:
二、毒品與藥物濫用:
三、賭博罪:
第二節 無被害者犯罪化與除罪化→法律介入道德行為的爭議【有可考性!!】
壹、刑事法具有道德功能的看法→無被害者行為犯罪化:
一、刑事法重要功能之一便是要彰顯某程度公共道德,並兼具倫理性格,無法置於其外。
二、標籤理論貝克提到,社會上許多提倡道德立法的人,稱之為「道德企業家」,是道德規範的創造者,自己堅信為正義的代表,必須創造道德規範以去除他們所謂的邪惡。
貳、反對刑事法介入道德的看法:→無被害者行為除罪化
一、刑事法的目的是保障個人和財產安全,法律過分介入道德行為,促使許多非道德行為轉為地下化,更形成另一個犯罪次文化(如成立犯罪集團來媒介色情)。
二、非道德性行為的執法,比重大犯罪數量多很多,加強取締易被民眾指為浪費警力,但若不強力取締亦會被指維護社會善良風俗不力,警察在處理非道德行為處於兩難之中。
參、法律犯罪化非道德行為之標準矛盾
一、有些人所為極其不道德,但非犯罪(如:見死不救);有的則是動機純正的犯罪行為(如:協助親人安樂死);又如吸煙、喝酒可能造成傷害,但販賣者卻是合法商業行為。
二、自衛式正義:社區巡守隊發現犯罪者時,對其拳腳相向,是否可視為是一種正義?
第三節 性交易行為(娼妓Prostitution)
壹、娼妓的定義
與顧客或購買者經由經濟上對價關係而建立之無感情之性服務。重點有三:
一、顧客可藉此行為得到性慾的滿足。
二、娼妓在此交易中可獲得經濟上的利益,但不見得一定是金錢利益。
三、性行為的過程並沒有感情的存在。
貳、娼妓合法化爭議
贊成與反對的理由:
一、贊成之理由:
(一)禁止公娼只是將其轉入地下化,公娼廢止後將造成非法性交易更嚴重。
(二)公娼便於列管,可減少疾病傳染,一旦得病後可命其強制治療後,始可繼續執業。
(三)公娼價錢合理可解決中老年人或低下階層(尤其喪偶或長年在外工作者)之性需求,避免發生社會問題。
二、反對理由:來自各種社會團體,其理由多如牛毛不加贅述。
第四節 毒品犯罪與藥物濫用
第五節 賭博
第二十章 犯罪防治對策【命題率:☆☆☆☆☆本章極重要!!】
第一節 刑事司法體系之組成
壹、流程
一、刑事司法體系是一種遞歸式之體系(Recursive System),每個階段的處理結果,都會影響後續幾個階段的發展。
二、刑事司法亦具有反饋(Feed back)之特性,亦即任一個階段的處理結果,皆可能回頭影響前面任一個階段,使其變更政策。
※移送(警察或調查單位)→起訴(檢察官)→審判(法官)→矯正(矯正機構)→更生保護或其他相類之再社會化協助→刑事政策評估(法務行政機構)→反饋到任一個階段。
●何謂短期自由刑?有何優點及缺點?何種制度得用以代替?試述之。[86監獄官]
●對違犯輕微犯罪之犯罪人,為何要運用「社區處遇」(社會處遇)的矯治方式,代替「機構性處遇」?試申論之。[88觀護人] [89員] [89監獄官] [85中正犯防所]
貳、犯罪矯治
一、執行刑罰之機構,通常為社會問題最終之解決場所。其目的主要是使犯罪者改過遷善而能復歸社會。我國法務部所屬犯罪矯治機構,依性質科區分為六類,即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治學校)、少年觀護所及技能訓練所。
二、犯罪矯治由機構性處遇轉為社區性的矯治或社區處遇,其主要原因有:
(一)罪刑均衝:部份受刑人之人品或犯罪,依罪刑均衡原則,並未到達非監禁不可。
(二)減少監獄擁擠:
(三)刑罰經濟原則:委由社區實施監管經費,遠較監禁便宜。
(四)刑罰觀念改變:從消極監禁到積極矯治,由原本的應報嚇阻,改成幫助復歸社會。
