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
西方社會學之「標籤理論」
一位欲報考蘭陽佛光大學人文學院「生命教育研究所」考生自傳簡述
一位患有躁鬱症病患者──司法矯正人員的心路歷程
蘭陽子弟──游璧鍾自述
晚生:蘭陽子弟礁溪人,民國58年2月出生。
礁溪國民小學、省立宜蘭高級中學、中央警察大學正科62期犯罪防治系法學學士畢業。
父親從事教職,自幼嚮往家父教育研究工作。然
10次大學聯考失利,名落孫山。服役前,父親引薦宜蘭縣礁溪國民小學、宜蘭縣同樂國民小學短期代課教師。役畢退伍後,再次投入大學聯考戰場,奈何無緣教育學院、師範大學,而榜落中興大學福利系、文化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系。
當時,父親鼓勵我,【努力不一定會成功,不去做絕對沒結果;人生要有回憶,就立定往前衝。】父親告訴我考了那麼多次,學費早就準備了!頓時我眼框充滿著淚水,衝向書房攜帶全部資料課本;銷毀葬於蘭陽壯圍永鎮海邊裡。我在永鎮海邊吶喊、哭泣。發洩後回家,母親交給我一封信,我無心無意撕開,望了一下。我傻了!發現我日後求學的另一條光明大道──中央警察大學筆試錄取通知單。基於公費及個人喜好,我選擇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從此,走向犯罪防治矯正不歸路,成為日後「司法矯正人員」一份子。
中央警官學校三年級假期,是我第一次真正接觸到司法矯正機關,實習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自強外役監、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以陶會友、以藝交流。我喜歡石頭、木頭、樹瘤、泥土、陶藝,曾於求學中成立中央警察大學陶藝社。
86年,通過警察乙等及三等監獄官特考,取得任用資格,為堅持所學與喜好,我放棄警官生涯,投入司法監所矯正工作。86年,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畢業後,分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戒護科當實習科員。實習科目:戒護外醫、奔喪、移監等其他戒護管理業務。曾於臺北監獄服務於戒護科、調查分類科、衛生科科員。
88年,離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之前。唉!我遇到人生旅程中最重大的轉淚點。一位默默在關心我的官校學長,引導我至桃園榮民總醫院精神科鑑定,這位精神科大醫師給予我診斷,與我晤談,我與大醫生對話,晤談之中,我對答如流。
奈何?最後判定「精神躁鬱症」。後轉,臺北市榮民總醫院精神療養院住院治療;接續曾於宜蘭縣羅東聖母醫院身心科;現就診於宜蘭縣榮民總醫院身心科,並接受宜蘭縣普門醫院臨床心理師、宜蘭縣地方法院羅東辦公室社工員,心理、諮商、輔導。
有關於,晚生這一段人生旅程上的回憶,都在私人日記裡。爲報考就讀佛光人文社會學院100學年度「生命教育研究所」碩士班之資料審查。目前,正在繕打字中,它的主題──「一位患有躁鬱症病患者──司法矯正人員的心路歷程」。
晚生自小受家父影響,欲促使教育研究工作,然六次大學聯考,依然與教育學院,師範大學無緣。唉呀!省立宜蘭高級中學畢業之前,對於中央警官學校毫無所悉,僅知台灣有警察學校。感激、感謝!當年在宜蘭文化中心遇見一位被軍校退學的宜中小學弟鼓勵報考。一考就命中,或許是運!也許是一種天命,亦是我應背負著更重大的使命。
憶起母校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所學之西方社會學之「
