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風雲
人性淨化工程師
司法矯正人員的挑戰
『獄政、矯正制度』之意義:
一、獄政制度又稱監獄制度,或刑罰制度,或矯正制度,實為矯正機構矯正管教人員,對於入監服刑之受刑同學之使用方法。
二、獄政、矯正機關,有人稱之為刑事之執行機構,凡舉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之監獄、看守所、外役監、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矯正學校、戒治所、甚至保安處分處所或警察機構之拘留所等等,凡依法律、法規之剝奪人民之自由權利之機構均是。
三、故,獄政、矯正制度者,亦可謂為是國家與社會,依法律、法規之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機構,矯正管教人員對於入監服刑之受刑同學之方法。(參酌:丁道源著,中外獄政制度之比較之研究。)
何謂『監獄官』,乃是未來即將,服務於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監院所,負責矯正機關事務之公務人員。其職責乃從事於矯正關監院所之服刑受刑同學之調查、教化、作業、戒護、總務等等工作。詳細而言,具體工作項目包括服刑受刑同學之教誨、教育、輔導、累進處遇之審查、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集會之指導及區分繳政管理等事項。因此,監獄官之工作和受刑同學者息息相關。
※監獄官─犯罪矯正之實際矯治管教者
考上監獄官之後,從科員開始做起,負責領導和考核管理員,以及調派勤務。科員則會依照科別不同而有不同之工作性質,主要有戒護科、調查科、教化科、作業科和總務科等,各有不同之工作內容。之後,再晉升為專員、科長,最後則是典獄長。監獄官大多為週休二日,但由於監所性質特殊,所以也要負責夜勤工作,有的另外會有排休制度。
工作內容則包括: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受刑同學之考核監督管理。
4.受刑同學之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分發單位則為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監院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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