(五)預防再犯成效:就再犯率,監禁並未優於社區矯正之監管措施。
(六)減少機構性處遇的弊端:
三、社區處遇的主要型態有三:
(一)監督方案:由傳統觀護部門所職掌之監督方案。
(二)居留方案:
替代監禁,並具處遇取向之居留方案(居住方案)(寄宿方案)。
(三)釋放方案:由傳統矯正部門所監督指揮,協助犯人早日重返社會之釋放方案。
第二節 刑事司法體系的實際運作
一、刑事司法體系對犯罪之選擇性反應
(一)刑事司法體系是政府對犯罪反應的唯一機構,但並非對所有犯罪均有一致的回應,有些犯罪則採強硬之作風,有些則採較為柔性的處理方式。如暴力犯罪可能受到強調的關注、無被害者犯罪則可能採以輕微之處分。
(二)漏斗效應Funnel Effects(VS.派克Packer裝配生產線模式之觀點)
1. 刑事司法體系對犯罪之選擇性反應,可能來自組織壓力與自由裁量權之結果。
2. 整個刑事司法體系的各部門,就像層層過濾網,逐漸篩選掉不需要繼續往下一個程序進行的不相干人,同時也留著另一部分人,接受進一步的處理。此種模式有如工廠裝配生產線,不斷在篩除一些非屬於工廠生產所需的物品,將逐漸完成的產品,一步步往下一部門輸送。
3. 此種結果形成一種特殊現象:
※報案約數→逮捕人數→起訴人數→判決確定人數→入監服刑人數階段人數逐漸減少,形成一個類似漏斗的型態,故學者稱之為「漏斗效應」。
二、結婚蛋糕刑事司法系統模式(The Wedding Cake Model)
由渥克Walker於1994年提出,他認為可依犯罪嚴重性將之區分為四個層次,不同層次間的反應與處理方式有所差異。
(一)第一層:有名案件
第一層人數甚少,它們的特徵是知名性、吸引媒體注意,大量刑事司法資源投入於此類個案,相對的訴訟程序和被害者保障較周延。→威嚇
(二)第二層:嚴重案件
第二層主要是嚴重暴力犯罪,如:強盜、搶奪、強姦、殺人之個案,其多受到法律迅速與嚴厲的制裁,對之多以長期監禁。→隔離
(三)第三層:中等案件
第三層為較不嚴重個案,對社會之傷害較小,法官多以短期自由刑或緩刑處理之;在現在寬嚴並進刑事政策下,亦兼採社區處遇。→矯治
(四)第四層:輕微案件
第四層為每日發生的輕微違法或偏差行為,如:行為不檢、酒醉、打架等,司法機關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微罪不起訴處理之。→不舉
三、哈特(Hart)「兩條司法輸送帶」:[92中正犯防所]
刑事司法對於有權勢者與貧苦者,存在著兩條不同的傳輸帶。弱勢團體的傳輸帶,常迅速將受處理者送入監獄進行嚴厲之處分;相對地,有權者傳輸帶之傳送速度就顯得緩慢許多,即使必須受處罰,也會得到較優渥之處置。
第三節 犯罪預防策略
壹、犯罪預防的意義
蔡德輝認為「犯罪預防是指控制、預防、排除、減少犯罪行為發生,就個人、家庭、學校、社會、政府等之改善及刑事司法體系之各項預防及控制犯罪活動,有賴政府與民間相關組織、人士努力始能達成目標。」
●犯罪之預防與犯罪之處遇,在基本上有何不同?情境犯罪預防之主要策略有哪些?試說明之。[90檢事官]
●試從公共衛生預防流行疾病之模式,探討犯罪預防之三種模式為何?[89監獄官]
●試說明公共衛生犯罪預防模式。[88監所管理員]
貳、著名犯罪預防模式及其發展過程
一、公共衛生犯罪預防模式:【87原、95警、97員】【重要!!】
(一)學者布萊亭翰及佛斯特藉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模式,說明犯罪預防活動。
(二)公共衛生疾病預防之觀點:
1. 第一層次預防(針對環境):
找出誘發疾病之原因,營造疾病無法生存的環境,如加強環境衛生、接種疫苗、加強營養增強抵抗力、身體健檢。
2. 第二層次預防(針對縈弱對象):
找出病患率高的個體(如:老人、幼兒),強化這些個體的抵抗力,避免其患病。
3. 第三層次預防(針對已患病者):
治療已患病者或患病嚴重者,使其病症緩和不再惡化,甚至避免傳染給其他未患病者。
(三)將公共衛生預防疾病模式應用於犯罪預防:
1. 第一層次犯罪預防(針對犯罪環境):
還靈大法寶找出易於犯罪的物理與社會環境,加以重新規劃及改善,以減少犯罪之發生,例如:
⑴、社區環境設計:
增加犯罪風險,如自然監控、街道防衛空間、明亮設計。
⑵、鄰里守望相助:
加強社區監控,強化社區的安全感、歸屬感,如社區巡邏隊。
⑶、大眾傳播媒體:
少播報犯罪新聞、多播報可匡正人心的新聞。
⑷、法治教育:
加強犯罪被害預防宣導、提升法治觀念。
⑸、保全僱用:
藉以增加犯罪嚇阻。
2. 第二層次犯罪預防(針對有犯罪之虞者):
指針對可能犯罪者及早辦識(早期犯罪預測),防範其從事犯罪於未然,包含對人與對環境的辦識。例如:
⑴、情境犯罪預防策略:
針對特殊的犯罪型態,設計、操作、管理立即環境,以增加犯罪阻力及犯罪風險,減少犯罪剌激、誘因,移除犯罪藉口,以達到犯罪預防。
⑵、犯罪預測:
針對容易犯罪的個人及環境早期預測,如對低自我控制能力者。
⑶、解決社區問題:
以社區警政、鄰里互動方式解決社區犯罪問題。
⑷、藥物濫用問題:
對用藥人輔導、治療,以免造成犯罪或偏差行為。
3.第三層次犯罪預防(針對已犯罪者):
針對已犯罪者予以干預、進行矯正與輔導,使其能復歸社會,防止再犯。其策略包含:
⑴、特殊威嚇:
使犯罪人感受到監禁痛苦,例如不得假釋,使其不敢再犯。
⑵、隔離:
將高度危險者隔離監禁,以減少再犯。
⑶、矯治處遇:
透過監獄教化,使其內心誨改,適於社會生活。
⑷、更生保護:
提供輔導就業、心理諮商,使其復歸社會。
※再犯預測【96員】
由專家搜集犯罪者生活經驗與詳細資料,從中選取使其陷於犯罪之重要因子,再統計其與犯罪關連程度,予以點數化,製成以點數多低而預測再犯可能的量表,作為再度犯罪之預測工具。
※保全興起原因:
泝大眾化私有財產。沴集體安全模式。沊警察真空理論。沝社會控制理論。沀情境犯罪預防。
※社區處遇理論基礎:
泝標籤理論。沴不同接觸理論。沊社會結構理論。沝司法不介入理論。
二、三層次被害預防:
(一)意義:
找出泝易於被害之個人或群體特性及沴容易發生被害之時間與空間特性,提出三層次之被害預防。
(二)預防策略:
1. 第一層次被害預防:
經由社會環境改善,如加強立法保護易於被害之客體、教育體系及大眾傳播媒體加強被害預防之宣導。
2.第二層次被害預防:
在個人居住環境之改善,以預防被害,如強化社區防衛空間、改善社區環境、促進社區意識及加強社區團結。
3.第三層次被害預防:
指個人、家庭、團體機構、商業場所等本身預防犯罪被害而努力,如找出易於被害特性改善、選擇安全居住環境、避免夜間暗巷獨行、加強保全系統。
三、發展性犯罪預防策略【88委、92觀、93;98員】
→考題問法:親子關係、親職教育如何預防犯罪
(一)定義:
係指防止個人犯罪傾向的產生,亦即去除有害個人成長的因素,例如泝改善父母的教養技術,可促進兒童身心及學業表現。沴減少虐待兒童亦可減少其成人後犯罪可能性。
(二)主張:
赫胥及蓋佛森1990指出促使個體產生低自我控制的原因是因為少年時期父母親拙劣的育兒技術及學校與家庭無法配合以完成少年初期社會化的責任。
(三)具體作法:記前五個即可!!