標籤理論」,
我成績雖不好,卻親身領悟到。然而,司法矯正機關受刑人在社會違法犯紀入監服刑,矯正人員在人力不足下,調查分類科展開受刑人各方面調查,研擬處遇計劃,製作個別處遇計劃表,提供各科室參酌,及未來更生保護等工作;戒護管理人員堅守戒護崗位;教誨師教化、教誨、輔導;作業導師施以技訓教導。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服刑期滿獲假釋出監,司法矯正人員之用心付出,然社會治安依然不好,犯罪率之高,受刑人回籠率之高;我想,其中或許是西方社會學之「
標籤理論」,以深植國人。
憶起!當年那位精神科大醫師,斷然判定我為「
精神躁鬱症病患者」。從此,我似乎就背著「
躁鬱症標籤」之名,留於矯正機關各監所。我孤獨、封閉、自卑、墮落。每一有假期,我必定回家—宜蘭,開著我的「
小墨綠」游走於蘭陽平原;海邊喊、山邊叫,為什麼!為什麼!我學過、唸過西方社會學之「標籤理論」,但如今我亦被標籤。
今日,「
躁鬱症、憂鬱症」
漸漸被認定為社會文明病,
為社會大眾所接受。然試想,社會大眾是否亦放棄「標籤理論」,讓受刑人有機會,重新新民,重返社會生活。
「獄政管理歷史生命教育」乃是一們博大精深的學問,未來獄政歷史生命教育之研究乃是我日後學習方向,更期許自我,將來能在佛光人文學院歷史系有所鑽研,爲「獄政歷史管理生命教育」付出一己之心力。
感恩的心!感謝疼愛我的長官、朋友,更感謝我的父母及家人;我的已故恩師【監所界教父】丁道源教授;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已退休院長;法務部矯正署已退休人事主任,若沒有您們的了解、鼓勵、支持。今日,或許我因「
躁鬱症標籤」之名,離開了!也因為妳們時時刻刻,不斷鼓勵;人生之路程,我會「堅持勇敢」走下去!未來若有餘力,貢獻所學於矯正機關各監所,服務教化教誨受刑同學。
犯罪學目錄
犯罪學
第一章 犯罪與犯罪學之概念(命題率:☆☆☆)
第一節 犯罪的定義【重要!】
第二節 犯罪學之意義
第三節 犯罪的測量與統計【重要!】
第四節 犯罪學之研究範圍【92員】
第五節 犯罪學觀點【重要!】
第二章 犯罪現象分析及相關因素(命題率:☆☆)
第一節 台灣地區犯罪趨勢【重要!】
第二節 犯罪之個人因素
第三節 犯罪的自然環境因素
第四節 犯罪的社會環境因素
第三章 犯罪學理論之起源與發展(命題率:☆☆☆☆)
第一節 早期犯罪學的起源與發展
第二節 古典犯罪學理論內涵與基本主張:
☆☆☆☆☆【極重要!】
第三節 古典犯罪學派代表學者及其影響
【88委、93警、95原、97員】
第四節 古典犯罪學派之貢獻與影響【91員、95原】
第五節 實證犯罪學理論內涵及基本主張【重要!】
第六節 實證犯罪學派代表人物與主張
第七節 早期犯罪實證學派貢獻與評論【89Ⅰ員、90北大、
97警官】
第四章 犯罪生物學理論(命題率:☆不重要!)
第一節 特徵理論(Trait Theory)
第二節 早期犯罪生物學看法
第三節 現代犯罪生物學
第四節 犯罪生物學的貢獻與缺點【96Ⅱ員】
第五章 犯罪心理學理論(命題率:☆☆普通!)
第一節 心理分析理論【89原、90觀、94檢】
第二節 人格特質理論
第三節 認知發展理論【94檢】
第四節 行為主義與社會學習理論【94檢】【重要!】
第五節 生物心理學理論
第六節 生物個體理論與刑事政策
第六章 犯罪社會學派──社會結構理論(命題率:☆☆☆☆☆極重要!)
第一節 犯罪社會學的興起
第二節 社會結學派的介紹與支派
第三節 社會解組理論【極重要!!】
第四節 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極重要!!】
第五節 犯罪副(次)文化【極重要!!】
第七章 社會過程學派(命題率:☆☆☆☆☆極重要!!)
