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總統入獄服刑之省思
   陳水扁總統入獄服刑,影響政治、社會治安、國會亂象效應,更影響司法矯正機關人事調動,未來恐再引『司法特考考』之我見。

佛說:『種什麼因,就得什麼果』;『因果循環』事事皆有;善惡乃一念之間。陳水扁總統因司法案件入監服刑;尤如『佛說』一樣『因果報應』。(林東茂教授著『刑法綜覽』一書,p1-20,刑法『報應理論』)。

     然,支持陳水扁總統之人士、黨團、社會大眾;在社會上為陳水扁總統聲援、吶喊!就一位患有精神躁鬱症病患者之司法矯正人員看來,那只是社會負面的另一層代價及社會成本。陳水扁總統入監服刑所造成響之亂,個人不再評。然,每當媒體報導『扁情』,最受到壓力就是監所司法矯正人員。

     陳水扁總統在臺北監獄服刑期間,我很慶幸調走了!我,官大不大也是二線三星,我幸運調回家鄉服務。然而,在我心目中最崇拜的三線四星典獄長方子傑典座,為了『扁情』赴立法院備詢,接受委員們的詢、批判。唉!矯正機關首長壓力何其沉重;工作職場何其無奈?

     近日,矯正機關高層又調動。我最敬愛的趙副典獄長調到臺中監獄,他是我的精神支柱、精神導師;我是位『譟鬱症病患者』,每當我有疑問、挫折感時及特殊觀念時,副座都會予我開導、解惑、解悶及鼓勵;跟副座談心後,我的壓力都釋放很多。今日,副座調走了!我的生活重心又失去一位優良精神心靈輔導老師。陳水扁總統入監服刑,真是帶來矯正人員的壓力及困擾,不僅如此;亦造成政治、社會治安、國會亂象及司法矯正機關人事調動諸多問題。唉!按嘆---從事司法矯正工作的無奈?

     八月份即將參加『司法特考矯正人員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管理員』學弟妹們;加油啦!本年度承蒙陳水扁總統入監服刑,在準備考試方向,實務上考題,朝向陳水扁總統入監服刑動態準備,因該有助益得高分。學長綜觀:陳水扁總統入監服刑,在未來『司法特考考情』方面恐產生效應。以下特別提出個人見解,僅供參酌:

壹、    刑法:林東茂教授著『刑法綜覽』一書,(前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系刑法教授;現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本書分刑法總則與分則,淺顯易懂,少了很多法律術語,此外『案例與解題』有助於實務上的見解,學弟妹們可研讀。

(一)刑法總則

刑法之路,可以有如田園牧歌---林東茂教授

  1. 何謂『特別刑法』(見林p1-4)

普通刑法已有規定的事項,重複規定一個法典。例如:貪污治罪條例;陳水扁總統就是屬於特別刑法。

  1. 何謂『報應理論』、『一般預防理論』及『特別預防理論』

(見林p1-20-24)

  1. 犯罪人關入監獄目地何在?(見林p1-22)
  2. 死刑存廢之省思?何謂『緩死制度』?(見林p1-26-30)
  3. 假釋:三犯重罪者不適用假釋規定(仿效美國之三振出局法)。假釋制度特別注意兩種a.重罪累犯(三振法案)b.妨害性自主罪之受刑人。(見林p1-31)
  4. 刑法47條累犯(見林p1-35-36)
  5. 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治療(見林p1-41-43)
  6. 何謂『追訴權時效消滅』、『行刑權時效消滅』』---白狼返臺事件

(見林p1-41-43)

  1. 有罪必罰是實現正義基礎,然而『實現正義並不是刑法唯一目地』

請從刑法各種制度證明這種說法之正確性(見林p1-147-149)

10.何謂『罪刑法定原則之內函』(見林p1-70-71)

11.何謂『意向犯』,含a.傾向犯b.意圖犯(見林p1-93-94)

a. 傾向犯:指一般的故意之外,行為人有其特殊的心理傾向,行為人除了故意之外,必須出於性的滿足而發動攻擊,才能成立性犯罪。性犯罪是典型的傾向犯。

b. 意圖犯:指行為人的主觀意向,企求一個後續結果。

12.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區分(見林p1-114-115)。

13依法令之行為刑法21條近日教師霸凌問題

(見林p1-116-117)。

14.依上級公務人員命令之職務行為--陳水扁總統事件

(見林p1-118-119)。

15.罪則---精神狀況---陳水扁總統精神狀況(見林p1-141-145)。

16.何謂『原因自由行為』(見林p1-148-152)。

 

(二)刑法分則

     人生而自由,卻無時不在鎖之中----林東茂教授

  1. 安樂死與加工自殺---安樂死之省思(見林p2-13-18)。
  2.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家暴案件(見林p2-19-22)。
  3. 過失致死---酒駕、葉少爺事件(見林p2-22-24)。
  4. 重傷害---愛滋病患咬人傳染疾病、性病是否為重傷害

(見林p2-39-44)。

  1. 妨害行動自由---國防部禁閉室(見林p2-51-53)。
  2. 強制罪---校園教師、學生霸凌事件(見林p2-57-60)。
  3. 妨害性自主罪---矯正機關性侵、家暴專區(見林p2-66-86)。
  4. 侵害人格犯罪---國會亂象、委員互相功詰、辱罵(見林p2-88-98)。
  5. 妨害秘密罪---美國政府職員揭發事件(見林p2-100-112)。
  6. 詐欺罪---網路詐欺集團盛行(見林p2-150-175)。
  7. 公共危險罪---酒駕、社會毒澱粉事件(見林p2-236-262)
  8. 妨害風化罪---矯正機關性侵、家暴專區(見林p2-278-289)。
  9.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主持人于美人婚姻事件、李晶晶婚姻事件

(見林p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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