1. 家庭方面:
泝棄升學主義。沴正確人生觀。沊家庭氣氛。沝適當管教。沀勿貼標籤。泞適當休閒。泀規範建立。洰安全感。
2.學校方面:
泝非課堂接觸增加。沴重視師生比。沊兩性平等教育。沝認知暴力處理。沀加強道德教育。泞法治教育。泀放棄升學主義。洰加強輔導。
四、情境犯罪預防模式:【89觀、員、90檢、97警、員】→極重要!!詳前章節述。
第四節 犯罪矯治(處遇)策略
壹、機構性處遇【87原】
貳、非機構性處遇(社區性處遇)【89員、95;97檢、96警】→重要,詳監獄學。
第五節 整體犯罪防治對策
壹、引用犯罪剖繪技術:
貳、注意新興犯罪發展:
參、強化親職教育功能:
肆、加強人民法治觀念:
伍、加強犯罪矯治工作:
陸、全民參與犯罪防治:
※心理剖繪技術【96升】
一、義意:
心理剖繪技術是對於犯罪人的一種心理評量,其目的是藉由在犯罪現場的有形物證,以顯示犯罪者的人格類型,目前已成功運用在系列縱火、殺人及性犯罪等犯罪偵查過程,藉此過濾人犯,縮小偵查範圍,而提高破案比率。
二、心理剖繪原理:
人類生存的環境會反映在其人格上,犯罪者的人格特質也會反映在他們的犯罪模式及犯罪現垤,而且會重複顯現,茲將心理剖繪技術的原因略述如下:
(一)犯罪者的人格具穩定性:
人類人格結構一旦成熟,基本上不會因為時空而改變。
(二)犯罪現場反映人格特質:
犯罪現場會反映出犯罪者的人格特質(如病態人格),因此評估犯罪現場將有助於協助警察偵查犯罪。
(三)犯罪者犯罪模式均類似:
剖繪者可判定犯罪行為的簽名特徵,沒有二個犯罪人或犯罪現場會是完全相似。
(四)犯罪特徵會維持不變:
犯罪者的特徵是他犯罪的獨特方式,犯罪者會在其所犯下案件中留下相同或類似特徵。
三、犯罪者很難改變其犯罪手法的原因有以下幾項:
(一)為降低警察機關破案的可能性,犯罪人必須使用最佳方法,使破綻減至最少。
(二)「習慣」是最省力及方便的方法,一般人習慣以固定模式習慣行事,犯罪者的犯案方式也是如此。
(三)習慣不容易改變,練習機會也不可能太多。
四、心理剖繪技術適用範圍:
七種最適合心理剖繪技術的犯罪型態如下:
(一)性虐待者。
(二)強姦犯罪者。
(三)殺害後取出被害者內臟者。
(四)殺害後切割被害者肢體者。
(五)無合理動機的縱火案件。
(六)狂亂的性謀殺或連續殺人者。
(七)宗教性或狂熱的殺人者。
第二十一章 犯罪預測(林著P187-P196)
●何謂犯罪預測?其主要的預測類型包括哪些?犯罪預測對犯罪學研究及刑事政策釐定上有何功能?[90檢事官]
●犯罪預測指的是什麼?犯罪預測對於刑法實務有什麼用處?試說明之。[88政風]
●何謂犯罪預測?在犯罪學研究上有何主要實益?試析述之。[86警察特考]
●何謂犯罪預測?在犯罪學研究上具有如何重要性?試析述之。[86台大法研所、92觀護人]
第一節 犯罪預測之基本概念
一、犯罪預測是對於犯罪發生的預估,它包含兩種型態,一種是集體預測,一種是個別預測。
(一)集體預測是對於特定人口在特定時地的犯罪或再犯率之評估。
(二)個別預測是針對特定個人未來犯罪的可能性的預估。
二、個別預測依其預測的時間與目的,可以分為泝早期預測、沴判決預測及沊假釋預測。
(一)早期預測是預估一個幼兒將來可能發生犯罪的可能性。
(二)判決預測及假釋預測是預測犯罪者將來再犯可能性,作為量刑輕重或決定應否宣告緩刑,決定予以假釋與否之參考。(再犯預測)
第二節 再犯預測的方法
一、直覺法
刑事司法機關(以檢察官、法官為主)以犯罪行為人之各種相關因素(如前科紀錄、服刑紀錄等資料),預測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直覺法之缺點是無法完全取得犯罪人再犯罪的相關因素,且含有較強的主觀性,易受人質疑。
二、臨床法
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心理學家或精神學家,調查心理及醫學上可能再犯的因素,對犯罪者的人格作綜合性的觀察後,提供刑事司法機關參考。
三、統計法【98員】