第一節 社會過程學派的介紹與支派
第二節 社會學習理論【重要!!】
第三節 控制理論【極重要!!】
第四節 社會反應理論
第八章 社會衝突理論(命題率:☆不重要!!)
第一節 社會衝突學派的介紹與支派
第二節 衝突犯罪學【95警】
第三節 批判犯罪學理論
第四節 社會衝突理論的意涵──修復式正義/復歸式正義
/修復式司法【94、96交通、97員】【超級重要!】
第九章 理性選擇理論(命題率:☆☆☆重要!!)
第一節 新古典犯罪學派
第二節 理性選擇理論【92交、93檢】
第三節 理性選擇理論支派【極重要!!】
第十章 發展性理論(命題率:☆☆☆☆極重要!!)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潛伏特質理論→人不會變,只有犯罪機會會改變。【極重要!!】
第三節 生活週期理論→犯罪生涯是戲劇化的過程,隨年紀環及境而改變。【極重要!!】
第十一章 犯罪整合理論(命題率:☆☆普通!)
第一節 犯罪理論整合之發展
第二節 犯罪整合理論
第十二章 被害者學及環境犯罪理論(命題率五顆星,極重要!!)
第一節 被害者
第二節 被害者學意義及其發展
第三節 犯罪被害補償制度與理論
第四節 被害者學理論【93原、95官】→人生促對坊重暴【極重要!!】
第五節 環境犯罪學理論【93原、94交、95官、97檢】 →強調機會【極重要!!】
第十三章 白領犯罪(命題率:☆☆☆☆重要!!)
第一節 白領犯罪(White Collar Crime)【重要!!】
第二節 經濟(金融)犯罪【87警、88政、95檢】【重要!!】
第三節 電腦犯罪→極少考!
第四節 職務犯罪【94薦】
第十四章 暴力犯罪行為(命題率:☆☆☆重要!)
第一節 暴力犯罪行為總說
第二節 暴力犯罪之類型──強制性交犯罪行為
【今年超級重要!!】
第三節 暴力犯罪行為──殺人犯罪行為【88委、89警、
94員】【重要!!】
第四節 暴力犯罪行為──強盜搶奪犯罪行為(沒考過!)
第五節 家庭暴力
第六節 縱火犯罪【88員;不易再考】
第七節 擄人勒贖(與恐嚇取財)
第八節 恐怖主義與犯罪(94薦;不易再考)
第九節 暴力犯罪之防治對策【重要!】
第十五章 財產犯罪(命題率:☆☆☆普通!)
第一節 竊盜犯罪【91;93警、91檢、92;93員】
【重要!!】
第二節 詐欺犯罪
第三節 信用卡犯罪【略】
第四節 洗錢犯罪(可參考前──經濟犯罪)【重要!!】
第十六章 成人幫派及組織犯罪(命題率:☆☆☆普通!)
第一節 成人幫派及組織犯罪
第二節 青少年幫派與組織犯罪
第十七章 少年犯罪(命題率:☆重要性極低,僅供參考。)
第一節 少年犯罪總論
第二節 少年竊盜犯罪
第三節 少年濫用藥物行為
第四節 校園暴行【今年極重要!!】
第五節 飆車問題
第六節 整體少年犯罪防治對策:公共衛生犯罪預防模式
第十八章 女性犯罪(略)
第十九章 無被害者犯罪=非道德犯罪行為
(命題率:☆☆不重要!!)
第一節 無被害者犯罪總說【93;96觀、94警薦、95原】
第二節 無被害者犯罪化與除罪化→法律介入道德行為的爭議【有可考性!!】
第三節 性交易行為(娼妓Prostitution)
第四節 毒品犯罪與藥物濫用
第五節 賭博
第二十章 犯罪防治對策
(命題率:☆☆☆☆☆本章極重要!)
第一節 刑事司法體系之組成
第二節 刑事司法體系的實際運作
第三節 犯罪預防策略
第四節 犯罪矯治(處遇)策略
第五節 整體犯罪防治對策
第二十一章 犯罪預測(林著P187-P196)
第一節 犯罪預測之基本概念
第二節 再犯預測的方法
第三節 犯罪預測與刑事政策的關係
第四節 對於犯罪預測所受之質疑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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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記憶訣整理
【目錄】
【刑總部分】
【刑分部分】
【續刑分部分】
【續刑分部分】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三章 未遂犯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五章 刑
第六章 累犯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九章 緩刑
第一○章 假釋
第一一章 時效
第一二章 保安處分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一○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一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一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一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一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一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一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一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一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章 鴉片罪
第二一章 賭博罪
第二二章 殺人罪
第二三章 傷害罪
第二四章 墮胎罪
第二五章 遺棄罪
第二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二九章 竊盜罪
第三○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一章 侵佔罪
第三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四章 贓物罪
第三五章 毀棄損壞罪
第三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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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實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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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刑法分則實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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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目錄
自序
刑法分則
第一章個人專屬法益
壹、生命身體法益
貳、自由法益
參、名譽及信用法益
第二章財產法益
※財產法益保護體系
壹、個別財產法益
貳、整體財產法益
參、其他
第三章社會法益
壹、保護公共安全方面
貳、文書信用性
參、善良風俗
第四章國家法益
一、§121職務受賄罪
二、§122Ⅰ違背職務受賄罪
三、§123準受賄罪
四、§122Ⅲ行賄罪
五、§122Ⅱ瀆職罪
六、§131公務員圖利罪
七、§135妨害公務罪
八、§138毀損公物罪
九、§142妨害投票自由罪
十、§143投票受賄罪
十一、§146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
十二、§161脫逃罪
十三、§164Ⅰ藏匿犯人罪
十四、§164Ⅱ「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十五、§165湮滅刑事證據罪
十六、§168偽證罪
十七、§169誣告罪
十八、§170/§172加重減輕事由
刑法總則
導論
一、罪刑法定原則
二、刑法效力
三、名詞定義
四、刑法上行為
五、構成要件
六、違法性
七、有責性
八、原因自由行為
九、減免罪責事由(兼論期待可能性)
十、犯罪類型
十一、錯誤
十二、未遂
十三、不能犯
十四、中止犯
十五、正犯與共犯
十六、刑
十七、累犯
十八、競合論
十九、刑之酌科及加減
二十、緩刑
二十一、假釋
二十二、時效
二十三、保安處分
瀆職罪章
一、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二、違背職務受賄罪
三、受賄而違背職務罪
四、違背職務行賄罪:
五、違背職務受賄罪
六、準受賄罪
七、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八、濫權追訴處罰罪
九、凌虐人犯罪
十、違法執行刑罰罪
十一、越權受理訴訟罪
十二、違法徵收罪
十三、抑留剋扣罪
十四、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十五、公務員圖利罪
十六、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十七、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十八、不純粹瀆職罪
妨害公務罪章
一、妨害公務執行罪
二、職務強制罪
三、聚眾妨害公務罪
四、妨害考試罪
五、毀損公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六、妨害查封標示罪
七、侮辱公務員罪
八、公然侮辱公署罪
九、損毀文告罪
妨害投票罪章
一、妨害自由投票罪
二、投票受賄罪
三、投票行賄罪
四、誘惑投票罪
五、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
六、妨害投票秩序罪
七、妨害投票秘密罪
妨害秩序罪章
一、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二、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三、恐嚇公眾罪
四、妨害合法集會罪
五、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六、參與犯罪之結社罪