運用統計技術將過去多數犯罪者之生活相關因素,挑選與犯罪有關的重要指標,將其積分化,形成所謂犯罪預測量表。以此量表對個案加以分析,評量其得分,以其得分來評估再犯可能性。其優點為較客觀、迅速經濟、簡單方便、結果具體。
第三節 犯罪預測與刑事政策的關係
一、早期預測可從兒童及青少年時期發現問題,避免其過早進入司法體系,研究指出愈早進入司法機構者,其成為累犯的可能性愈高。
二、再犯預測之重要性/實益:【重要!】
☆起訴及審判上:
1. 起訴處分之參考:
預測量表的結果,可提供檢察官在決定起訴與否之參考。
2. 免刑裁判之參考:
免除刑罰除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外,主要是由於犯罪無再犯可能性。
3. 量刑之參考:
刑法第五十七條量刑之標準,卻不夠明確,可藉再犯測量表加以評估。
4. 緩刑宣告之參考:
緩刑係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如犯罪行為有可能再犯,自難以緩刑。
5. 少年法庭行使先議權之參考:
少年事件處理法授予少年法庭法官可決定是否移送檢察官以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處理,可依預測量表,評估其再犯可能性以為決定。
6. 少年法庭裁定管訓處分之參考:
少年法庭法官可依再犯預測表,按其再犯可能性高低,裁定感化教育(較高)、裁定保護管束(中等)、訓誡、假日生活輔導(輕微)。
7. 假釋出獄之參考:
再犯預測表可用以檢視受刑人再犯可能性高低,以顯示其悛悔程度,以利監所較為客觀決定是否報請法務部決定假釋。
第四節 對於犯罪預測所受之質疑
一、對於早期預測之質疑:
(一)統計結果通常是或然率高低之問題,過早將兒童認定犯罪者,不免有宿命論之嫌。
(二)預測誤差對犯罪者可能產生之標籤效應,將難以彌補,無疑是將其推入火坑。
(三)預測表是以過去環境背景,來預測將來的行為表現,有失偏頗。
二、對於再犯預測之質疑與批評:
(一)再犯預測是建立在特別預防(嚇阻)上,但刑罰裁量尚須考量罪責原則及一般預防。
(二)再犯預測表是以犯罪者與正常人、再犯與初犯作比較而得來犯罪危險因子,但許多官方資料未掌握的犯罪黑數尚未納入,有失偏頗。
(三)再犯預測表客觀性可能因為不同的使用者,產生不同的認定標準。
(四)同一類型犯罪所建構再犯預測表,是否可用於不同犯罪類型受到質疑?即便有不同類型之再犯預測表,也難以應用於預測同一犯罪者,是否再犯其他類型犯罪。
(五)再犯預測表的準確性受到質疑。
選舉亂象與古典緊張理論
不滿選舉亂象買T壩廣告發洩
94年12月3日台澎金馬地區三合一選舉剛剛落幕,12月7日中廣新聞網播出頗有意思的一則報導,大意如下:
「位於中山高速公路南下139公里苗栗路段的四支T壩廣告看板,今天出現了『欺騙有理、詐欺無罪』斗大的標語,白底黑字加上血紅印記,相當醒目。路過的民眾都相當好奇,一問之下,才發現是一位居住在台北的民眾不滿這次選舉的亂象,竟然砸下百萬元買下T壩廣告抒發不滿情緒,似乎比候選人選舉還大手筆。」
選舉的目的在於選賢與能,選舉的過程應該是理性的論辯,而不是激情的謾罵、造謠和抹黑,這些顯而易見的道理,並不需要任何高深的學術理論。然而在台灣地區的選舉,這些都成了遙不可及的天方夜譚,尤其在這一次三合一的選舉中,選風之敗壞,簡直已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選舉過程中沒有看到任何建設性的政見,反而是賄選、攻擊、扒糞無所不在,這些理論與實際上的差距,就犯罪學的觀點而言,就稱為「社會矛盾的現象」。
五種反應模式
面對種種的社會矛盾現象,個人可能會採取不同的方式作為對此種矛盾現象的反應,美國社會學家兼犯罪學家墨爾頓(Robert Merton)認為個人可能會有五種反應模式:
一、順從型(守法型)