七、挑唆或包攬訴訟罪
八、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九、冒用公務員服章或官銜罪
十、污辱國徽、國旗、國父遺像罪
十一、煽惑軍人背職違紀或叛逃罪
脫逃罪章
一、普通脫逃罪
二、損壞械具脫逃罪
三、強暴、脅迫脫逃罪
四、聚眾脫逃罪
五、普通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六、損壞械具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七、強暴、脅迫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八、聚眾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十、公務員過失致脫逃罪
十一、關於脫逃罪,應再注意下列觀念之澄清: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
一、藏匿人犯或使之隱匿罪
二、頂替人犯罪
三、湮滅刑事證據罪
四、使用假造刑事證據罪
偽證及誣告罪章
一、偽證罪(刑法168條)
二、誣告罪(刑法169條第一項)
三、準誣告罪(刑法169條第二項):
四、加重誣告罪(刑法170條)
五、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法171條)
公共危險罪章
一、燒燬現用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173)
二、燒燬非現用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174)
三、準放火與失火罪(§176)
四、漏逸或間隔氣體罪(§177)
五、決水浸害現用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178)
六、決水浸害非現用建築物罪(§179)
七、決水浸害特定建築物以外之物罪(§180)
八、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181)
九、妨害救災罪(§182)
十、傾覆或破壞現有人之公共交通工具罪(§183)
十一、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184)
十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185條第1項)
十三、劫持控制航空器罪
十四、劫持控制舟、車罪
十五、危害飛航安全罪
十六、服用藥物駕駛交通工具罪
十七、駕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
十八、普通危險物罪
十九、使用爆裂物罪
二十、加重危險物罪
二十一、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放射性物品罪
二十二、放逸核能、放射線罪
二十三、使用放射線致傷罪
二十四、妨害公用事業罪
二十五、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致生危險於生命)
二十六、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致生危險於身體健康)。
二十七、阻塞逃生通道罪
二十八、妨害公眾飲水罪
二十九、投放毒物罪(§190之1)
三十、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191)
三十一、對公開陳列販賣物品施毒罪(§191之1)
三十二、違背預防傳染病之法令及散布病菌罪
三十三、不履行賑災契約罪
偽造貨幣罪章
一、偽造、變造通用貨幣銀行券罪
二、行使偽造、變造通用貨幣銀行券罪
三、減損通用貨幣罪
四、行使減損通用貨幣罪
五、預備偽造、變造貨幣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陳志輝教授-刑法上的有價證券概念-偽造有價證券罪研修芻議
(一)有價證券概念
(二)特殊案例
(三)有價證券之真正涵義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
一、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二、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刑法213條)
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刑法第214條)
四、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215)
五、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刑法216條)
六、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217)
七、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218)
八、另,下列物品,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均以文書論。
九、偽造文書罪(刑法210條)
妨害性自主罪章
一、強制性交罪
二、加重強制性交罪
三、強制猥褻罪
四、加重強制猥褻罪
五、乘機性交、猥褻罪
六、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228)
七、詐術性交罪
妨害風化罪章
一、血親性交罪
二、圖利使人性交猥褻罪主觀要素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三、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四、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
四、引誘、容留媒介幼童與人性交猥褻罪
五、公然猥褻罪
六、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
一、重婚罪
二、詐術結婚罪
三、通姦罪
四、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罪:
五、和誘有配偶之人罪:
六、加重和誘罪:
七、普通略誘罪:
八、加重略誘罪:
九、準略誘罪:
十、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十一、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
妨害宗教及侵害屍體罪章
一、侮辱宗教建築物罪與妨害祭禮罪
二、侵害屍體罪
三、侵害遺骨罪
四、發掘墳墓罪
五、發掘墳墓侵害屍體罪
六、發掘墳墓侵害遺骨罪
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章
一、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251)
二、妨害農事水利罪(§252)
三、偽造、仿造商標商號罪
四、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之貨物罪(§254)
五、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
六、販賣或陳列輸入虛偽標記商品罪
賭博罪章
一、普通賭博罪、
二、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三、圖利辦理有獎儲蓄或發行彩票罪
四、經營有獎儲蓄或媒介買賣彩票罪(§269Ⅱ)
殺人罪章
一、普通殺人罪
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三、義憤殺人罪(§273)
四、生母殺嬰罪(§274)
五、加工自殺罪
六、過失致死罪(§276)
傷害罪章
一、普通傷害罪(刑法277條)
二、重傷罪(§278)
三、義憤傷害罪(§279)
四、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80)
五、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81)
六、加工自傷罪(§282)
七、聚眾鬥毆罪
八、過失傷害罪(§284)
九、傳染花柳病痲瘋罪(§285)
十、妨害幼童發育罪(§286)
墮胎罪章
一、自行墮胎罪(§288)
二、加工墮胎罪(§289、§290)
三、未受囑託或未得承諾之墮胎罪(§291)
四、公然介紹墮胎罪(§292)
遺棄罪章
一、遺棄罪之性質
二、無義務之遺棄罪
三、違背法令契約義務遺棄罪
妨害自由罪章
一、使人為奴隸罪(§296)
二、買賣質押人口罪(§296之1規定)
三、詐術使人出國罪(§297)
四、略誘婦女罪(§298):
五、移送被略誘婦女出國罪(§299)
六、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罪(§300)
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302、§303)
八、強制罪(§304)
九、恐嚇危害安全罪(§305)
十、侵入住居罪(§306)
十一、違法搜索罪(§307)
妨害名譽罪章
一、公然侮辱罪
二、誹謗罪
三、損害信用罪(§313)
妨害秘密罪章
一、妨害書信秘密罪
二、窺視、竊聽、竊錄罪
三、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315之2)
四、洩漏因業務得知之他人秘密罪
五、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六、洩漏公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七、利用電腦洩漏他人秘密罪
竊盜罪章
一、普通竊盜罪
二、加重竊盜罪
三、親屬相盜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一、普通搶奪罪
二、加重搶奪罪
三、普通強盜罪
四、準強盜罪
五、加重強盜罪
六、強盜罪之結合犯
七、海盜罪
八、準海盜罪
九、海盜結合犯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
一、普通詐欺罪
二、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三、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四、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取得他人財產罪
五、準詐欺罪
六、背信罪
七、重利罪
恐嚇擄人勒贖罪章
一、恐嚇取財得利罪
二、擄人勒贖罪
三、擄人勒贖之結合犯
贓物罪章
一、贓物罪
二、親屬贓物罪
毀棄損壞罪章
一、毀損文書罪
二、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三、毀損器物罪:
四、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五、損害債權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一、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二、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三、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四、加重妨害使用電腦罪
五、製作專供犯罪電腦程式罪
刑法分則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
一、普通內亂罪
二、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三、違背職務受賄罪
四、受賄而違背職務罪
五、違背職務行賄罪:
六、違背職務受賄罪(刑法122第一項規定)與普通賄賂罪(刑法121規定)及因受賄罪而違背職務罪(刑122第二項規定
)有何不同?
七、準受賄罪
八、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九、濫權追訴處罰罪
十、凌虐人犯罪
十一、違法執行刑罰罪
十二、越權受理訴訟罪
十三、違法徵收罪
十四、抑留剋扣罪
十五、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十六、公務員圖利罪
十七、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十八、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十九、不純粹瀆職罪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
一、妨害公務執行罪
二、職務強制罪
三、聚眾妨害公務罪
四、妨害考試罪
五、毀損公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六、妨害查封標示罪
七、侮辱公務員罪
八、公然侮辱公署罪
九、損毀文告罪
十、妨害自由投票罪
十一、投票受賄罪
十二、投票行賄罪
十三、誘惑投票罪(§145)
十四、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刑法146條)
十五、妨害投票秩序罪(§147)
十六、妨害投票秘密罪(§148)
十七、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十八、聚眾施強暴脅迫罪(§150)
十九、恐嚇公眾罪(§151)
二十、妨害合法集會罪(§152)
二十一、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二十二、參與犯罪之結社罪
二十三、挑唆或包攬訴訟罪(§157)
二十四、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刑法158條)
二十五、冒用公務員服章或官銜罪(刑法159條)
二十六、普通脫逃罪(§161Ⅰ):
二十七、損壞械具脫逃罪(§161Ⅱ前段):
二十八、強暴、脅迫脫逃罪(§162Ⅱ後):
二十九、聚眾脫逃罪(§161Ⅲ):
三十、普通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62Ⅰ):