即不論社會現象如何矛盾,個人仍然堅持以合法的方式,來過自己的生活或從事意見的表達,而不會使用激烈或其他非法的方法來發洩心中的不滿和憤怒。如同上述出資購買廣告的市民,雖然對選舉的亂象強烈不滿,但他並不會因為心生不滿而採取暴力的方法來表達他的情緒,他只是透過合法的管道來表達心中的想法。一個社會之所以能夠和平穩定的發展,必定是社會上的大多數人都採取順從型的反應模式,否則這個社會將會動盪不安。
二、標新型
所謂「標新」乃指採取與一般順從者不同的方法,亦即順從者以合法手段達到想要追求的目標,標新者面對社會矛盾現象,則用非法的方法來表達其意見。例如面對選舉亂象,標新者可能會用槍擊候選人、以黑道勢力威逼選民投票支持某一特定之候選人或以搓圓仔湯來使某人退選。白米炸彈客楊儒門以非法的方法表達對政府農業政策的不滿也是標新型者。
三、儀式型
採此反應模式者雖對社會矛盾現象感到不滿,但亦自認事不關己,只要自己沒有受到任何實質的損害,反正「國家事干他底事」,政治人物如何噴口水,自己也不會少了一根毛,所以可視為閒雲野鶴型。這些人沒有遠大的目標,只求渾渾噩噩過日子,但也不會用非法的方法來反抗社會。
四、退縮型
此類型者既不認同社會主流價值的目標,卻又採用退縮的手段來逃避社會現實,在目標和手段兩方面都不能為社會所接受,因此又被稱為「雙重失敗者」。這些人活在社會當中,卻又像是社會的局外人,孔子說:「飽食終日,無所用心,難矣哉!」指的就是這一類人,乞丐、流浪漢、酒鬼、吸毒者、無業遊民,均屬此種類型。
五、叛逆型
以反叛的方式表現其不滿者,通常會用比較激烈或暴力的手段來反抗社會,這些人通常對現有的社會結構不滿,所以會用激烈的方法推翻既存的價值體系,而以新的體系代替之。革命分子、民權運動領袖、恐怖分子均屬此類。美國911攻擊事件的主謀賓拉登即是一個反叛者。反叛者如果革命成功,則其目標正確、手段也隨之正確;反之,如果革命失敗,則其目標不正確、手段也隨之不正確,這有點符合「成王敗寇」的歷史定理。
就犯罪學的觀點而言,從以上所述,可知採取第一和第三種反應模式者不會犯罪,而採取第二、第四和第五種反應模式者才會犯罪。
以上五種反應模式,行為人並非一定採取某種固定的模式,也並非僅採取一種反應模式,也可能採取二種以上的反應模式。例如一個恐怖分子既是一個反叛者,但他也可能在從事恐怖活動的過程中,由於長期生活在被逮捕的恐懼中,必須借助毒品才能入眠,因此他可能也是一個退縮者。
對預防犯罪的啟示
墨爾頓古典緊張理論的產生主要是修正涂爾幹的無規範理論而來,兩個理論的基本假設都認為:「犯罪之所以發生,乃是社會無規範的結果」,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涂爾幹的無規範理論認為:犯罪是目標無規範所產生,而墨爾頓古典緊張理論則認為犯罪是手段無規範所產生」。易言之,即主張每個人所要達到的目標都是一樣的,只是達成目標有所不同而已。有的人用合法的方法達到目標,有的人則用非法的方法來達成。
因此,此理論在預防犯罪方面給我們最大的啟示是:「社會應該建立明確的目標和規範來讓大家遵循」,同時也應該教育社會大眾:「雖然人人都想要成功,但成功必須靠自己持續不懈的努力,而不可以巧取豪奪」。
《觀念座標》對「犯罪黑數」的譴責
屏東一名縣議員因賄選被起訴,一審判無罪,二審卻改判有罪,高雄高分院並判決該縣議員當選無效,主要理由是引用犯罪學的「犯罪黑數」,認定這名議員的賄選已影響到選舉的結果。
判決書說,這名縣議員候選人在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在恆春鎮大光國小前的轎車內,交付十五萬元給樁腳,要求以每票五百元買票;當事人辯稱,被查獲賄選的買票數量只有二十九票,但他領先對手一千一百七十五票,二十九票根本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但法官認為,雖然查獲的賄款只有十五萬元,以每票五百元計可以買三百票,表面上「好像」不能影響選舉結果,但「犯罪黑數」中未發現的賄選件數可能更多。
法官認為,依經驗法則,此種類型行為,常有未經自首或查獲者,即犯罪學者所稱「犯罪黑數」,故該案實際上計畫用於賄選款項應該不只被查獲的十五萬元,也可以說,因未自首或未被查獲的犯罪案件可能更多,更影響到選舉的結果,因此認定被告的賄選足以認定影響選舉結果。
每到選舉時,就有人進行買票,也有不少候選人在自認選情艱困的地區重點買票。因此,每位賄選候選人的「犯罪黑數」有多大,除非候選人本身,外人很難定出確切數字。用「犯罪黑數」來推論是否可能影響當選結果,需要有更多的證據才具有說服力。不過,就「選賢與能」的觀點來看,不管賄選者的「犯罪黑數」有多大,是否會影響選舉結果,只要是「賄選」行為都應予以譴責,因而當選者也應判決當選無效。
「高市議長選舉的犯罪社會學意涵--另類的白領與智慧型犯罪」
邇來有關高雄市議會議長選舉的風波不僅餘波盪漾、高潮迭起,甚至於出現了擴大渲染的政治性效應,然而,這樣一樁台灣民主選舉預期性的代議士政治傷痛,除卻政黨權謀、司法裁判以及社會正義等等的論述意涵以外,如果是從犯罪社會學的觀點來看,那麼,其所加諸於台灣民眾的社會性戕害,這才是我們痛心疾首與痛定思痛以餘所要誠實以對的重要課題
事實上,高雄市議會議長選舉的疑雲,背後糾雜著諸多的犯罪學意涵,這其中最為明顯的便是代議士選舉的賄選現象,早已經超乎司法裁判的定罪範疇,直指出來的是一種已經內化而成的價值認知和行為模式,就此而言,讓我們更覺得驚悸與不堪的是:這樣一種議長與議員的選票對價關係,不單單僅是個別性的道德譴責,而是這些個別行徑加總之後所隱涵著某種的集體性意義,概要地說,議會裡買票以及接受賄選相當程度上已經具現而成為一種約定俗成的議會選舉文化,這方面我們倒是從高雄市議會這一次不分黨派的集體性受賄,略見到議員們接受賄選以及認同賄選此一自我實現預言之偏差標籤傾向的文化性危機。
就此而言,高雄市議員之集體性受賄的偏差標籤,也成為了一種文化性詮釋的功能展現,也就是說,檢驗議員的受賄行為自然是要更深層地去觸及到民主選舉制度背後的社會結構,這是因為:當民主政治的選舉過程當中,候選人與一般選民彼此之間的期約賄選,已經是藉由司法裁判而獲致部份的矯正效果,但是,議會裡的議長選舉卻是反其道而徑行類似某種組織犯罪的集體性行為。準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去思索:我們所推動的民主政治教育是否讓這些的代議士知曉要善盡監督市政的民主託付,還是議員的身份反而是招致像是身份漂白、工程利益或是暫時免於官司訴訟等等的保護傘作用,以至於到最後帶來像是這一次。
全面共輸的社會性戕害,就此而言,對於諸如民主代議士選舉、責任監督政治以及政治如何成為一種志業等等的根本反思,這才是能否有效地拔除議員集體性受賄的根本之道。
最後,這一次檢察官與受賄議員彼此之間所出現的認罪協議,即便是有其案情大白的消極作用,但是,除卻要具實地檢討檢調單位的偵查能力以外,這種緩起訴所引來的社會性不公義,這也是在援引汙點證人此一辦案工具時所要謹慎以對的,試想:日後在學生考試的集體作弊裡,坦白招認並且咬出其它作弊同夥者,一律從寬處置除了免於記過的處分以外,並且作弊的考試成績照樣併計,而這樣的緩起訴究竟可以為未來的社會升起多大正面的示範效果,這可能是我們在誠實以對的。
總之,持平來說,高雄市議會這樣一樁另類的白領與智慧型犯罪,倒是與民眾在選舉過程裡的生活經驗和真實感受,並無多大的差異出入,但是,在引領社會良性變遷的思考議題上,我們實則要從這一次更大透明度的代議士選舉醜態裡,去思索民主政治裡所隱藏的各種制度失靈現象,以此觀之,高雄市議員究竟要不要自動請辭、市議長要不要改選乃甚至市議員要不要重新選舉,就反而不是問題的焦點所在了!(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現實層面在犯罪學的理論當中,認為選民的投票行為是一種「理性抉擇模式」,選民會先評估投票所帶給他的成本與效益,如果效益大於成本。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