三十一、損壞械具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62Ⅱ前段):
三十二、強暴、脅迫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62Ⅱ後段):
三十三、聚眾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62Ⅲ):
三十四、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63Ⅰ):
三十五、公務員過失致脫逃罪(§163Ⅱ):
三十六、藏匿人犯或使之隱匿罪(§164Ⅰ、§167)
三十七、頂替人犯罪(§164Ⅱ、§167)
三十八、湮滅刑事證據罪(§165前段、§166、§167)
三十九、使用假造刑事證據罪(§165後、§166、§167)
偽證罪及誣告罪
一、偽證罪(刑法168條)
二、誣告罪(刑法169條第一項)
三、準誣告罪(刑法169條第二項):
四、加重誣告罪(刑法170條)
五、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法171條)
公共危險罪
一、燒燬現用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173)
二、燒燬非現用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174)
三、準放火與失火罪(§176)
四、漏逸或間隔氣體罪(§177)
五、決水浸害現用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178)
六、決水浸害非現用建築物罪(§179)
七、決水浸害特定建築物以外之物罪(§180)
八、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181)
九、妨害救災罪(§182)
十、傾覆或破壞現有人之公共交通工具罪(§183)
十一、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184)
十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185條第1項)
十三、劫持控制航空器罪
十四、劫持控制舟、車罪
十五、危害飛航安全罪
十六、服用藥物駕駛交通工具罪
十七、駕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
十八、普通危險物罪
十九、使用爆裂物罪
二十、加重危險物罪
二十一、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放射性物品罪
二十二、放逸核能、放射線罪
二十三、使用放射線致傷罪
二十四、妨害公用事業罪
二十五、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致生危險於生命)
二十六、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致生危險於身體健康)
二十七、阻塞逃生通道罪
二十八、妨害公眾飲水罪
二十九、投放毒物罪(§190之1)
三十、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191)
三十一、對公開陳列販賣物品施毒罪(§191之1)
三十二、違背預防傳染病之法令及散布病菌罪
三十三、不履行賑災契約罪
三十四、偽造、變造通用貨幣銀行券罪
三十五、行使偽造、變造通用貨幣銀行券罪
三十六、減損通用貨幣罪
三十七、行使減損通用貨幣罪
三十八、預備偽造、變造貨幣罪
三十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四十、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刑法第213條)
四十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刑法第214條)
四十二、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215)
四十三、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刑法216條)
四十四、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217)
四十五、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218)
四十六、另,下列物品,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均以文書論。
四十七、偽造文書罪(刑法210條)
四十八、強制性交罪
四十九、加重強制性交罪
五十、強制猥褻罪
五十一、加重強制猥褻罪
五十二、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228)
五十三、詐術性交罪
妨害風化罪
一、血親性交罪
二、圖利使人性交猥褻罪
三、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
四、引誘、容留媒介幼童與人性交猥褻罪
五、公然猥褻罪
六、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
七、重婚罪
八、詐術結婚罪
九、通姦罪
十、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罪:
十一、和誘有配偶之人罪:
十一、加重和誘罪:
十二、普通略誘罪:
十三、加重略誘罪:
十四、準略誘罪:
十五、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十六、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
十七、侮辱宗教建築物罪與妨害祭禮罪
十八、侵害屍體罪
十九、侵害遺骨罪
二十、發掘墳墓罪
二十一、發掘墳墓侵害屍體罪
二十二、發掘墳墓侵害遺骨罪
二十三、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251)
二十四、妨害農事水利罪(§252)
二十五、偽造、仿造商標商號罪
二十六、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之貨物罪(§254)明知為下列客體,而為販賣。
二十六、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
二十七、販賣或陳列輸入虛偽標記商品罪
賭博罪
一、普通賭博罪
二、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三、圖利辦理有獎儲蓄或發行彩票罪
四、經營有獎儲蓄或媒介買賣彩票罪(§269Ⅱ)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一、普通殺人罪(§271)
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三、義憤殺人罪(§273)
四、生母殺嬰罪(§274)
五、加工自殺罪(§275)
六、過失致死罪(§276)
七、普通傷害罪(刑法277條)
八、重傷罪(§278)
九、義憤傷害罪(§279)
十、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80)
十一、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81)
十二、加工自殺罪(§282)
十三、聚眾鬥毆罪
十四、過失傷害罪(§284)
十五、傳染花柳病痲瘋罪(§285)
十六、妨害幼童發育罪(§286)
墮胎罪
一、自行墮胎罪(§288)
二、加工墮胎罪(§289、§290)
三、未受囑託或未得承諾之墮胎罪(§291)
四、公然介紹墮胎罪(§292)
遺棄罪
一、無義務之遺棄罪(刑法293條)
二、違背法令契約義務遺棄罪(§294)
妨害自由罪
一、使人為奴隸罪(§296)
二、買賣質押人口罪(§296之1規定)
三、詐術使人出國罪(§297)
四、略誘婦女罪(§298):
五、移送被略誘婦女出國罪(§299)
六、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罪(§300)
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302、§303)
八、強制罪(§304)
九、恐嚇危害安全罪(§305)
十、侵入住居罪(§306)
十一、違法搜索罪(§307)
十二、公然侮辱罪
十三、誹謗罪
十四、損害信用罪(§313)
十五、妨害書信秘密罪(§315)
十六、窺視、竊聽、竊錄罪(§315之1)
十七、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315之2)
十八、洩漏因業務得知之他人秘密罪
十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二十、洩漏公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二十一、利用電腦洩漏他人秘密罪
二十二、普通竊盜罪(刑320規定)
二十三、加重竊盜罪(刑321規定)
二十四、親屬相盜罪(§324)
二十五、普通搶奪罪(刑325規定)
二十六、加重竊盜罪(§326)
二十七、普通強盜罪
二十八、準強盜罪
二十九、加重強盜罪
三十、強盜罪之結合犯(刑法332條)
三十一、海盜罪(§333Ⅰ~Ⅲ)
三十二、準海盜罪(§333Ⅱ、Ⅲ)
三十三、海盜結合犯(§334)
三十四、普通侵占罪(刑335第1項規定)
三十五、公務公益侵占罪(§336Ⅰ)
三十六、業務侵占罪(§336Ⅱ、Ⅲ)
三十七、侵占脫離物罪(§337)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
一、普通詐欺罪
二、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339之1Ⅰ)。
三、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339之2Ⅰ)。
四、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取得他人財產罪
五、準詐欺罪(§341)
六、背信罪(§342Ⅱ)。
七、重利罪
恐嚇擄人勒贖罪
一、恐嚇取財得利罪
二、擄人勒贖罪(刑法第347條)
三、擄人勒贖之結合犯(刑法348條)
四、準擄人勒贖罪(刑法348條之1)
贓物罪
一、贓物罪
二、親屬贓物罪
毀棄損壞罪
一、毀損文書罪
二、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三、毀損器物罪:
四、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五、損害債權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一、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二、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三、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四、加重妨害使用電腦罪
五、製作專供犯罪電腦程式罪
侵占罪章
一、普通侵占罪
二、公務公益侵占罪
三、業務侵占罪
四、侵占脫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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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監獄官&四等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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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風雲
人性淨化工程師
司法矯正人員的挑戰
『獄政、矯正制度』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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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報考『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或四等管理員』學弟妹---加油啦!
監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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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報考「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管理員」學弟妹;加油啦!
監獄行刑法論-黃徵男、王英郁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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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報考「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管理員」學弟妹;加油啦!
監獄行刑法論-黃徵男、王英郁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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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許春金教授著
(前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系-犯罪學教授)
(一). 為何研讀犯罪學(見許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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